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11:52:16 161 人看过

当前,随着我国就业渠道的不断拓宽,劳动者的择业范围日益广泛,人才的跨区流动也日益频繁。为规范劳动力市场,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从《劳动法》实施七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看,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仍然不在少数,由此引起的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我国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就用人单位的情况而言,由于劳动力相对过剩,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故意抬高业门槛,在强调学历文凭的同时,对岗位的性别、年龄、身高和工龄等做出苛刻的规定,有的还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诸如随意延长试用期,随意加班加点,不给付加班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

2.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虽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他们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在取证过程中经常费尽周折,加之我国劳动法实质上不承认口头合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也多限于一些特殊规定,他们在维权时因此顾虑重重,其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3.从劳动仲裁部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劳动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不够具体,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时往往难以掌握,实践中对这类劳动仲裁案件应受理而不受理的情况较多,同时由于我国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他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常常出现司法裁量权滥用的现象。

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事关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如何规范和处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总的来说,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劳动者的权益更需要得到保护。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总是势单力薄。在经济实力方面,劳动者是明显的弱者,企业经营者财大粗,劳动者人微言轻;在隶属关系方面,劳动者是被管理的下属,用人单位行政领导对劳动者有命令、指挥权,而劳动者必须听命于行政领导。

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进行深入的研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很显然,《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笔者在下面的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中,也主要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加以阐述。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起源

1941年1月29日,德国gnterhapt在就任莱比锡大学教授职务时,发表了一篇专题演说——论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全文仅数万字,但却震动整个德国法学界。这是首次对事实契约关系的论述,基于事实利用行为即可成立契约的理论,使传统契约理论备受批评与攻击。

在我国大陆,最早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研究的是《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一书。1990年4月出版的,由劳动部组织编写的《劳动合同概论》几乎原封不动地重复了该书的内容。而事实劳动关系的提法最早见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是指合同期满后既没终止又没续订而形成的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状态。

自我国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以来,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延有了明显的扩大,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到其他单位工作等都被称作事实劳动关系。尤其是在审理一些劳动争议的案件中,为了确认劳动关系的性质,而经常使用它。事实劳动关系的出现在审理一些劳动争议时,可以找到一个确切的说法,使一些劳动争议得以顺利解决,与此同时,它的出现也给劳动争议的解决带来一定的难度。

可见,我国当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二、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分析

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可见,《劳动法》在制定时是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不合法的。

然而,我国《劳动法》制定虽然已有七年时间,但事实劳动关系至今却仍大量存在,其中的原因值得探究。笔者认为,《劳动法》的全面实施有一个过程,即使《劳动法》全面实施以后,因种种原因也可能产生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说,这是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

其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心态主要是:

(1)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哪些手续,又不去劳动部门咨询,等劳动部门来查时再说;

(2)用人单位炒员工鱿鱼难,员工炒企业易,对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性不高;

(3)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意管理和辞退员工;

(4)签订劳动合同,就得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如果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5)怕留不住人才,即怕素质高、技术过硬的员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

(6)签订劳动合同是走形式,签不签一个样,何必浪费人力物力;

(7)不愿意将《劳动法》的内容告诉员工,怕他们依据《劳动法》来找麻烦,反而不好管理;

(8)怕签了劳动合同之后,还要再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用;

