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红色追缉令》引发著作权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04:06 381 人看过

编剧雷女士发现自己创作的剧本被拍摄成电视剧,为此,雷女士将摄制和出品单位北京金盾信通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沈阳电视台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雷女士诉称:2004年10月28日,被告金盾信通公司的马总经理以海南洋浦金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洋浦公司)的名义作为该公司的授权代表与原告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原告创作26集电视剧本《红色追击令》,每集创作酬金为人民币1万元。签约后,原告创作14集剧本并向马总交付,马总支付部分稿酬后再无下文。原告多次找马总交涉,但其总是以种种借口推托、抵赖,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也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后原告发现两被告已将原告创作的14集剧本摄制成27集电视连续剧《红色追击令》并出品、发行,该剧每集的片首均注明:原告系编剧之一、被告金盾信通公司马总经理系总制片人,片尾注明:两被告是联合摄制和出品单位。

原告认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编剧授权书。然而,原告从未向两被告提交或签署过任何书面授权书,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其应当支付的报酬,就自行使用原告创作的剧本并获利,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播映涉案作品,停止发行涉案作品;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

被告金盾信通公司和沈阳电视台辩称: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任何著作权权利,其起诉被告方侵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与海南洋浦公司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原告除享有剧本《红色追击令》署名权外,著作权其他权利包括发表权、修改权、改编权、摄制权等全部由海南洋浦公司享有。被告已经在该剧中署名原告为编剧之一,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原告是受海南洋浦公司委托创作剧本,根据原告与海南洋浦公司的合同约定,原告应创作完成14集剧本,原告已从海南洋浦公司领取了15万元稿酬。海南洋浦公司是委托原告创作26集剧本,但是,原告仅和他人一起创作了14集剧本。被告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剧本,被告从海南洋浦公司拿到的剧本是14集,但海南洋浦公司已经向原告足额支付了稿酬,不欠原告任何稿酬。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委托创作合同》是雷女士与海南洋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雷女士对《红色追击令》的剧本及故事大纲仅享有署名权,而不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并结合行业惯例分析,雷女士以借款单形式领取的15万元应认定为海南洋浦公司因《红色追击令》向雷女士支付的编剧稿酬,而非借款。雷女士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内容是其单独创作的5集剧本或实际播出的10集电视剧,结合《委托创作合同》每集稿酬1万元的约定来看,无论按剧本集数计酬还是按实际播出的电视剧集数计酬,海南洋浦公司均已向雷女士足额支付了编剧稿酬。因此,雷女士对《红色追击令》的剧本及故事大纲仅享有署名权,而不享有其他著作权权利。电视剧《红色追击令》的编剧署名中包括雷女士,故雷女士的署名权已经实现。因此,基于《委托创作合同》,二被告不构成对原告雷女士的侵权。

