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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
图书出版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的编辑,并通过印刷发行向社会出售的活动,或者说,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的出版活动。在我国,图书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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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盈利业务”的认定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要正确认定这种类型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必须准确把握本单位盈利业务的涵义。关于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存在分歧意见。有学者认为,只要是可能盈利的业务,即使包含亏损的风险,也属于盈利业务;另有学者主张,只有确定无疑、必然会盈利的业务,才属于本罪中的盈利业务。笔者认为,要确定本罪中的盈利业务究竟是指可能盈利的业务,还是指必然盈利的业务,首先应当弄清楚究竟何为可能盈利的业务,何为必然盈利的业务,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明确本罪中盈利业务的范围。一、判断可能盈利业务和必然盈利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所谓可能盈利的业务,应当是指根据当时已知的市场环境和公司、企业已有的生产经营水平,即使没有意外因素介入,公司、企业也存在盈利和不盈利两种可能的业务。例如,某农副产品供销公司业务员甲联系到一笔荔枝购销业务,内容为某南方水果批发公司愿意向甲所在公司提供一批新鲜荔枝。该笔业务能否盈利,受市场对新鲜荔枝供求状况、销售期间的天气等因素的影响。根据公司负责人计算,如果市场新鲜荔枝仍然保持去年的供求状况和天气情况,售货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公司就能够盈利;如果今年其他商家也大量购进新鲜荔枝,导致市场供大于求,荔枝滞销,公司就可能亏损。对于今年市场的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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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出版改革的难点和关键
    新闻出版改革有哪些难点和关键呢9月2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辽宁考察新闻出版工作。他强调,要打破过去地域、行政级别对出版资源产业化的界限,进一步加大出版体制改革力度,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改革要提速。自从2003年实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试点的新闻出版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实施了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的改革,积极开展跨媒体、跨地区的经营,进一步增强了市场主体的活力。2008年4月10~11日,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新闻出版业在试点的基础上,将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今后三年新闻出版改革时间表、路线图基本确定。在图书出版方面,今后三年将大力推进158家中央在京出版社(含副牌)改革,计划年底完成50家出版社的转企改制;三年内基本完成103家高校出版社转企改制,今年任务是20多家。报刊业改革将分三步走,国有企业主办的报刊社改革排在第一阶段,依次是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主办的报刊社、部委所属报刊社,目标是培育10至15家大型综合性传媒集团;整合行业、学科等多种资源,培育强势期刊群。“今年推进新闻出版改革,跟前两年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不仅有路线图,还有具体的时间表,使得改制更加快捷,推进改革的力度更大了。”7月15日,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司长余昌祥接受《中国经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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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劫持航空器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劫持航空器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劫持航空器罪的惩治劫持航空器罪不象灭种罪、侵略罪、反人道罪等由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管辖的国际犯罪,这意味着它必须由各主权国家根据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内管辖。这首先就涉及到刑事管辖权的问题。(一)刑事管辖权的确立1.有权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根据三个反劫机公约的规定,以下国家或地区对劫持航空器犯罪均有管辖权:(1)犯罪地国。这是国际犯罪刑事管辖上最基本的原则,其理论根据乃是国家主权原则。而何谓犯罪地国,《东京公约》曾规定罪行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第4条),换言之,是以结果发生地国作为犯罪地国。不过,在其后的《蒙特利尔公约》中又规定,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第5条)即具有刑事管辖权。这表明,《蒙特利尔公约》取消了《东京公约》中以犯罪结果发生地国作为犯罪地国标准的做法,而采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及行为影响地国作为犯罪地国。(2)航空器登记国。《东京公约》第4条与《海牙公约》第5条均规定,如果劫持航空器的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登记国可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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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出版合同纠纷首先应当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比如申请调解,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出版合同纠纷案分析案由:出版合同纠纷2002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被告组织出版发行原告主编的《青春读书课》中学生人生读本丛书,被告与商务印书馆合作于2003年底将该系列读本出版,后又与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合作。后双方因稿酬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稿酬3998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严xx与北京xx文库文化中心于2002年11月8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终止履行。二、扣除已付的版税和其他费用,北京xx文库文化中心向严xx支付按照实际印数计算的版税292769.32元(含商务版和北师大版),于2007年7月16日前给付,逾期付款
    2023-08-07
    93人看过
  • 签合同不盖章有效吗?
    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特别约定“合同需要签字并盖章才可生效”的条款的话,则只有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有亲笔签名或者手印盖章的,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图书出版合同盖章有效吗盖章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例外情况是,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2023-07-27
    70人看过
  • 补充合同的效力如何
    合法订立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变更,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图书出版补充合同的内容是什么合同补充协议书合同编号:甲方(全称)乙方(全称)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鉴于:(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1、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2、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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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既遂怎么处罚量刑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既遂的量刑: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什么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下面就从这四个要件来分析非法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特点与内容。(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物品的广泛传播,从而又进一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近年来,一些出版单位为了牟取暴利,不按国家规定,对书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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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原则包括哪些
    审查原则的内容包括: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技术性审查原则听证是一种审查活动。听证主持人在当事人的参与下,通过当事人对调查人员所提供证据的质辩,也通过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质辩,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的客观性;通过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质辩,来审查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这种审查,实质上是审查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法律、侵犯了公共利益,是否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因此,听证区别于调查和裁决。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只能审查调查人员或当事人的证据是否真实、主张能否成立,而不能在调查人员或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不真实、主张不能成立时直接代为取证;只能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建议或意见,而不能直接作出裁决。听证审查又是一种技术性审查。行政主体要形成一项有效的意思表示,行政处罚的作出,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已日益成为一种技术性活动。听证就是对所提供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活动,是对作为事实活动的调查工作的技术把关,从而
    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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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牟利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盈利业务”的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要正确认定这种类型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必须准确把握本单位盈利业务的涵义。关于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存在分歧意见。有学者认为,只要是可能盈利的业务,即使包含亏损的风险,也属于盈利业务;另有学者主张,只有确定无疑、必然会盈利的业务,才属于本罪中的盈利业务。笔者认为,要确定本罪中的盈利业务究竟是指可能盈利的业务,还是指必然盈利的业务,首先应当弄清楚究竟何为可能盈利的业务,何为必然盈利的业务,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明确本罪中盈利业务的范围。一、判断可能盈利业务和必然盈利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所谓可能盈利的业务,应当是指根据当时已知的市场环境和公司、企业已有的生产经营水平,即使没有意外因素介入,公司、企业也存在盈利和不盈利两种可能的业务。例如,某农副产品供销公司业务员甲联系到一笔荔枝购销业务,内容为某南方水果批发
    2023-07-21
    432人看过
  • 有效期三年
    图书出版
    出版合同3年有效期是指该合同自生效当日起三年后合同就宣告终止。合同有效期一般也就是合同的履行期,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相关事项履行合同,合同有效期是由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有效期的,可以根据该合同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是什么意思?简单说,就是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暂不执行刑罚,在3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遵守缓刑考验期规定的,3年后就不再执行刑罚。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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