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案件的结果如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01:41 398 人看过

1.侵犯著作权案件系列

[案件简介]

1.本案的三份原通知书分别是: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顾问魏明伦;王永久,海军政治部歌舞团编剧;陈香玉,作曲家。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分别是:河南许昌帝豪集团(以下简称帝豪集团)、北京彪格广告有限公司、。,三元告诉我们,这首歌是由魏明伦、王永久作曲,陈翔宇作曲,1993年首次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播出,2001年被告帝豪集团未经通知和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作为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广告由标准公司制作,未来公司发布。在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今日故事”栏目播出了8个月。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帝豪集团停止播放侵权广告。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被告帝豪集团辩称,我集团与标准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协议,约定标准公司为帝豪集团制作具有合法版权的广告,而帝豪集团今后对该广告的版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根据《广告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在广告中使用原告著作权作品,应当事先征得原告同意。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录音制品制作中使用已发表的录音制品,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需要付费。Emgrand既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也不是广告的出版者,因此不应向原告付款。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帝豪集团认为,其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客观上不实施侵权行为,与标准公司、未来公司没有共同侵权故意,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和连带责任

被告彪哥公司首先向原告致歉,但辩称侵权是由于工作失误和缺乏法律意识造成的,不存在侵权故意。事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书面道歉,并通知未来公司撤回侵权广告。认为原告索赔50万元明显过高,愿意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赔偿,被告未来公司辩称,其在发布广告时,依法与标准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同意标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涉及的广告内容完全由标准公司制定。根据《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涉及侵犯公民权益的,由广告主负责解决。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来公司核实了相关证明文件,履行了注意义务,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及确认后,立即更换侵权广告。因此,我们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审判结果如何

<1.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人人划船》这首歌属于音乐作品。当这部作品在央视晚会上播出时,署名的作曲人是魏明伦、王永久和陈香玉。三被告对此无异议,法院确认,魏明伦、王永久、陈香玉在作品上签名,陈香玉夫妇是歌曲《人民划桨扬帆》的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被告标准公司制作的广告片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将原告版权歌曲片段作为背景音乐。这是侵权行为。该广告片被被告未来公司在央视一频道《今日故事》播出半年,造成侵权后果。对此,标准公司承认侵权事实,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没有异议,本案的焦点是帝国集团和未来公司是否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标准公司是侵权作品的生产者,帝豪公司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而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出版者。在整个侵权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份额不可分割,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标准公司和未来公司在中国电视台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魏明伦、王久龙、陈翔宇道歉,并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自行起草公告,在有关媒体上刊登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被告承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准公司赔偿原告魏明伦、王久龙、陈祥宇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的期货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和被告都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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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5日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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