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法师兄
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
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 更多>

表演者权

  • 使用河西大鼓《宰相刘罗锅》被诉侵权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著名西河大鼓表演艺术家马增芬的4名子女,诉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6家单位侵犯纠纷一案。4原告诉称,马增芬(1921-1987)是我国著名西河大鼓表演艺术家,其创立的马派西河大鼓为曲艺界所公认。现4原告发现,40集电视连续剧《宰相刘罗锅》第27、28集中,使用了马增芬演唱的西河大鼓《懒汉变鸡蛋》的录音。4原告认为,制作、发行该剧的6被告未经马增芬或其继承人许可使用马增芬的录音,未指明表演者身份,且将该唱段用于剧中表现妓院的特征音乐,歪曲了马增芬的表演者形象,侵犯了马增芬的表演者权,故诉请法院判令6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2023-06-08
    165人看过
  • 热议数字时代表演者权如何保护
    互联网的发展给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带来新的挑战,也对利的保护产生了冲击和影响。我们保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和提高表演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利于表演作品的广泛传播。2月5日,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亚太区表演者权研讨会上表示,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与中外同仁共同探讨如何充分利用版权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据我所知,在中国内地如此大规模地研讨表演者权还是第一次。实际上,表演者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足够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局一位高层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们大多能意识到侵权盗版对作品和作者权利的损害,却容易忽视侵权盗版对表演和表演者权利的损害。他们忽视了相当数量的作品是通过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表现出来的,没有表演者就不可能有完整的音乐、戏剧和影视作品。一句话,表演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被社会和公众广泛认识和理解。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呼吁对保护表演者权利给予应有的关注。与会代表指出,表演者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者,以富有创造性的劳动表现作品的艺术魅力,他们的劳动理应得到版权意义上的保护。在当前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一部分网站未经表演者授权,大量非法复制、上载
    2023-06-08
    176人看过
  • 中国著作权法中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关系
    我国在权利的设定中,规定有两项权利-------表演权与,二者并非一个意思,且差异较大,容易混淆,故笔者在此对二者略加分析,以兹比较..一.表演权,是指依著作权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第10条为: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其中我们可以看出,表演权的几个特征:1.表演权是一项著作财产权.它属于作者及依法享有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准确的说,财产权应是表演权)的继受者(以下统称为权利人),但由于不是著作人身权,所以可以转让.2.表演权的对象是各种作品,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些对象包括哪些,故应该理解为各类能够表演且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类作品,但主要或常见的作品如音乐,喜剧,曲艺,戏剧,小品.3.表演权的享有者权利人.表演权的权利人只能是作者和依法享有作者的著作财产权的继受者,而不能是其它没有法定或约定从而享有表演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比如,酒吧里的未经权利人许可而随意演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的一些歌手,因为不属于表演权的权利人,从而侵犯了权利人的表演权,也不能因为其表演而享有表演者权.当然很多权利人并不一定亲自行使表演权,更多的是转让给他人行使.从而使他人既享有表演权,又享有表演者权.以上涉及表演者权的将在下文阐述
    2023-06-08
    149人看过
  •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区别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尽管二者只有一字之差,并且彼此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区别如下: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同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将表演者与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统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则将表演者权列在第四章中,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与著作权有所区别。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并不相同。例如我国著名芭蕾
    2023-06-08
    77人看过
  • 表演者权利形成中的应负义务
    一般而言,表演是对作品的再现,但是法律上并不排除表演者、作者集于一身的情形,例如即兴的演讲、舞蹈,自编自演的歌曲、小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其表演的邻接权人。但是,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以下三种情况下表演作品时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强化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1无论他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都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表演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发表权和表演权)行为。如果是演出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己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如果表演者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获得报酬,免费表演己经发表的作品,表演者既不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
    2023-06-08
    297人看过
  • 关于表演者权利的实现
    1、人身权的实现。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不仅包括演员个人,还包括演出单位,后者至少部分地包含法人。在这一点上,赋予表演者人身权(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似乎有所错位,但是,即使如此,在法律已承认法人拟制人格的情况下,演出单位仍是可是通过一定方式对上述人身权利进行保护,从而实现表演者的人身权。而社会个人与演出单位对表演者所产生的权利如何划分、所产生的利益如何分享也是法律上的空白。如果根据《罗马公约》第8条规定的要求,我国著作权法应当重新制定以明确数名表演者参加同一演出的,将由团体或者单位代表。这种代表制度认为,全部权利(包括人身权)的原权利人仍是表演者本人。对于表演者经济权利的进一步划分,可以参照对职务作品权利划分的规定或依据演员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来确定。2、财产权的实现。依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表演者许可利用其表演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从上述规定来看,表演者对其表演的现场播放权、录制权、信息网络和传播权以及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现场播放权、录制权、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在属性上有本质的不同。表演者对其表演的现场播放、录制、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录有其表
    2023-06-08
    204人看过
  • 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
    有三种不同邻接权的保护期是以20年为最低限,按三者的情况分别规定的。表演者权保护期--如果演出实况没有被录音或录像,则保护期从表演活动发生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录音制品录制者权保护期--从录音制品录制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广播者权保护期--从有关的广播节目开始播出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在保护期内,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向经其许可而利用其专有权的人收取合理报酬。当然,公约不阻止其成员国提供比20年更长的保护期。
    2023-06-08
    369人看过
  • 表演者权利具备哪些法律性质?
    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表演者权利是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拥有的权利。表演者权利的客体不在不在于所表演的有关节目,而是在于表演活动本身,即表演者的形象、动作、声音等的组合。但基于对表演者的表演活动的不同认识,对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有两种不同观点:1、著作权性质。有学者认为表演相当于创作一部新作,表演与作者的作品有同样的独作了一部新作品,或认为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形成了原作的演绎作品,则可予以表演者作者的地位。这种将表演者的权利看法类似于著作权的观点,在德国1910年的著作权法和瑞士1936年的著作权法中获得了体现。该观点受到了后来学者的批判,并在立法上进行了修正。因为如果一部作品系产生于原作的表演的话,那么这种表演应当能产生新的表演,而这一点是不能实现的。原因即在于表演不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即产生了新作品。2、邻接权性质。表演者从事的是一项艺术活动。但是艺术活动一词并不是文学或艺术创作的同义词,文学艺术创作也不是智力产品的同义词。表演者的表演就是将作者己经写成并包括其全部组成内容的作品表现出来。其实,表演者是作者与公众这间的一个中间人,因为他负责传达由作品的作者己经完全而又具体地表达出来的一种思想。为使公众感到作品的美感,表演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表演者并不给作品的内容增添任何新东西。表演者
    2023-06-08
    110人看过
  • 表演者权及其内容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权利,著作权人往往通过授权许可或转让来行使表演权。获得表演权许可的表演者对原有作品作艺术性加工、创作、再现、这些行为就是表演。表演者在表演的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而对其表演行为享有表演者权。因此,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著作权人,后者属于表演者。正是由于表演者之间这种艺术创作水平与领悟能力差异,使得同样的作品由不同的表演者表演,其效果大为不同。所以,法律要对含有创作性的表演予以保护,赋予表演者相应的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依照《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此外,如果被许可人以前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依照《著作权法》第41条的规定,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面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2023-06-08
    145人看过
  • 对表演者权限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
    2023-06-08
    261人看过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表演者权 网友关注榜
    #表演者权 律师视频普法
    #表演者权 律师图文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