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吕某与上海市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后,成为了该公司的非全日制员工。其劳动合同约定,吕某每天的工作时间是3小时,公司按每小时9元的标准向吕某支付工资,该工资中包含了吕某的社会保险费。但吕某在领到工资时并没有委托当地的职业介绍机构为自己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个月后的一天,吕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右臂多处骨折,并失去部分功能。经有关部门鉴定后,评为伤残6级,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公司和吕某本人均未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吕某的工伤得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工伤待遇。无奈,吕某只得找公司交涉,但公司认为,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向小时工吕某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吕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因为吕某擅自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才导致其如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后果,责任在吕某,与公司无关,所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工伤赔偿。吕某自己向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的要求遭到了拒绝,便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给予其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的工伤待遇。
(一)专家分析
吕某提出的仲裁请求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其理由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中规定,企业在向非全日制职工支付的工资中,应当包含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由此可见,企业在向非全日制员工支付的工资中,没有包括工伤保险费。企业在与非全日制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节案例中的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未给吕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吕某的工伤得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的工伤待遇。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判令餐饮公司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承担吕某的工伤待遇,即付给其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
(二)实务指南
企业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应特别注意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为了防范潜在法律风险导致此后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在管理非全日制员工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劳动合同形式。尽管法律允许企业与非全日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采取口头形式,但是为了事先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的潜在风险,企业对长期使用的非全日制员工最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相关责任事先协商一致。
2.关于劳动合同内容。就非全日制员工而言,在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并且,通过书面合同,可以具体约定以下事项:比如,非全日制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通知企业,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等。
3.关于工时薪资事项。企业安排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否则会有被视为标准劳动合同而承担更多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以及非全日制员工的实际需要约定薪资支付的方式和周期,但是非全日制用工薪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关于社会保险事项。企业可以约定在小时薪资中包含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但是企业应当依法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员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其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三)关联法规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10.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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