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42:24 135 人看过

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已初步建立了涉及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仍需不断地完善;从司法实务上看,虽已出现众多典型判例,但均未建立良性的解决机制;就理论而言,网络版权案件所涉及到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及技术中立原则等问题有待更深入地探讨。

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

问题一: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观认知标准

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的避风港条款中应知与明知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层面着手:

一是应基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直接侵权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认知,而不能采取技术认知,否则会背离技术中立原则,从而妨碍技术创新。

二是服务商需建立审核机制的有效性并确定合理的审查范围。只要服务商建立有效的、符合合理管理人要求的审核机制,则应视其尽到了审核义务。

三是不宜对应知标准做宽泛解释。在引入红旗原则解释之时,应对红旗原则本身做进一步的限定,并结合具体情形分析服务商的主观过错。

问题二:新兴网站存储空间技术的替代责任

首先,服务商的主观认知标准存在模糊之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的判断标准应适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相关原则和标准。

其次,替代责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尚未明晰。在理论上,替代责任与共同侵权制度的具体关系存在疑问;从现实层面,广告收入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直接经济收益成为问题的关键。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的广告收益主要来源于对服务对象中上传作品的点击,因此不属于直接经济收益。

问题三:P2P技术条件下引诱侵权及最终用户责任

我国法律尚未对P2P网络服务商责任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国外的引诱侵权理论,针对我国当前P2P服务商的商业模式,很难发挥其用武之地。

就P2P网络个人用户版权责任问题,涉及产业间的利益协调以及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由于在P2P网络环境下,难以区分下载和上传行为,因此现行法中以列举形式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有待做出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

问题四:现行数字图书馆运营模式下的版权侵权

数字图书馆现有的运营模式难以符合现行法中合理使用的要求,为降低数字图书馆的败诉风险,笔者建议成立数字环境下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为海量授权提供便利。

为平衡利益纷争,保障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笔者主张应考量法益优先与利益平衡原则。在价值位阶上,优先考虑公众的表达自由;在冲突协调上,强调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不过度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现行法有关数字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过严,理应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甚至在某种条件下授予其法定许可权。

问题五:网络游戏软件产业中的私服与外挂

针对网络游戏产业体内的毒瘤——私服、外挂问题,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厘清私服行为法律性质。私服行为的实质是对网络游戏软件的一种盗版行为,严重的私服行为,将构成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

其二,应明确外挂的具体种类,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首先,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打击。其次,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正确适用民事、刑事法律规范。

问题六:作品技术保护措施反限制的公共利益考量

现行法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宽泛有余、限制不足。笔者主张在保护技术措施的同时应当关注以下两点:

首先,在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中注入考量社会公众利益的因素,一方面防止技术保护措施不正当地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则赋予社会公众为特定目的而规避技术措施的合法性。

其次,对技术保护措施应扩大限制范围,限制技术措施的滥用。具体而言,对技术措施不宜采取过高的保护水平,在未来立法修改中应考虑添加防止技术措施滥用的条款。

网络时代版权问题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打破了旧的利益格局,变革着传统的法律体系。针对上述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难题,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应对:

第一,现行立法与司法实务应建立技术创新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版权立法应当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兼顾网络产业的自身特点,为技术创新留有出口,保障赖以创新的公共资源的开放和社会公众合法获取信息的自由。司法实务界应把握法律条文的精神,针对技术发展的现实特点,做出恰当、明确的裁判。

第二,现行知识产权法应进一步完善技术创造者责任规避机制。鉴于当前责任规避机制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笔者建议应在时机成熟时,通过最终修改法律,或者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一些要件设立具体的判断准则,以解决司法裁判不一的难题。

第三,应建立多方利益主体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首先应当顺应时代潮流,鼓励技术的革新,发展有潜质的商业模式。其次在变革传统商业模式时,应当注重利益的平衡,规范合作机制,从而达成共赢的局面。

