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8 10:40:10 222 人看过

一、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须有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

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是世界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均要求的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基于此,何种行为构成歪曲和篡改值得探讨。歪曲和篡改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对作品本身的改动过程中对作品进行了歪曲篡改;二是在对作品的利用过程中对作品进行了歪曲篡改。

2、无须有损于作者声誉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应该以损害作者声誉为必备要件,笔者对此持否定的观点。

要解答是否应将有损于作者声誉作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究竟保护的是作者什么方面的利益。如果该项权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作者的声誉,就应当将损害声誉作为侵权的要件;如果该项权利的宗旨是为了保持作者与其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观点的同一性,则不应将损害声誉作为侵权的要件。因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不见得一定损害作者的声誉,甚至有可能对作者有正面的影响。

3、应足以造成公众对于该作品的误解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维护作者的思想观点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观点的同一性,通过对此同一性的保护能够使公众透过作品知晓作者内心的想法。按此推理,禁止他人的歪曲篡改仅仅是表象,真正禁止的是歪曲篡改行为导致作者真实的想法无法到达公众。也就是说,后者是法律保护的目的,前者是达到这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这就带来个问题,如果他人对原作品的改动绝不会误导公众来错误地认识原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和观点,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从而也应该被禁止呢?

这种行为在戏仿中最为常见,戏仿又被称为滑稽模仿、诙谐模仿、讽刺模仿等,英文表述为Parody。它是指一种不协调的模仿,亦即模仿某严肃的文学作品(或文学体式)的内容或风格,通过其形式、风格与其荒谬的题材、主题彼此不协调而产生一种喜剧效果。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有什么

1、其一,禁止他人在修改作品时歪曲、篡改作品。

2、其二,禁止他人在再创作中歪曲、篡改作品。我们必须明确,即使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比之将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其允许改动的范围相对宽松,但改动亦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

3、其三,禁止他人在表演中歪曲、篡改作品。表演虽是演员的一种再现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但这种创作性劳动亦应忠实地表现原作品的创作内容以再现作者的原创思想。因此,如果表演者以调侃方式演唱严肃歌曲,即属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4、其四,禁止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并出售的行为。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不仅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而且是侵犯作者复制权的行为。对于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而言,由于修改所导致的个别笔画或运笔上的差异也有可能产生保护作品完整权之纠纷。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意义是什么

1、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权利,也是作者人身权利的集中体现。如果不赋予这种权利,作品的完整性就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歪曲、篡改作品都是未经作者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变更、增删、阉割及其他改变作品内容、形式等有损于作者声誉的行为。所谓歪曲,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曲解或改动作品。歪曲、篡改作品,不仅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而且损害了作者的人格和声誉,还可能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因为歪曲、篡改作品尽管针对的是作品,损害的却是作者表达的思想、感情和本来用意,而这与作者的人格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正所谓文如其人。这就不难理解,在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一般都授予了作者对其作品的禁止歪曲、篡改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4项规定了这种权利,并在第46条第4项中规定了侵权责任。

2、这种权利涉及的作品完整性包括作品内容、作品表现形式、作品标题和作品形象的完整性。对作品内容的曲解、变更,尽管没有像直接贬低作者人格那样恶劣,但会破坏作品结构的完整性,扭曲作者的创作思想,故作者应有权禁止对作品的内容作损害性处理。至于作品标题,如果具有独特个性,本身就是作品,不容任何侵犯,即使不具有独特个性,也不容随意删略或变更,否则会扭曲作者本来用意,甚至损害作者和作品当事人声誉。

3、如将《影坛明星》改为《风流明星》,其后果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作品形象是作品产生的社会评价。有些人借用现有作品主要角色对原作进行时空延展,同样会损害原作品的整体形象。这就是所谓后续作品侵犯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由此可见,对作品完整性的理解,不应局限于作品表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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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3日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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