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与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播放权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8:04:03 201 人看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阜民三初字第1号

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合肥市芜湖路74号。

法定代表人:陈坚,社长。

委托代理人:夏建平,该社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宏,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唐保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兴华,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振欣,该局职员。

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

负责人:唐保平,台长。

委托代理人:谢兴华,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振欣,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职员。

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与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播放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继宏,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谢兴华、王振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诉称: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拥有该社于2004年9月制作、出版的河南曲剧《卷席筒后传1-10集》的版权、著作权及播映权。阜南县广播电视局、阜南县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于2005年5月17日至5月26日每晚黄金时段将《卷席筒后传》1-10集全部播放,导致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赔礼道歉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出版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版权合同书一份(共计2页),证明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享有《卷席筒后传》的版权、著作权。

证据三、协议书一份,证明播放《卷席筒后传》须经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

证据四、《卷席筒后传》光盘五盒,证明该剧系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投资制作。

证据五、《卷席筒后传》光盘一张,证明阜南县广播电视局、阜南县广播电视台侵权的事实。

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并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李子友出庭证明其在家收看了阜南电视二台播放的《卷席筒后传1-10集》,播放时并插播广告。

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辩称:安徽文化音像发行总社与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均称对《卷席筒后传》享有版权,二者法律关系不明;《卷席筒后传》系公开发表的作品,阜南县广播电视局未对该剧进行复制和盗版,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播放,不构成侵犯版权;因报酬未能协商一致,阜南县广播电视局在2005年5月19日播放一集后停止播放,对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不构成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阜南县广播电视台广播业务合同一份,证明阜南县广播电视台的广告收入情况。

证据二、发票一张,证明客户缴纳的广告费。

证据三、安徽电视供片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电视剧的片酬情况。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相对方所举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对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均不持异议。对证据三提出异议,认为其内容前后矛盾,系虚假协议,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五提出异议,认为该光盘系原告单方制作,不是原始载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人李子友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不应采信。

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对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均提出异议,认为该三份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根据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可以认定,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其核定出版范围为各种类别、形式的文化音像制品。2004年4月10日,郑州中原曲剧团(甲方)与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乙方)签订了一份版权合同书,约定了甲方将其所有版权的《卷席筒后传1-10集》有偿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投资拍摄由郑州中原曲剧团演出的《卷席筒后传1-10集》,并出版加工制作成音像制品公开发售(出版号为:ISRCCN-E27-03-

0113-00/V.J8)。

根据原告证据五、证人李子友的证言、结合原、被告起诉、答辩及质证意见可以认定,阜南县广播电视局、阜南县广播电视台未经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许可,于2005年5月份在阜南电视二台播放《卷席筒后传》,并在播放期间插播广告。

另查明:阜南县广播电视局、阜南县广播电视台属同一法人单位,对外均以阜南县广播电视局的名义开展业务。

本院认为,郑州中原曲剧团作为《卷席筒后传1-10集》的著作权人、表演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将该剧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并许可其制作该剧的录像制品出版发行,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已依法取得该剧的播放权。阜南县广播电视局、阜南县广播电视台未经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许可,擅自在其电视二台播放该剧,损害了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阜南县广播电视局、阜南县广播电视台称其在播放一集后即停止播放的说法,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侵权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的违法所得。二被告虽以与广告客户签订的合同证明其在侵权期间的广告收入,但该合同系以阜南县广播电视台的名义签订并加盖阜南县广播电视台的印章,与二被告均以阜南县广播电视局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应依据二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依法酌情确定赔偿的数额。鉴于二被告播放《卷席筒后传》的电视频道并未加入有线电视台,覆盖范围较小,影响力有限等,并参考原告出版发行的支出情况,本院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较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经济损失2万元。

二、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阜南县电视台公开向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认定。逾期法院将公布本判决内容,公布费用由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负担。

三、驳回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用4212元,由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畅玲