第四,网络产业的技术服务商应建立适当的风险防范机制。首先,服务商应建立内部版权审核机制,构筑自动审查和人工审核的双重门槛。然后,设置专门部门应对权利通知,严格审核受权利人通知的作品。此外,对新建立的商业模式,也应设有专门的法律部门进行风险评估,以主动适应避风港条款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7日 14: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版权相关文章
  • 版权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1、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包括保护期限和侵权纠纷时保护方式相对较少。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期限,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保护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保护权与作者的个人身份密切相关。即使在作者死后,也没有人可以侵犯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人身权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人身权相同。享有著作权人身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者终止时,著作权人身权受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没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权利义务的,著作权的人身权由国家主管部门保护,不受侵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身权中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与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相同,即作者死亡后50年;第二,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①一般作品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一是公民作品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50年。我国在制定
    2023-05-07
    227人看过
  • 侵权问题:保护图片版权的方法
    在被告知图片受到侵犯后,著作权人应立即调查其作品是否受到侵犯。如果被侵权,他需要收集相关的侵权证据。如果作品被侵权,应该联系侵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作品下架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对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服务商标被侵权怎么办有侵犯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形之一,引起纠纷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服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
    2023-07-02
    288人看过
  • 版权交易中心:网络版权保护的新途径
    在美国,版权产业早已超过汽车产业的产值,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保护版权就是保护一个民族的自主创新能力,而目前我国的社会公众还普遍缺乏版权保护的自觉性,一些有影响力的网站也并没有起到带头作用,加之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较高,这就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版权人的价值。面对网民上传内容,网站不负责任的说法,中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董事长李蘅认为,视频分享网站不应该过分依赖避风港原则,此外,网络上发生的诸多侵权问题,很多都是高科技发展带来的结果,因此网络的版权保护也需要依靠高科技手段加以解决。解铃还需系铃人,权利人应该以技术为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权利,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三种手段:民事维权、刑事维权和行政维权,其中民事维权是视频维权中采用比较多的维权方式,也是处理起来最麻烦的方式。由于在认定证据标准上的不统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认证,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认识上的
    2023-04-23
    262人看过
  • 如何实施网络版权保护
    主保护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对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和相邻权也作了规定。2006年,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是2005年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了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的适用范围,对网络著作权实施行政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辖区,确定了权利人的告知制度和网络内容提供者的反告知制度,明确了著作权人、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责任和免责事由,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2003年修订的在互联网时代,版权问题更加复杂。由于互联网的便利性,一些学术、影视等网络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2023-05-07
    132人看过
  •  版权问题:同人文作品的出版与保护
    同人文作品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已有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或角色进行改编和再创作,只要不拿去商用,内容合适,小范围传播,属于个人创作或已授权不侵权;二是用三维(现实生活)人物名字进行创作,涉及侵权问题,需谨慎处理。同人文作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已有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或角色进行改编和再创作;第二类是用三维(现实生活)人物名字进行创作。首先,第一类文学作品再创作,只要不拿去商用,内容合适,小范围传播,属于个人创作,或者已经过原作者授权的,不构成侵权 同 人 文 作 品 分 类 及 版 权 问 题同人文作品是指以已存在的文学作品、动漫、游戏等为蓝本,进行创作的作品。在创作同人文作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版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同人文作品属于著作权范畴。未经原著作者授权,同人文作品的作者不能以同人文作品侵犯原著作者的著作权。为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同人文作品的作者应当注意以下几
    2023-09-08
    140人看过
  • 怎么保护好自己的网络版权
    主要保护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还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以及网络版权的邻接权等内容。2.2006年国务院颁布事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专门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3.2005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了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适用范围、实施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管理部门和管辖权,确定了权利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制度,界定了版权权利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的责任及免责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06-08
    443人看过
  • 软件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目前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我国在1990年9月制定《著作权法》时,就在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客体,又在1991年6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以著作权客体的法律规定和单行法规相结合的形式保护计算机软件,宣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建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和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持一致,不再需要在25年时申请延长。同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减少了对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范围。包括:(l)取消了强制许-可使用的规定。(2)明确了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即仅享有安装权、备份复制权、使用中的修改权三项。(3)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即仅在新《条例》第17条中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
    2022-10-26
    360人看过
  • 侵权问题解决方案:保护你的版权
    如果版权被侵犯,那要先设法停止侵权。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可以通过协商、警告、投诉等方法来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要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或请求法院判决。不登记版权就能被侵权吗版权也称之为著作权,著作权是作品形成开始就已经有了的,并不是说自己进行版权登记之后才会产生,所以说不管有没有登记版权,对方如果侵权了的话,都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
    2023-07-02
