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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纠纷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更多>

著作财产权纠纷

  • 天语同声信息技术公司与李玉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97号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立骏(雍和)大厦2号楼8层810—815室。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治波,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磊,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红,女,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字号:重庆市南岸区李昌兰酒廊。委托代理人王欣,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曹柯审判员樊群代理审判员徐华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馥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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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威加利机械刀片有限公司诉上海占石机械刀片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01号原告上海威加利机械刀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占魁,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暾,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占石机械刀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仙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云如,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威加利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占石机械刀片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1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荣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占魁、王暾,被告委托代理人沈云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曾在2001年9月间委托他人拍摄产品和生产车间的照片,用于产品宣传样本和其他宣传资料的制作,这些照片的著作权权利约定归原告所有。原告最近发现,被告在为推广宣传其机械刀片产品时散发的产品样本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两幅图片,一幅为叠加刀片的图片,一幅为生产车间的图片。此外被告还在其公司网站(http://www.sh-dp.cn)的公司简介中使用了三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三幅均为生产车间的图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生产样本及公司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五张照片,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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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邵成富与被告邵建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9-1414:40:50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绍知初字第15号原告:邵成富。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建春。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成富诉被告邵建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成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沈烨代理审判员李籽苏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易青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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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凡与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8-1109:28:11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89号原告朱凡。委托代理人黄翊炜,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闻,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凡诉被告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朱凡与被告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告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前向原告朱凡支付人民币1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0.5元由被告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09年7月28日前向原告朱凡支付;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9年7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黎代理审判员冯祥人民陪审员董怡娴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谢晓俊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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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沙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9-0909:15:06湖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09)岳民初字第004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谢澍审判员张玲审判员徐琼二○○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傅俞蓉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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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哲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0-1515:16:27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46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执行总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祖飞,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晓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哲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叶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郑国栋审判员曹新新审判员白海玲二○○九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郭靓斐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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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9-0716:38:38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浙甬知初字第102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现经营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棠景街16号怡景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晓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呼童街67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仰长斌,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电影作品《生死拳》的复制、发行权,被告宁波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万科”DVD机中赠送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光盘,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和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6261.6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09年7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宁波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承认在销售DVD机器的过程中向消费者免费赠送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生死拳》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告就上述侵权行为,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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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邵成富与被告方永祥、阮晓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9-1414:47:09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绍知初字第17号原告:邵成富。委托代理人: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永祥。被告:阮晓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成富诉被告方永祥、阮晓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成富撤回对被告方永祥、阮晓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沈烨代理审判员李籽苏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易青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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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茅永宽与扬州日报社,扬州晚报社,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9-0616:39:56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扬民三初字第0044号原告茅永宽。委托代理人朱志恒。被告扬州日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法定代表人王根宝,社长。被告扬州晚报社,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被告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中路瘦西湖新天地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永宽与被告扬州日报社、扬州晚报社、德豪(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永宽于2009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永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于毅审判员戴涛代理审判员黄洋二○○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陈亮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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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四合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0-1108:09:05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76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四合计算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怡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玲。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树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四合计算机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陈晓宇代理审判员徐忠人民陪审员宋永华二○○九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董文涛书记员沈远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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