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一个是培训后仍不可以胜任工作,对于这两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给予经济补偿呢?
一、先了解什么叫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二、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是如何?
1、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而被解除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和《对关于执行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劳动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和《对关于执行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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