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权益有以下保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
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为了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日前,我们在市内部分私营、外资和个体经济组织等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了专题调查。调查以问卷、召开座谈会和直接走访等形式进行,涉及美容、服装、印刷、商贸、餐饮等行业,10个私营企业的女职工167人、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122个接受了调查。从调查情况看,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在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临时工普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极低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调查中我们发现,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仅为30.2%,其中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仅仅只有11.4%。招用临时工并规定试用期满后看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大多数非公企业的普遍做法。有的企业规定女职工连续工作满若干年、表现突出的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过长并借试用期频繁更换员工的现象在一些中小餐饮企业非常普遍。此外,由于本地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招工收取押金、集资上岗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加班加点严重,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然而调查显示,289位女职工中,每天工作时间在9小时以上的达145人,占50.4%,有的女职工每月只有1-2个休息日,餐饮、服装、美容等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加点现象严重,部分女职工甚至长期无休息日。与此同时,大多数企业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调查发现,拿不到加班工资的女职工达90%.许多企业采取计件工资制,节假日、休息日和加班工资被无形剥夺,这类情况在调查中占54%.女职工工作时间超长、休息休假权难保障已成为非公有制企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三、女职工工资待遇低,社会保障存在隐忧
女职工劳动时间超长并没有带来相应的劳动报酬。从调查情况看,女职工月收入800元以上的仅占11%,月收入400元以下的占52%;美容、餐饮服务业月收入低于300元的占64%,而这类企业正是劳动时间最长、加班加点最突出的。如果扣除收入中加班加点的部份,那么女职工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将会大幅度上升。另外,与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紧密相连,女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也很低。一些企业规定,服务满三年或更长时间才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女职工的社会保障存在明显的隐患。
四、女职工特殊保护难落实
一是女职工怀孕后,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做法是,说服或要求女职工打申请报告主动回家休息。一些企业在合同快到期时发现女职工怀孕的,往往不再与其续约。二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占被调查女职工的40%。
造成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弱化的原因,一是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实力不足,或重效益、轻保护;二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买方市场的形成导致了用工上的不规范。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条款因滞后于社会发展而失去现实意义;四是企业内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五是女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怕失去工作而委曲求全。
应该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将日趋复杂,维护包括劳动权益在内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是注重源头维护。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积极努力,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各地人大、政协两会提交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提案和议案,并就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开展调研,推动地方出台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使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有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二是注重机制维护。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有效机制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以及签订集体合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及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三是注重特殊群体权益维护。针对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维护问题相对突出的实际,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给予密切关注,努力把维权工作重点放到维护她们在劳动报酬和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上。
四是注重女职工组织建设。根据调查,在工会、妇联组织健全的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普遍较好,反之,女职工劳动保护就不容乐观。因此,各地要坚持在非公有制经济、改制及重组企业组建妇女组织,把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吸收到工会和妇联组织中来,在夯实组织基石的同时,加强女职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为女职工服务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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