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搜索是否会引著作权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08:15:45 86 人看过

网络搜索可能会引发著作权纠纷

一、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

二、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内容具体如下:

1、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

2、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

3、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络搜索:虚假医疗广告的“帮凶”

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每当自己头痛脑热不舒服、宝宝生病拉肚子、家人得了高血压高血脂、遇到陌生的医学词汇时,通常都会在第一时间借助网络寻医问药一下,此时,一些常用搜索引擎便成了提供捷径的方便之门。

比如,在百度上搜索不孕不育,一些没听说过的医院占据了多达十几页的搜索结果,而且广告中附有大量迷惑性夸大词汇不孕不育,孕育生命创造奇迹!帮你远离男性不育,成功做爸爸!彻底治疗不孕不育而真正有用的来自公立医院尤其是三甲医院的医疗信息排名靠后,被掺杂在这些虚假词条之中,非医学相关人士很难慧眼识珠。

那么,如何在鱼龙混杂的网络中分辨出真实可靠的医疗信息呢

广告越多的医院越不能去

通过网络搜索获取第一手医疗信息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表示,他正打算将整治互联网虚假医疗广告的相关内容写成今年的两会提案。

目前这些虚假医疗广告不仅仅局限于网络,北京西苑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王XX表示:医疗广告可以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还可能在一些公共场所如车厢、椅背、靠枕等位置出现。与这些广告相比,各种搜索引擎更具有蒙蔽性:网络搜到的排在前面的、强调是属于武警或部队系统的、点开后有对话框的医院,人们一定得提高警惕性。广告越多的医院越不能去。

竞价排名成帮凶

温建民表示,百度等搜索引擎的医疗推广毫无疑问成了虚假医疗广告的帮凶。目前,百度的医疗广告可以通过竞价来决定搜索排名顺序,通过搜索关键词,排在前几位的大多是竞价靠前的民营医院。比如一条盆腔炎广告,第一家出五毛钱买到靠前位置,另一家出一块钱就可以提前,第三家一块五,以此类推

以前一次点击一块钱,现在一次点击十块钱。一位参与百度推广的民营医院人士透露,近年来,百度的竞价排名价格一路飙升,涨了十几倍。有些热门的关键词被炒到100多元1次。

点击此类医院网站后,一部分患者会接受弹出的对话框进行咨询,进而转化为真正的病源。而且,为了得到更多病源,民营医院不惜花大量费用在竞价排名上,都去抢关键词,价格越炒越高。

此外,在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中,部分医院还通过占用相关关键词,达到冒用知名品牌、机构、产品等目的,进行混淆性推广,诱使患者消费,来获取巨额利益。

温建民不无担忧地表示,搜索网站推广虚假医疗广告对人们造成极大的伤害,很多人花了钱却治不了病,人财两空。而且,病人不仅上当受骗,延误病情,还对医生群体产生不信任,抹黑了医生群体,增加医患矛盾。

寻找可靠医院

那么,人们怎么屏蔽虚假的医疗广告,找到靠谱的医疗信息呢温建民介绍道:首先,人们应该意识到,什么病都能治好是不现实的。目前的医疗水平有限,很多疾病是难以根治的,比如高血压、糖尿病、肝炎等都是世界难题。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王X表示,目前只有正规医院网站上的医疗信息比较可信,但是,医院网站的建设内容和方式往往不能满足百姓寻医问药的需求。

王X表示,所谓正规的医院主要是指,公立医院中的三甲医院及部分二甲医院,而民营医院中目前只有1%是正规的,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有一技之长的退休医生个人开的诊所;二是大企业财团建立的医院,目前只有一两家;三是企业为了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标的私人医院。

此外,一位业内人士还表示,卫计委的网站、药监局的网站,有执业资格(在卫计委网站上可查询到)的医生撰写的科普文章等也是较可靠的医疗信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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