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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放弃社会保险条款有效吗

2023-03-29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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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回复

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公司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免除该义务。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动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切不可认为只要员工书面同意,公司就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对于社会保险费有没有时效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没有时效之说。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凡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应全额补缴,没有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有仲裁时效。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故也同样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社会保险费争议的案件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年时效制度。本案中丁某在入职时就与公司约定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缴纳,2010年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更“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丁某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未向仲裁部门提起申请,也未发生时效中断的情形,过一年之后劳动者再提起申请的,则会丧失胜诉权。 虽然在仲裁部门社保费的争议适用一年时效的制度,但若用人单位确有漏缴少缴情形的,劳动者依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后,如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应该考虑是否有可能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来对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这两种情形中,时效中断是较切实可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力求获得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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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按照劳动法所规定的来填写。 1、甲方为用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电话(必须是单位固定电话)等,单位名称与所盖章名称完全一致。 2、乙方为毕业生信息,必须完全填写清楚。 3、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必须完全按照新中的规定填写。 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将工作地点中第三条中空缺处的具体工作岗位填写清楚。 5、将工作实践和休息休假中的空白处和第一条填写清楚。 6、劳动报酬第 10、11、13条处的工资额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比如市为760元/月。 7、如有其他待遇或约定请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十八条处填写清楚。如没有用斜线划掉。 8、违法合同责任条款处,如有其他约定请在第四十五条空白处填写,如没有用斜线划掉。 9、在下方甲方签字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只能是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的公章其他章一律无效),毕业生本人签名,填写签订日期。 10、所有合同必须用黑笔填写,可上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11、合同签订单位必须是在工商局注册的正规单位,网吧、小商店、餐馆、小超市等单位一律无效。所盖章必须是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的公章,其余公章一律无效。 12、各系必须在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合同按照学号大小的顺序排列,且所有信息必须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或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录入并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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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放弃社保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的。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的行为不能对抗国家的社保征收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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