审判员杜宗

代理审判员刘伟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6日 01: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播放权纠纷相关文章
  • 工商总局:电视台乱发违法广告将禁播商业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对外披露由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各执法部门2010年将继续深入整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将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根据实施意见,工商部门对涉嫌严重违法的广告,将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告力度,增强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威慑作用。与此同时,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在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的同时,还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意见要求,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
    2023-06-07
    395人看过
  • 青川县:青川县广播电视局广电设备采购征求意见公告(二次)
    预审公告标题:青川县广播电视局广电设备采购征求意见公告(二次)采购项目名称:青川县广播电视局广电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QZCGK[2010]22号公告发布时间:2010年6月2日9时11分行政区划:广元市-青川县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人:青川县广播电视局采购包个数:4委托招标单位/采购中介结构名称:中介机构编号:更正公告:无采购内容:第一包:演播室灯光及附属设备第二包:电视台制播网络设备第三包:电视台摄录设备第四包:乡镇广电站主要设备申请人资格:公示截至时间:2010年6月8日17时0分报名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王先生15983941932卢先生段女士0839-7205638传真:0839-7205638邮箱:QCZFCG@163.COM其它内容:各潜在投标人:青川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受青川县广播电视局委托,拟对所需广电设备进行公开招标。为确保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3-06-07
    466人看过
  • 四家电视台播放“贝芙美”广告被消费者投诉
    被同一个品牌的电视广告忽悠上当两次的刘女士,11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贝芙美的销售商、生产商一起告上法庭后,12日又将违规播放涉嫌虚假广告的黑龙江卫视、山东卫视、广东卫视和旅游卫视四家电视台一起投诉到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经记者13日证实,国家广电总局一位李姓工作人员12日接待了刘女士的委托代理人钟耀明律师。这名工作人员在了解了投诉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据后表示,总局将直接通知四家电视台的上级单位,查处涉嫌虚假的电视广告,并将责成各省主管部门把处理结果告知刘女士。同日,国家工商总局也受理了刘女士的相关投诉。据刘女士介绍,几个月前,她经不住电视广告的诱惑,购买了一台贝芙美甩脂机,但几天后就有专家指出,甩脂减肥缺乏科学依据,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于是赶紧停用,至今退货无门。不久,她又一次经不住电视广告的诱惑,购买了一套贝芙美热能塑身衣。谁知,近千元购买的热能衣根本不保暖,仅穿用一天就把她冻感冒
    2023-06-07
    179人看过
  • 邻接权——广播电视播放者权
    广播电视播放权,是指广播电视部门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进行营利性转播、录制、复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其复制音像载体。该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以下三项权利:一、播放权。播放权包含以下两个内容:1、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2、经许可转播、直播节目。二、许可他人授权,并取得报酬的权利。1、许可他人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2、经著作权人许可,许可他人播放经许可转播、直播的节目。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取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视台的播放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2023-06-05
    142人看过
  • 广播电视台优秀辞职报告范本
    尊敬的领导:在总-台工作了三年了,可以说我对这里的一切都非常的熟悉了,也有了深刻的感情。在我刚刚大学毕业的时候,我找了很长时间的工作也没有着落,是电视台收留了我,让我有了可以工作的地方,我一直十分的感激。在这里工作了后,总-台把我的工作调为,我也很喜欢这份工作,在这里工作的也是十分努力。可是三年过去了,物是人非,什么事情都有了变化。经过一段时间的慎重考虑,我决定向单位提出辞职。首先,我要感谢总-台三年来对我的培养,各级领导和同事给我的无私帮助。领导们对我的信任和厚爱,让我不断成长。特别令我感动和难忘的是,频道领导给我锻炼机会,给了我多项优惠政策,让我成长过程不再单调。在广电媒体的工作经历,是我人生中最幸福的一段日子,从此也让我的性格深深烙上广电人痕迹——不屈不挠、逆流勇进、厚积薄发,这些将让我终身受益。但是,三年时间过去了,我却感觉自己已不再适合这份工作。第一,工作激情大不如前。民生新闻确
    2023-05-29
    432人看过
  • 广电总局重申广告播放规定违规插播广告将受罚
    广电总局重申广告播放规定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本报讯(记者朱雅清)昨天,广电总局网站公布了《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传输机构在节日期间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广告播放的各项规定。《通知》指出,近期有些广电网络公司在转播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群众反应强烈。有关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已对相关公司做出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了行政处分。为严肃纪律,广电总局就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工作进行重申。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播出、转播和传输机构,要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撤销其相关许可,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023-06-07
    377人看过
  • 电视台播广告覆盖我的署名侵权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的这一规定,某电视台在播映电视剧时,以商业广告覆盖了作者的署名,这是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电视台应向该作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做出适当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2024-05-02
    484人看过
  • 电视节目插播广告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将共同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一、双方承担的责任甲方责任1、同意与_________电视节目中的_________电视片做片头()片尾()的随片广告。2、同意在_________电视节目中做片头()片尾()的随片广告,播出时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3、负责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成品广告片,并同时支付广告播出费用。乙方责任1、在收到广告播出费用的二十天内,完成广告在_________的播出时间安排,并通知甲方播出时间。2、在广告最后播出的一个半月内,返还广告
    2023-04-23
    114人看过
  • 广播电视呢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广播电视呢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如下:1、发布兽药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件;3)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审查表》;4)省级兽药检查所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5)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6)境外生产的兽药广告还应提供:a)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相应的中文译本;b)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c)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兽药广告委托书;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2、不得发布广告的兽药:1)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药剂;2)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4)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2023-04-24
