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关于颁发《广东省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16:33 476 人看过

各市、县(区)劳动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制定《广东省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

各市、县(区)劳动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制定《广东省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开展,规范劳动仲裁员的聘任工作,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非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各级地方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的仲裁员。

第三条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推荐,通过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者。

第四条申请仲裁员资格者,经考试合格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各级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格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劳动仲裁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各级仲裁委员会委员自被政府任命之日起即具有仲裁员资格,并按前款规定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取得仲裁员资格者,方可由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被聘任的仲裁员,由聘任的仲裁委员会颁发《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

第七条各级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要统一进行编号登记,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确定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的比例,其比例一般不超过一比四。

第九条仲裁员执行仲裁公务时,应佩戴《劳动仲裁员》胸卡;外出调查取证时,应向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条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办案补助,其补助标准由各级仲裁委员自行确定,办案补助费在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仲裁员在聘任期间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应予解聘,收回《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予以公告。

仲裁委员离任后,其仲裁员资格即行消失。被聘为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并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仲裁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省劳动行政部门在仲裁员取得资格满三年时对仲裁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其资格认定单位重新认定,所在仲裁委员会方可办理续聘手续。仲裁员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经考核不能胜任仲裁员工作的,由其所在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由其资格认定机关取消仲裁员资格。

第十三条取得仲裁员资格后三年内,如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虽被聘任但未实际参加办案工作者,由其资格认定机关取消仲裁员资格,被聘任的仲裁员,由其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被取消仲裁员资格者,若再次取得仲裁员资格,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由劳动部统一监制,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发。

第十六条各级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对仲裁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十六条和《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18: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仲裁相关文章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
    2022-11-25
    61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局印发《关于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机制,加速资金的回收周转。根据粤财农[1994]9号和[1994]16号文精神,制定《关于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凡申请借用就业周转金的单位,均按照此实施细则办理。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加强就业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加速资金回收、周转,根据粤财农[1994]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粤财农[1994]1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全省就业周转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就业周转金的来源主要由原有的就业周转金及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按有关规定转入周转金的部分。第三条就业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
    2023-06-10
    472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粤劳仲[2003]8号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维护劳动仲裁权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馈。附件:《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三年十二月四日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规范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第三条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第四条
    2023-06-09
    384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粤劳社[2004]5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的各类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要求,在招用职工后3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已经招用但未签订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尽快补签劳动合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也应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二、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继续沿用一些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有的甚至存在就业歧视现象。如有的企业仍未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劳动合同文本分“正式工”合同和“临时工”合同,有
    2023-06-10
    99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员违反规定办理案件,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仲(含兼职仲裁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规定。劳动仲裁机构直接参与案件程序和处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公告制度,将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照片在公开场所公示。第四条劳动仲裁员履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劳动仲裁机构和本级劳动仲裁机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社会各界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监督。第五条对劳动仲裁员实行监督,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公正公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劳动仲裁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接受监督:(一)接受当事人申请立案材料不登记、不签收、不给回执,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规定时效不予立案又不予
    2023-04-22
    279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
    为规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省劳动厅根据《劳动法》及省政府和劳动部有关规定,于3月23日印发了《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粤劳监〔1998〕50号)。《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办法》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及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四)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
    2023-06-09
    187人看过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不发深圳):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二000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任务的完成,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扩面征收工作实行奖励办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奖励条件。凡完成当年省委、省政府扩面征收任务(2000年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率和征收率达95%以上)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的市县(区),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当年社保基金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奖励经费。没有完成扩面征收任务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不到100%的,或没有增收的,不能安排专项奖励经费。二、基金的核定。社保基金征收额以实际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数额为准,1999年没有实行财政
    2023-06-09
    182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广东省首批实行《规定》的技术工种目录。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劳动部《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作(职业)。技术工种目录按劳动部颁布的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的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广东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第四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
    2023-06-10
    181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社保局(劳动保障局):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和统一全省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范围是通过制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全省统一执行省的《药品目录》。二、根据国家规定,省《药品目录》一律使用通用名(指西药)和药典名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指中成药),不得使用商品名或别的其他名称。也不标明生产厂家。三、省《药品目录》的内容包括:西药部分(含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和中药饮片等三大部分。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又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每类药品如何使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四、对于医院制剂,本次未做明确规定,请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坚持以下两
    2023-06-05
    103人看过
  •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房管局、工商局: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其中房地产广告特别是商品房预售广告起到活跃市场、促进销售、塑造品牌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违规发布广告和广告内容失实等突出问题。如有的商品房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甚至还没有开工,开发企业就通过新闻媒体及其它方式发布销售广告;有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不具备出售的基本条件也发布广告;有的广告承诺的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出现货不对板的投诉;有的甚至利用虚假广告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为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制止虚假房地产广告作如下通知:一、各市、县建设、房管、工商和宣传部门要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出发,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建设、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23-06-10
    407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11-19生效日期:1995-11-19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粤劳仲[1994]132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民法院: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新颁布的《劳动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级人民法院、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劳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化解劳动争议,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对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受理,及时妥善解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2023-06-09
    372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办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仲裁员处理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办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仲裁法定程序,或因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仲裁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错案追究责任。第三条本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错案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错责相等,罚当其过;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
    2023-06-09
    283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2023-06-09
    10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商业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权下放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发展,特制定《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三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报废车进场交易,促进旧机动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旧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及特种车辆,俗称二手车。第三条旧机动车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023-04-23
    20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 更多>

    #劳动仲裁
    相关咨询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9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一.受理费: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每件50元 二.处理费: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累加收费: 1.1万元以内(含1万),每件500元 2.1万至5万元(含5万)的部分,按3%收费 3.5万至10万元(含10万)的部分,按2%收费 4.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三.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
    • 广东省新劳动法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2
      新员工入职,一般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公司和员工可通过协商调整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学历为本科及以下的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 广东省劳动法裁员赔偿金标准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5
      广东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费: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1195元×20=623900元(全国统一)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丧失劳动劳动能力,赔偿死者工资40%,一共赔偿10年; 子女抚养到18岁,死者工资的30%; 父亲超过60岁,母亲超过55岁需要赔偿抚恤金,65岁以下赔偿10年,65岁以上的赔偿5年。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4-08-24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的是受案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 广东省劳动仲裁二倍工资时效是多久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1
      广东省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主张二倍工资时效,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广东省高法、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