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园与刘艳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8:35:49 177 人看过

提交日期:

2009-08-2815:00:2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61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园,男,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创作室主任,住本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艳英,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解放路山推装饰城186号。

委托代理人:张廷栓,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田园为与被申请人刘艳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园申请再审称:

1、刘艳英从未写过小说《星光璀璨》,其称1998年写的小说稿全交给田园,自己没有底稿。而证人郑宏图却说他在2001年“看过小说《星光璀璨》,看的纸不少”,时间上自相矛盾。

2、双方签订两份协议,是因刘艳英称能提供赞助,故挂名原著。后因赞助不足,协议未履行。原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是错误的。

3、《怕羞的村庄》、《金土地银月亮》以及《福星临门》均是田园编写的剧本,与刘艳英的原著无关。2007年3月中央电视台拍摄并播出的电视连续剧《福星临门》是根据田园早期发表的剧本《福星高照》扩写的剧情;《福星高照》来源于《怕羞的村庄》;《金土地银月亮》是《福星高照》派生的剧情。

4、中央电视台影视部主任汪国辉于1997年4月就看到了田园的《福星临门》初稿《村泥塑像》,从初稿到定稿,汪一直给予帮助,期间从未有人介入该剧创作。山东省影视制作中心证明1997年11月前就看到了田园剧本《怕羞的村庄》。

5、田园依据《怕羞的村庄》改写了小品《为了那颗星》剧本,该小品获奖证书上的日期可以证明,田园描写“摘星挂牌”的故事,早在1998年之前就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艳英的诉讼请求。

刘艳英答辩称,刘艳英从1996年8月至1998年1月创作了小说《星光璀璨》。1998年1月,刘艳英将创作完成的近400页的《星光璀璨》原稿交于1995年认识的田园,请其帮助指导,碍于情面没有要求田园写收据。1998年6月,田园告知其将《星光璀璨》改编成了剧本,剧本名为《怕羞的村庄》,让刘艳英拿回完善。1999年4月至2000年2月,刘艳英将剧本修改后重新定名为《星光璀璨》。2002年3月16日双方签订关于拍摄电视剧《星光璀璨》(暂名)协议,约定署名:原著刘艳英;改编田园。同年5月6日,金乡县委宣传部曾代表金乡县委、县政府与北京东太宽屏文化发展中心(简称东太宽屏中心)签订了关于联合拍摄由《星光璀璨》剧本更名的《金土地银月亮》(暂定名)协议书。《金土地银月亮》是金乡县委宣传部和临时组成的摄制组成员共同为剧本的命名。同年5月16日,双方签订关于《金土地银月亮》剧本改编协议,约定署名:原著刘艳英;改编田园。之后,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福星临门》,没有表明刘艳英的原著身份,是田园独占了刘艳英的智力创作成果。刘艳英创作了小说《星光璀璨》,改编了剧本《星光璀璨》和参与改编了剧本《金土地银月亮》,电视连续剧《福星临门》源于小说《星光璀璨》及剧本《星光璀璨》、《金土地银月亮》,原审法院认定电视连续剧《福星临门》原著作者为刘艳英是正确的。请求驳回田园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根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主张,刘艳英是否是电视连续剧《福星临门》的原著作者系争议的焦点,故刘艳英主张其是《福星临门》原著的作者,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虽然刘艳英主张其向田园交付了小说的底稿欠缺直接证据证明,但根据刘艳英与田园就改编及拍摄相关电视连续剧签订的两份协议,均对刘艳英系“原著”作者身份作了明确约定,该约定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至于该两份协议是否实际履行,不影响其对证明权利归属的效力。原审法院根据该两份协议及刘艳英提供的其他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并审查了田园提交的反驳的相关证据后,以刘艳英提供的证据的综合效力高于田园提供的相关证据效力为由,认定刘艳英创作完成了小说《星光璀璨》,并经田园改编成剧本;电视连续剧《福星临门》的内容源于田园改编的剧本《星光璀璨》、《金土地银月亮》,进而认定刘艳英为电视连续剧《福星临门》的原著作者是正确的。鉴于田园申请再审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田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晓白