雷女士主张《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的每集1万元稿酬是指在已有剧本上二度创作的稿酬,而电视剧《红色追击令》使用的是雷女士重新创作的剧本,故稿酬应为每集2万元。对其此项主张,法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委托创作合同》并未体现每集1万元是二度创作的稿酬,原告也未就此项事实提供其他充分证据,在被告明确否认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原告主张的此项事实存在,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雷女士称其从未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过程中签署过编剧授权书,故二被告构成侵权。对于雷女士此项主张,法院认为:第一,雷女士明知该剧本用于拍摄电视剧《红色追击令》,仍然签署《委托创作合同》并进组创作剧本,表明其认可电视剧《红色追击令》在拍摄过程中使用其创作的剧本;第二,根据《委托创作合同》,《红色追击令》剧本及故事大纲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均归海南洋浦公司享有,相关机构在申请过程中不必重复取得雷女士授权;第三,即使编剧授权书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过程必须提交的文件,申请机构是否提交该项文件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与著作权民事诉讼中的侵权认定并无必然联系。因此,雷女士以此主张二被告侵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雷女士已提出上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3日 22: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著作权纠纷相关文章
  •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著作权归属
    一、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著作权归属1、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二、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是摄影作品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要件。1、摄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过程,人们通过照片来表达拍摄者对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对事件的敏锐触角及灵活果断的反应。因而,摄影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2023-06-19
    257人看过
  • 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归导演吗
    一、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归导演吗著作权通常归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但是还是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2、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3、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5、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7、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
    2023-04-12
    91人看过
  • 网上下载电视剧侵犯著作权吗
    一、网上下载电视剧侵犯著作权吗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网上下载电视剧是不是侵犯著作权,要依据下载的网站是否经授权而定,未经授权的会侵犯著作权,但下载者一般是不受到处罚的,提供下载服务的人会受到处罚。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2023-06-19
    203人看过
  • 电视台盗播电影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认定电视台侵权并赔偿损失2万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电视台盗播电影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法院查明,2007年11月,原告北京天下纵横广告有限公司经电影《神探》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人无限动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授权,获得了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电视广播权。根据双方合约约定,北京天下纵横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拥有的专有独占性电视放映权的部分或全部授权第三人行使,并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这即意味着未经原告许可,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能通过电视擅自播放该电影。2008年8月31日22时30分,被告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在其所属的厦门四套电影聊聊吧栏目播出电影作品《神探》及随片广告。原告发现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播了该过程。事后,原告一纸诉状将厦门广播电视集团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电影
    2023-06-07
    275人看过
  • 电视台播放电视剧是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吗
    1、电视台播放电视剧是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律师补充: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3、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法律依
    2023-05-06
    130人看过
  • 小说拍成电视剧涉及哪些著作权?
    一、小说改编电视剧主要涉及改编权由小说改编成的电视剧,主要涉及的著作权是改编权。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的权利,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是指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再现作品的创作活动。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二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二、小说改编电视剧容易侵犯署名权剧本和之后摄制的影视剧不仅需要为编剧署名,还需要为小说原作者署名,否则就侵犯了相关方的署名权,可能要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署名权包括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
    2023-04-12
    102人看过
  • 电视剧《你是我的梦》制作款惹纠纷
    马某系福如歌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称其在马某的劝说下,投资《你是我的梦》的拍摄(未签合同),后因马某拒绝分配利润,起诉马某不当得利。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马某作为福如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取潘某制作款行为是职务行为,潘某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起诉。潘某起诉:2007年6月份,马某称准备拍摄《你是我的梦》并说该剧本非常好,利润会非常丰厚,劝我一起投资该电视剧。经过几次会谈后,在投资合同签订前,马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我先把出资给他,作为前期费用,合同随后就签。我把150万交到马某手上,他给我出具了收条。但之后我多次要求签署书面投资合同,马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后该电视剧拍摄完成,马某不但没有向我分配利润,而且拒绝返还投资款。潘某认为其与马某之间的投资合同未成立,马某占有投资款没有合法依据,理应返还。起诉要求马某返还150万元。马某提供证据证明潘某
    2023-06-07
    285人看过
  • 著名考古学家遗稿引发著作权纠纷
    著名考古学家、红山文化古玉C形龙的发现者孙守道因病去世,生前合作者刘淑娟未经其遗属同意将其研究成果共同署名出版,因此被告上法庭。日前,这起案件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淑娟的出版行为侵犯了孙守道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著名考古学家遗稿被出版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名誉所长、辽宁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孙守道2004年因病去世。生前,孙守道致力于红山文化的研究,并与其同事、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淑娟一道,对出土的红山文化玉器进行了专门的研究。通过对这些玉器的鉴定、测量、命名等工作,形成了大量关于红山文化的研究成果。据了解,孙守道生前即希望将红山文化发扬光大,让更多的人得以了解。为此,他将研究成果汇编成为文字,与刘淑娟一道创作完成了《红山文化玉器新品鉴定与探索》(初拟稿),以便红山玉文化走向世界,甚至为将来要出版的这本书写好了序言。然而,壮志未酬,孙守道因病去世。孙守道去世后,刘
    2023-06-08
    393人看过
  • 《中国戏曲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季成是汪鑫福的外孙,自季成的母亲去世后即为涉案脸谱的继承人。季成表示其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可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
    2023-06-08
    326人看过
  • 复制施工图纸引发著作权纠纷
    2012年,太可尼康公司办公场所要装修,当年4月,拓智公司应邀参与设计。拓智公司称,5月设计图纸定稿后,为了揽下后面的施工合同,同意以远低于通常行业收费标准的价格收取设计费。8月,太可尼康公司告知,将很快签约。然而,2012年10月,拓智公司发现,太可尼康公司办公场所装修已经开始施工,当然,施工者并非自己,而是铂腾公司。更让他们惊讶的是,装修效果与自己提交的第五套设计方案如出一辙。拓智公司认为,两名被告,尤其是太可尼康公司的行为有违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底线,恶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原装修内容,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合理费用2.5万元。拓智公司还对自己设计图纸的知识产权画了较为完备的防御圈:首先,他们对和太可尼康公司讨论设计方案作了全程录音;其次,对发往太可尼康公司的所有邮件进行加密;第三,所有提交给太可尼康公司的平面布置图均未标尺寸。发现侵权后,他们
    2023-06-08
    477人看过
  • 红色通缉令的分类有哪些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最著名的一种国际通报,代表案件的严重性最高。它的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它被公认为是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各国(地区)国际刑警组织国家(地区)中心局可据此通报立即逮捕在逃犯。无论哪个成员只要接到红色通缉令,都应立即布置警力予以查证;如发现被通缉人员的下落,就迅速组织逮捕行动,将其缉拿归案。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这一渠道进行的。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其中,红色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通常情况下,“红色通缉令”上除了印有犯罪嫌疑人的大头照,还包括两大部分的主要内容:一是身份描述,如姓名、国籍、外貌特征等,有的还标明了指纹、护照或身份证件号码等;二是司法内容,主要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通缉的法律根据,包括案情摘
    2023-03-16
    454人看过
  • 世界名著《一千零一夜》引发著作权纠纷
    未经翻译者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世界名著《一千零一夜》,太白文艺出版社、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阿拉伯语系葛教授等6位著名学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分别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葛教授等六位学者翻译了世界名著《一千零一夜》中的部分故事内容,北京燕山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了《一千零一夜》一书。2005年,被告太白文艺出版社未经翻译者许可,将其翻译的作品更换译者姓名后也出版了《一千零一夜》一书,书中被诉侵权的故事除个别语句在表述和语序上有细微区别,内容基本与北京燕山出版社出版的《一千零一夜》相同,北京第三极书局销售了被诉侵权的书籍。为此,葛教授等6位学者将太白文艺出版社、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收回、销毁该书尚未售出的部分,公开赔礼道歉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费用。经审理,法院认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六位原告为涉案故事的翻译权人,
    2023-06-08
    331人看过
  • 《晃晃悠悠》引发话剧改编权纠纷
    1万元卖掉3年内所有小说的话剧改编权,这个价钱合不合理?作家石康这几天就陷入了其作品《晃晃悠悠》的话剧改编权之争,他称即将于下月在北京上演的话剧《晃晃悠悠》并没有得到他本人的授权,他其实只卖了《门背后》一剧的改编权,拿到了1万元。现在,制作人果然(本名赵莅翔)却要凭着当初给过的1万元继续排石康的其他作品,他当然不满,并称保留起诉的权利。对于石康作品改编权事宜,制作人张余表示:果然曾给他出示过一份所谓授权书,他看过后,发现那实则是石康的一张收据,收据上有石康的亲笔签名,表示收到《支离破碎》改编版权费用1万元人民币,期限为3年。但问题就出在改编作品范围的界定上,这张授权书并没有写明具体哪部作品,只是说明果然可以使用石康作品中的情节或段落。果然告诉记者:因为当时我们还没有考虑好要做什么,后来石康就说不用写清楚了,总之是他的作品就可以了,所以才没写清楚。但我们这方面就认为是指任何作品了,没想到他现
    2023-06-08
    133人看过
  • 红螺食品广告使用"天坛外景照"引发著作权纠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城乡贸易中心的广告灯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层的“红螺食品”专柜内标有“地道北京味,正宗老字号,红螺食品”字样的广告灯箱中使用了原告公司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天坛外景照”1幅。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对原告就其摄影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的侵犯。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也构成对原告就其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的侵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3-04-26
    403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更多>

