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延长试用期超市欲扣提成奖
工会调解中心援手员工终获赔偿
把员工的试用期从2个月延长到6个月,某超市的领导为了少给员工提成奖,竟然立下如此店规。为了要回4个月的提成奖,该超市原店员王大姐找到工会帮自己维权。近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下,王大姐获得赔偿款2800元。
侵权事实2个月变6个月超市擅延试用期
从东北老家到北京打工的王大姐,在2010年12月1日被某超市聘为促销员。当天,超市跟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她的月薪为保底工资+提成奖金;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没有提成奖金。
王大姐为人热情,说话直爽,很快赢得了不少回头客,上班第一个月销售额就破了以前的记录。部门经理很高兴,对她说:从第二个月开始就给她提成奖金。听了这话,王大姐干得更起劲了。可第二个月的工资发了以后,王大姐发现没有提成奖金。她找到部门经理,却被告知,超市领导不同意给。一直等到第4个月,仍然没有提成奖金。
王大姐再次找到部门经理,部门经理说领导把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了。王大姐很生气:劳动合同中明明说试用2个月,看我卖得好,提成多,你们就延长试用期,太不讲理了。随后,辞职走了。
调解现场工会律师说法规员工当场获赔偿
工作可以不要但理得讲清楚,王大姐在多次和超市交涉无果后,来到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申请维权。
调解现场,王大姐提出除了去年1-3月的提成奖金外,还要支付自己的加班费:公司规定早班、晚班吃饭时间为1小时40分钟,上中班吃饭时间为3小时20分钟,但实际上每次只给40分钟,所以这部分时间差额应该算加班。另外,每周一下班后,从晚上7点至24点加班盘点货物,也从没给过加班费。她申请索赔提成奖金和加班费共计3500元。
超市负责人提出,每周盘点货物的加班费可以给,但吃饭时间很难查证,所以拒绝支付。对于提成奖,超市认为员工的试用期由2个月延长到6个月,是2011年3月超市出的新规定,是针对所有员工的,不能对王大姐破例。
最后通过调解员对法律法规的详解,超市负责人答应支付赔偿金。而王大姐的脸上也露出了笑容,双方达成调解,超市向她支付提成奖金和加班费共计2800元,王大姐当场领到了这笔迟来的收入。
专家点评:擅改约定属违法单位别耍小聪明
看到王大姐怒气全消,记者也替她高兴。调解结束后,记者现场采访了负责此案调解工作的北京市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的律师徐严严。
徐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本案中超市与王大姐签订的是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另外《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位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合同后,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超市将王大姐的试用期由两个月延长到6个月是违法的。
至于王大姐提出的她在吃饭时间干活的700元加班费。徐律师表示,从法律上讲,谁主张谁举证,由于王大姐拿不出吃饭时间被超市安排工作的证据,即使申请仲裁她这个要求也很难获得支持。
徐律师指出,在调解案件中除了索要赔偿,当事人比如案中的王大姐很多时候更多的是想出口气。要回了赔偿,往往就消了气,最终也就达成调解协议。其实,工会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让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调解终究还是亡羊补牢,要想从根本上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对于企业而言,应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严格依法用工。而对于劳动者,应该擦亮眼睛,通过正规途径应聘工作。(午报记者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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