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规定,劳动者在后订立的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多个劳动合同。
一、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表现为,一是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二是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三是劳动者与两个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有法律依据,不为法律禁止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大学生兼职建立劳动关系吗?
现在的大学生或者是上班族,如果在不影响自身工作和生活的前提下,都会选择找一份兼职的工作来增加自身的收入,而我们知道,如果是正式的工作都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够确保自身的权益受到保护,但是如果是兼职建立劳动关系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
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于狭义的兼职,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对于这类兼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基于此,欲从事兼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看所在单位是否允许员工从事兼职工作;
二、兼职工作不能对本职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
三、不要因兼职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四是应与所兼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五是在寻找兼职工作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兼职建立劳动关系吗会根据用人单位及个人以及工作时长等因素来鉴别是否是属于劳动关系或者是属于劳务关系,但是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是会受到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如果在进行兼职的过程中,自身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根据实际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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