    467人看过
  • 广电总局:禁播性保健品丰胸电视购物广告
    广电总局10日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播出机构禁止播出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等产品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通知要求,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时至24时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通知要求,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要如实介绍所售商品,标明商品销售企业名称,公布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禁止以公众人物、专家等名义作证明,禁止虚构断货、抢购、甩货等情形推销商品。广电总局日前还颁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
    2023-05-03
    268人看过
  • 电视台播放的广告是否侵犯了我的署名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的这一规定,某电视台在播映电视剧时,以商业广告覆盖了作者的署名,这是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电视台应向该作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做出适当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署名权行使的限制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再如,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2023-08-12
    68人看过
  • 广电总局:违规播电视购物节目将暂停广告发布权
    广电总局、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自8月1日起生效。届时两部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规播出机构将被暂停广告发布权。记者7月31日在两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通知生效后,两部门将联合组成检查组,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研究执行中的问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机构和企业将依法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同时工商总局还要加紧修改相关法规,如药品广告的发布标准等,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节目和电视购物节目有法可依。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说,通知生效后,广电部门先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自查自纠,将对全国地市级以上自办频道进行严格监看,当地广电行政部门要加强监听各级广播电台。违反通知要求的播出机构将收到整改通知单,如果一个播出机构60天内收到3张整改通知单,将被依法暂停其广告发布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消费者如发现广播电视机构违规发布信息或广
    2023-06-07
    103人看过
  • 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
    2005年8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发出《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令”)正式实施以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明显好转,群众满意度普遍提高。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播出机构播出的广告有虚假违法内容,一些机构违规播出“挂角广告”和在转播节目中插播游动字幕广告,这些已成为当前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净化荧屏,严肃纪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严格执行《广告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17号令的各项规定。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播放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社会公众人物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严禁播放宣传治疗作
    2023-06-07
    382人看过
  •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哪些权利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哪些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又称广播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我国,作为邻接权主体的广播电视组织,只能是那些具有法人地位的、依法批准的、专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制作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享有的权利有: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电视组织播放的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电视组织播放;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以上两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二、广播权与播放权的区别是什么1、播放权,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它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组织的权利。2、《伯尔尼公约》授予作者三项播放权利:(1)无线广播权,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的广播权;(2)
    2023-06-19
    134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播放权纠纷是指在音乐、影视等领域,涉及到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时,出现的关于权利归属、使用许可或报酬分配等方面的争议。这种争端通常涉及创作者、制作方、发行方以及使用方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包括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方面的纠纷。 这些问题可能源于合同... 更多>

    #播放权纠纷
    相关咨询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要经著作权人许可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2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如何对电视台电视视频禁止播放视频或广播电视视频使用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9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
    • 电视台的著作权人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将电视台的广播、电视台播放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5
      (一)、电视台的行为可以不经她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2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的规定,她的作品已发表,所以电视台的播放行为可以不经其许可。(二)因为她的作品已发表,所以此时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公开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41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4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27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如果未发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