审判员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包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3日 05: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著作权纠纷相关文章
  • 原告马晓贵因与被告范威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马晓贵,男,回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青年路3号1号院。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威,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系博爱县新全新音像店业主,住博爱县清化镇魏庄路3号。原告马晓贵因与被告范威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09年2月1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蒙、被告范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晓贵诉称,自己是豫剧《三更生死缘》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发行(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一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范威辩称原告应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是1、原告对所诉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
    2023-06-08
    271人看过
  • 刘艳华诈骗案
    有期徒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沪二中刑终字第38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艳华。辩护人程蔚骅,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艳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7)黄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艳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瞿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艳华及其辩护人程蔚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查获的交友广告及手稿、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个人业务凭证、帐户信息、通讯工具和银行卡以及被告人刘艳华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刘艳华于2006年11月初,以中介人“军嫂于红”的名义在“国际军事大参考报”第214期交友栏目刊登“酬金1,188万美元寻情人”的交友信息
    2023-06-11
    250人看过
  • 蒋莹、李鑫诉李艳英房屋权属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莹,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央路千德小区7栋4-4-2号。委托代理人于立洋,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鑫,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皇姑区妇幼保健所职员,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金宝,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英,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巷2号4-1-3号。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皇姑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漓江街3号343号。上诉人蒋莹、上诉人李鑫与被上诉人李艳英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3)皇民房初字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
    2023-06-10
    280人看过
  • 广州音像出版社与徐叔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U号。法定代表人康学良,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叔华,男,193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30楼。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艳丽,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滕家富,董事长。上诉人广州音像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徐叔华、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对多个被告
    2023-06-08
    104人看过
  • 杨淑涛诉蒋银和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杨淑涛,女,汉族,1938年1月16日出生,南开大学教师,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银和,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北京闽彩伟业陶瓷销售中心业主,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贻鑫,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被告佛山市天纬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华夏陶瓷城会展南侧。法定代表人罗顺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杨淑涛起诉称:我是国内著名工笔画家,曾出版了《轻云蔽月.杨淑涛工笔仕女画集》。2008年,我发现佛山市天纬陶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天纬”瓷砖上擅自使用了我上述作品集中的《四条屏之一:冬》和《李清照词意-争渡》两幅美术作品,蒋银和进行了销售。二被告的上述行为
    2023-06-08
    425人看过
  • AA与BB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终字第9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AA,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文工团干事,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稻香西里1号楼1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BB,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文工团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武警8号楼0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CC,男,回族,1963年7月5日出生,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员,住北京市宣武区滨河里27楼24号。上诉人AA、上诉人BB、CC因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的(2003)海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8月14日受理
    2023-06-08
    355人看过
  • 宋嘉鸿与与非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嘉鸿,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上海无线电三厂退休工人,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81号503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与非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盈创动力大厦5号楼406室。法定代表人苏公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嘉鸿因与被上诉人与非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与非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34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6月8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用TDA2822BTL制作的助听器》一文(简称《用》文)于1991年9月在《现代通讯》首次发表时署名为宋嘉鸿,在无
    2023-06-08
    245人看过
  • 书生数字与张世君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28号商务楼4层4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梅。委托代理人乔小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君。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晓峰,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书生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0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8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张世君系《文学批评方法与实践》(简称《文学》)一书的作者,书生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张世君对《文学》一书享有著作权,其对作品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书生公司未经张世君许可即在其经营的书生第三代数字图书馆中使用《文学》