(9)想避开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劳动关系挂靠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并不具有经济、人身与组织上的从属性,并未构成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过去劳动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也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均使用了“劳动关系”这一术语,但是,什么是劳动关系,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明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过去劳动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也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但实践中经常有用工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借此来规避其应尽的劳动法义务。为填补这一漏洞,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种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被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主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经济从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组织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后解除之前,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而存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与控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9日 15: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者相关文章
  • 怎样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维护自身权益
    一、劳动者维护自身利益的相关做法:1、搜集、保存工资单、工资条、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工作单位邮箱号码、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名片、单位通讯录、单位工位号、单位工位照片等等与工作有关的各种证据,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搜集、保存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比如你应该保留自己曾以书面形式如申请书、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单位尽快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书信或者谈话记录、你提交的各项表格的复印件、以及单位以各种原因暂不与你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函件等等。3、搜集、保存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取得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单位的通知书、相关公司文件或证人证言等等。在完成上述取证工作后,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提出合理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单位仍不同意与你签署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2023-03-01
    367人看过
  • 企业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企业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有以下依据:(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怎样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
    2023-07-21
    138人看过
  •  确定工伤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方法
    本文介绍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争议时可以前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供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清单。其中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争议,他们可以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有:(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工伤认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步骤工伤认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步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认定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基本要求。而对于
    2023-08-31
    193人看过
  • 劳动法与女工权益保护的联系
    劳动法与女工权益保护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普查人口为8642万人,10年内增幅计37.5%,为全国之最。普查常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为2696万人,其中外省在广东流动人口数量至少在1500万人以上。根据普查数字分析,外来流动人口的女性,低教育程度者最多,一般为初中和小学文化。流动人员中至少有70%以上为外来打工者,其中70%为外来女工。她们多工作于非公有制企业,又绝大多数工作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她们的劳动环境、劳动报酬、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在一些地区和企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有的问题十分严重。因上述问题引起劳资关系紧张,企业与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教经济政策改革前的增幅成倍增加。此外国有企业熟练女工的下岗与失业问题突出。显然广东省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政策制定的倾斜,使失业工人,包括失业女工回岗和重新工作,在广东地区基本得到改善。但仍处于问题之中。为此本文重点研讨女工权益保护与劳动争
    2023-06-05
    125人看过
  • 那些不受“劳动关系”保护的劳动者
    1“在校生”兼职案例:小李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读书期间,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结果是,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法官释法:本案中,小李虽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小李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老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2退休人员“返聘”案例:老林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此后,老林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
    2024-02-06
    55人看过
  • 劳动关系未稳“三期”的权益保护
    [试用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限制曹女士和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2011年9月到2014年12月),其中明确说明去年9月到11月30日为试用期,但在11月28日下班的时候,单位负责人告知曹女士单位与其解除合同。近日,曹女士咨询,单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解答: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试用期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相应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续签期]签字同意后亦可反悔侯先生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结束,单位在合同到期前30天给侯先生发送了续签通知书,侯先生在通知书上签字表示同意。在距离合同到期还剩15天时,侯先生改变想法不想再在这个单位任职。他咨询,签字后自己是否可以反悔。解答:《劳动法》规
    2023-06-04
    245人看过
  •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法律综合知识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包括: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劳动者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主要有:1.协商处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处理: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人社部门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调解;3.申请仲裁:不愿调
    2023-10-12
    256人看过
  • 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
    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文书推荐:劳动聘用合同书范本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范本通用版
    2024-04-08
    370人看过
  • 劳动关系变更是否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变更合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变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2、变更具有可预测性;3、个人能力和工作表现能胜任所变更的岗位;4、合同变更是企业经营实际必需;5、所变更岗位与原来岗位具有相关性。劳动关系变更什么意思劳动关系变更就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
    2023-08-16
    141人看过
  • 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权益有何影响?
    不解除劳动关系会对劳动者的影响:1.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2.社保转移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离职证明,无相关证件可能无法办理;3.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离职证明,不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离职证明;4.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新单位带来风险。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结,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言,员工一般对合同的终止是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具体日期不确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终止效力。因此《劳动法》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
    2023-07-18
    355人看过
  • 公司和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吗
    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是没有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备下列情形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可搜集以下凭证证明: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
    2023-08-18
    338人看过
  • 关注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成本
    在当今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工人可能会因为对休息权的需求而面临失去“工作”的风险;同样,当职工因权益受到侵害而要维权时,高昂的诉讼费用就像一个绊脚石,阻碍了职工维权的步伐,现阶段一些单位的领导让职工随意加班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工人很难获得加班补贴和三倍于假日工资的待遇,工人的休息权被忽视,国家法律被搁置。但奇怪的是,很少有员工向相关部门投诉。在过去的“五一”假期中,河南省、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均未收到此类投诉。是否工人的权益没有受到侵犯?不,为什么工人不依法保护他们的权利?一位工会工人正确地说:在当今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工人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因为他们需要休息的权利。事实上,单位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包括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然而,面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许多工人因为没有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不情愿地选择放弃依法恢复正义的权利。长时间的诉讼,失去工作的风险
    2023-05-07
    347人看过
  •  工伤认定与事实劳动关系:探讨两者的关系
    为了认定为工伤,职工需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满足了以上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劳动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这是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前提。如果有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六
    2023-11-11
    347人看过
  • 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判决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吗?
    刚进入职场或者进入一个新的职业环境,劳动者都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已经签署,双方形成劳动关系。那么,由于一些原因,企业想要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这时终止劳动关系判决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吗?如果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39、40、41条规定的情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约。根据48、87条的规定,违法解约的,劳动者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选择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如果选择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仲裁就会裁决撤销单位的解除行为。附:劳动合同法一、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
    2023-06-20
    29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者
    词条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劳动者
    相关咨询
    • 劳动者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定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27
      保护,但要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参考如下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 劳动者维权三字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7
      导读:在劳动者维权高涨的今天,一些劳动者成功维权,也有些劳动者拿到了胜诉判决却未能拿到钱,最终功败垂成,让人惋惜。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案件,总结出劳动者维权三字诀:稳、快、勤。稳:稳妥搜集证据所谓稳即是指劳动者维权的思路要稳,证据要扎实。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一些劳动者维权时,未能稳妥搜集证据即提起仲裁和诉讼,以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在诉讼阶段,将多方搜集
    •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什么权益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5
      一、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三、劳动法也规定了企业的权利。例如: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 事实劳动关系指哪些,事实劳动关系内容,事实劳动关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2-16
      1、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无书面合同形式; 2、应签订但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后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以前与劳动者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但未与劳动合同及时续订形成的事实延续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的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其他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如合同、租赁合同、合并合同规定了劳动
    • 哪些劳动者不受劳动关系保护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25
      以下几种劳动者不受劳动关系保护: 1.在校生兼职。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退休人员返聘。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家政服务员。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