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3日,赵某与余某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余某一次性给付赵某公司职工集资房转让费3000元;
(2)赵某将自己分房应得分转让余某享受,选择层号以赵某实际分为准;
(3)赵某负责为余某代交公司职工集资款,余某交款给赵某,赵某须将收条给余某,赵某放弃转让房产权,余某享有转让房产权;
(4)余某负责为赵某房屋转让保密;
(5)本协议本着自愿原则一经双方同意签字即生效,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一方反悔除执行本协议外另加罚违约金壹万元。
签订协议次日,余某即按约给付赵某职工集资房转让费3000元。此后,余某分两次交给赵某71443.71元,并由赵某以自己的名义交纳了集资款,收据由赵某返还给余某。
2000年1月18日,公司与每一位建房集资户约定,本次所建职工住房,必须是公司职工正常居住,房产权属公司,集资户享有居住使用权,一律不得私自转让、转借公司内外他人居住;对确因特殊原因,转让居住使用权者,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公司及职代会集体研究,在公司职工中按实付款乘以通常折旧比例的房价进行调剂。对在一定时间内确无本院职工接受的前提下经公司同意,转让他人。出让住房者必须一次性缴纳土地征用费及配套建设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伍万元,方可转让,并永久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赵某签订了上述格式协议,余某作为集资户(自有份额)也签有同样格式协议。房屋建成后,余某占有赵某转让的集资房,并一直居住至今。
房改后对簿公堂
2004年11月,公司对集资房进行房改。依照本市政府文件,赵某与妻子李某申请购买上述转让给余某的集资房。按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确定,转让给余某的集资房房款为37307.51元,少于原先余某所交集资款数额(集资房款实为68250.04元,余款已退给集资人,但公司并未按审批表确定的价额,再从集资款中退款给购房人),故赵某、李某夫妇无需补交房款。2005年1月,赵某取得上述集资房的房屋产权证(房改优惠房)、土地使用权证(房改房)。此后,赵某、李某夫妇与余某为上述房产问题发生争执,引起诉讼。
由于本案的复杂性,法院先后三次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李某诉称,我们是夫妻关系,赵某在公司工作。2005年,赵某取得集资房的所有权,但该房屋被余某侵占,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余某退还侵占的集资房。
被告余某答辩并反诉称,我与赵某都是公司的职工。公司集资建房时,赵某和我订立了房屋集资权转让协议,此后双方按协议进行了履行。2000年,公司交付集资房后,该房一直由我使用至今。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余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另外,我还反诉要求赵某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无条件为我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原告赵某、李某针对余某的反诉答辩称,赵某与余某订立的协议是资格转让协议,赵某对该协议中的房屋仅享有使用权,而且作为产权人的公司在集资过程中曾明确规定房屋不得私下转让,同时李某作为赵某的妻子并不知道赵某与余某间的转让协议,故双方订立的协议无效,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反诉原告余某的反诉请求。
举质证互不相让
原告赵某、李某为证明其所主张事实,提供了讼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改房)、房产证(房改优惠房)、海安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公司集资住房住户协议书等证据。同时,公司有关负责人亦到庭作证证明,当时集资建房是福利房,按工龄等综合打分,公司规定不得私自转让。公司领导在庭审中反映:公司并不干涉他们在领取房产证前的私下交易。
被告余某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及反诉请求提供了1999年2月3日房屋转让协议书、收条、集资房款收据等证据。证人梅某则证明,2001年7月,因其装修房屋,找赵某借讼争房屋使用,赵某讲钥匙在余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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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买卖是否划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5集资房一般不允许上市交易,组织集资单位一般是有承担部分费用和款项,所以集资房相对便宜。在一定情况下,比方一定的期限后,并将集资单位的款项补交给集资单位时,有的地方和集资单位也有允许转让的,但一些集资单位在开始规定了转让时应当先转让给其内部职工和其他条件。不同的集资房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集资单位处理的结果会有所不同。因此,最好不要贪便宜从别人手中购买二手集资房,以免以后很难过户或花费更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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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全部产权的集资房买卖受法律保护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01拥有全部产权集资房的买卖合同不一定受国家法律保护。虽然有很多的国务院部门、地方性法规跟规章政策对集资房作了限制转让的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地规定这些都不可作为认定合同有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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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买房借款受法律保护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4下面由我为大家解答“借款人非法集资借款合同有效吗”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当视具体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