    2023-06-08
    239人看过
  • 侵犯著作权权属纠纷答辩状
    因著作权权属问题产生纠纷时被原告提起诉讼的,被告进行答辩时,答辩状主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驳,包括著作权权属归属的依据和事实,表明著作权不归原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3)两
    2023-04-29
    446人看过
  • 济南雕塑创作室与刘某等泉城广场浮雕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济南雕塑创作室被告:刘玉安被告:山东正方环艺工程有限公司1998年9月,原告接受济南市建委泉城广场建设指挥部的委托,设计并创作将安置于泉城广场的浮雕作品。1998年12月14日,济南市建委组织专家对原告创作的第六稿《泉城揽胜》进行评审,被告刘玉安参加了评审活动。原告创作的第六稿《泉城揽胜》以多场面组合的构成手法,将泉城三大名胜、四大泉系、齐烟九点、灵岩圣境、四门古塔、龙山文化等景观和文脉融为一体,充分体现了泉城山、泉、湖、城、河特色,展示了泉城丰富多彩、古老庄重的文化风貌。1999年2月1日下午,泉城广场建设指挥部召开了有市领导参加的第十五次现场办公会,决定采用原告的第六稿《泉城揽胜》。同时,要求在现设计基础上再加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章丘百脉泉。1999年7月8日,被告山东正方环艺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城广场建设指挥部签订一份泉城广场《泉城揽胜》浮雕设计制作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山东正
    2023-06-08
    97人看过
  • 刘某某与刘xx析产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一中民终字第3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37岁,汉族,无业,住本市海淀区广源闸紫竹院公园宿舍2楼3门6的号。委托代理人李欲晓,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39岁,柴竹院公园职工,住单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顺昌,男,81岁,汉族,总后勤部51258部队退休职工,住本市丰台区五里店7号楼1单元003号。委托代理人康辉,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48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粮管所退休职工,住本市丰台五里店7号楼1单元003号。上诉人刘某某因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民初字第7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0年6月,刘某某以坐落在本市海淀区沙窝东1条9号房屋产权人系其父亲刘顺昌。因避免家庭矛盾,其结婚后
    2023-04-25
    432人看过
  • 博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01年、2002年、2003年,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分别与台湾新友书局和德国EGMONT出版社签订《授权出版合约书》三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出版发行的作品、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版本形式、印数、版税的支付等内容,合同约定出版社享有在全球范围内出版发行中文版《冒险小虎队》系列丛书的专有出版权。《冒险小虎队》系列丛书的作者是奥地利作家托马斯·布热齐纳。2003年11月,出版社提起诉讼,要求博凡公司停止侵害专有出版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并部分支持原告出版社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提出上诉,最后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发展的原则,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互让互谅,握手言和。本律师作为博凡公司一、二审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全过程。本案的焦点是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利益牵连性以及诉权行使等问题。一、专有出版权的法律性质及其范围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
    2023-04-23
    190人看过
  • 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xx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xxx》、《xxx》的著作权人。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xx》。xx公司对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对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xx公司认为昆-仑xx公司等未经其许可,在《xx》游戏中使用与《xx》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和人物,侵犯了其著作权;昆-仑xx公司等在《xxx》游戏中抄袭了《xxx》游戏的名称,在游戏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与《xxxx》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提起本案诉讼。(二)裁判结果xx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xxx公司的游戏及其人物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诉游戏中人物形象与xx公司游戏中的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昆-仑xx公司等的行为未侵犯xx公司的著作权;xx公司的游戏在先上线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同为手机游戏经营者的昆-仑xx公司等对xx公司的上述游戏和人物名称不但未合理避让,反而采用
    2022-10-09
    79人看过
  • 刘通生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友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东街27号。法定代表人贺*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生,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教育部退休干部,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惠园三里13楼1单元101号。原审被告**百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三义东里8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枫,男,1946年4月29日出生,回族,宣武区医学会秘书长,住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二里3楼3门301号。上诉人**大友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友,被上诉人刘*生到
    2023-05-05
    132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更多>

    #著作权纠纷
    相关咨询
    • 在网上侵犯著作权,网络微信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怎么处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3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越来越多,随着微信用户的越来越多,微信公众号也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重视,有更多的人愿意花时间去阅读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但是这其中存在一种现象,各公众号之间文章的重复率非常高。那么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有哪些?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一: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
    •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8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1] 一、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
    • 刘艳有权处分车荣华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7
      1、有权。 2、刘艳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所以不应优先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指首先需要受让人为善意,像案中该情况梁玉云无法证明自己是独立的产权人,刘艳不加核实就购买该房屋不能认为是善意;其次,物权的取得以变更登记为准,刘艳并没有登记为产权人。刘艳即非善意也未取得,房屋权属应该还是初始状态。因此车荣华可以继承。
    • 什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如何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16
      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承担什么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争执。 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 一、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
    • 侵犯著作权纠纷中侵权证据如何保全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6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