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导致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日前,福建龙岩市中级法院对这样一起工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需赔偿劳动者医疗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002年5月,原告苏某与龙岩市一造板企业签订《试用合同书》,约定该造板厂聘用苏某为锅炉补助工,试用期为2002年6月至同年8月。7月26日,苏某在为锅炉排渣拉车倒行时不慎跌入锅炉的热水排放池,全身被烫伤。截至2006年1月,企业为苏某支付医疗费近14万元。
2006年1月9日,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鉴定结论:苏某伤残等级为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同年6月,苏某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企业支付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补缴从2002年5月起至2006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龙岩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自签订《试用合同书》之日起,苏某与造板企业即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应当对职工的工伤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未给苏某办理工伤保险,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经济损失。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也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法院判决,造板企业赔偿苏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63117元,为苏某补缴自2002年6月至2006年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试用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一、工伤赔偿需要办什么手续?手指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手指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需要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且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下述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其具体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治(医)疗费。其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的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对于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其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被评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其具体赔偿金额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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