    490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争议版权得保护
    近年来,面对互联网尤其是大型视频网站侵权问题,经过政府和视频网站的共同努力,盗版和侵权比例大幅度下降,但侵权问题至今并未消失。如今,新的传播手段进入快速发展期,所有行业的发展,都跟这种新的传播手段息息相关。其实在影视作品这一块也是一样,原来一部电影、一个影视剧拍出来以后,只能在电视台、电影院播放,没有其他渠道,后来才增加了可以出碟,从VCD到DVD,现在来看情况又有新变化,所有的这些影视作品,可以在网络上、手机客户端播放。传播方式上的这种新变化,对原来的运作模式也带来了一些新的影响、新的变化。所以对如何保护版权,如何防止网络侵权的讨论是非常有必要的。业界有这样的说法,2005年被视为中国视频网站元年,从那一年开始中国视频网站、视频分享网站进入大规模扩张阶段,随之而来的是争议呈几何级增加。从那时起到现在,一直都呈现这样的特点:第一是网络著作权争议成为著作权争议的主要方面;第二网络著作权争议主
    2023-06-07
    444人看过
  • 关于出版者权保护期限的问题
    出版者权的保护期限出版者权的保护期限: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权。该项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图书出版者获得的专利有出版权包括以下内容:(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有权出版并发行约定的作品。(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利。图书出版者怎样行使出版者权?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图书的出版作了相应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时应遵照以下规定:1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具体内容依据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
    2023-07-04
    92人看过
  • 版权保护不因网络而废弛
    一封《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将百度文库版权纠纷推向高潮,也将公众目光引入网络版权。这是继七大唱片公司、三大音乐协会诉百度之后,该公司近年内再度遭遇的权利人群体责难。其实,有此遭遇的网络企业不止百度一家,而版权纷争的客体也不止文字作品一种。网络版权的话题,正日渐一日逼近大众。网络不是盗版避风港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纠纷也在快速增长。对于网络版权保护,坊间一直流传着质疑的声音:版权保护阻碍知识传播,也未必有益知识创新——古代没有版权保护,不也出现了诸子百家和诸多旷世之作吗?法律应当对网络网开一面。持此观点者,只能说明他们对版权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大势还不够了解。从版权发展规律来看,版权保护是在作品复制、传播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现的:作品复制、传播技术越发达,就越需要版权保护。在印刷术出现之前,没有批量复制技术,作品传播的范围非常有限,少数擅自传播行为也谈不上侵权和盗版。随着印刷
    2023-06-08
    419人看过
  • 版权网络侵权调查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网络的普及,版权遭遇网络侵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在处理版权网络侵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起诉前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以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公证书应详细地说明取证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操作人、浏览程序、实施下载打印等具体过程,尽最大努力保证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强其证据效力。2、在取得网页的公证文书之后,若只想制止侵权行为而不太想追究赔偿责任,即可向对方发出律师函,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警示。尤其是对于网上商城售卖物品,网站提供者往往来不及仔细审查商家的相关证据或以此作为借口对自己的责任进行推诿,权利人发出律师函之后对其行为进行警示,其已获知相关商家为侵权人,若不积极配合取消侵权商品,应对其故意容忍侵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网站提供商往往会因此而积极配合。但是一般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关的支持证据,比如侵权网址、版权归属的相关证据等。3、在取得网页的公证文书之后,若想提起诉讼
    2023-06-22
    322人看过
  • 关于网络环境版权的保护技术
    享有版权的作品在网上传播,一方面使得作品可以迅速、方便地为更大范围的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因为,数字化的作品很容易被他人简便快速地非法复制,然后再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非法传播,造成权利人的极大损失。所以,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可以是限制他人访问自己作品的措施可以按海防止他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措施,如要求登记、设置密码、加设电子水印、限制或禁止他人访问等。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又出现了破解他人技术措人措施的技术。一些人或出于好奇的目的,或出于赢利的目的,设计、甚至提供破解他人技术措施的设施或服务。因此,法律又必须对版权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予以保护,禁止他人非法破解有关的技术措施。这样,法律不仅要对版权人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加以保护,还必须对版权人控制作品传播的技术措施加以保护。在很长的时间里,技术措施与版权保护无关。
    2023-06-07
    66人看过
  • 网络出版作品中署名权问题研究
    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一个基本权利,该权利可以很好地反映出作品作者的姓名与作品之间的相互关系。该权利可以通过作者自己行使,或者授权于他人代为行使。作者享有署名权,是作品被打上作者人格权利的一种特殊的烙印,作品中落上作者的姓名意味着该作品是作者通过辛勤的创作型劳动而创造出来的,是其思想、劳动的一种抽象表现形式。作品在被作者署上名字之后不仅仅表明作品的归属问题,更彰显了作者的个人意识,即不仅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作品进行署名,还可以决定应该何时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署名,同时还具有拒绝非创作参与人进行署名的权利,如果非作品参与人在作品上署名,作品的原作者申请其署名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意味着非作品的参与人对作品的任何的民事行为都属于无权处理行为。因此,作品的署名权的确立不仅仅突破单纯民法意义上的身份权,更是其对非法的民事行为的一种有效保护。所以,署名权对作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个被公认的优秀的
    2023-06-08
    430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版权
    词条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版权与著作权是同一概念,版权可以自动取得,也可以登记取得,是作者对自己的著作享有的法定权利。 版权有效期是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 更多>

    #版权
    相关咨询
    • 网络公司创业时版权的问题,网络公司创业时很多人来投稿,那么版权如何保护如何保护?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1
      也可以采取预防侵权措施,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版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保护平台等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XX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预防侵权相互补充。
    • 版权包括网络保护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4
      版权保护的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
    • 网络版权侵权相关问题及解答
      四川在线咨询 2024-12-26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以下事项,律师可以收取费用: 1.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2]。 2.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
    • 怎样保护网络小说版权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5-10
      网络小说作者应该积极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版权。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还规定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将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作权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
    • 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3
      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已初步建立了涉及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仍需不断地完善;从司法实务上看,虽已出现众多典型判例,但均未建立良性的解决机制;就理论而言,网络版权案件所涉及到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及技术中立原则等问题有待更深入地探讨。 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问题一: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观认知”标准 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的“避风港条款”中“应知”与“明知”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