    #著作权纠纷
    相关咨询
    • 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引发著作权纠纷如何解决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8
      的确是真的,现在还在北京某法院审理中。
    • 国际红色通缉令期限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8
      协助成员国侦查罪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这一渠道进行的。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其中,红色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国际红色通缉令期限具体解释是怎样的呢?“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最著名的一种国际通报。它的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
    • 红色通缉令的分类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3-30
      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其中,红色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通常情况下,“红色通缉令”上除了印有犯罪嫌疑人的大头照,还包括两大部分的主要内容: 1、是身份描述,如姓名、国籍、外貌特征等,有的还标明了指纹、护照或身份证件号码等; 2、是司法内容,主要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通缉的法律根据,包括案情摘要、同案犯
    • 小说翻拍成电视剧是侵犯著作权的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12
      现在很多影视作品都喜欢翻拍,不管是电视剧,还是网剧,有些都是根据之前比较热门的小说来进行翻拍的,在翻拍过程中,讨论最多的就是侵权问题,那么小说翻拍成电视剧算侵犯著作权吗?侵犯著作权的判断是怎样的?如何避免侵犯著作权?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解析。
    • 电视剧版权纠纷怎么进行调解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21
      电视剧版权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电视剧版权是一种著作权,当事人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才可以提起诉讼,这也是最终解决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