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由著作权人许可、付费,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前款规定享有的其他权益,报刊单位转载已发表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出版,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除外。报纸单位、网络媒体、网络媒体之间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实质性修改作品内容;修改、删节标题和内容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报道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简单事实新闻。任何涉及著作权人原著的新闻、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都不是纯粹的事实新闻。网络媒体转载时,著作权人必须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五)报业单位可以对通过征稿、投稿等方式取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明确约定许可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排他性的还是非排他性的,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限,违约责任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由报业单位行使权利的,网络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报业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6)报刊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约定为完成报社、期刊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同约定著作权归报业单位享有的,报业单位可以发布著作权公告,明确报业单位出版作品的所有权。网络媒体转载的,应当经报业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新闻单位和网络媒体应当建立健全自己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著作权作品信息数据库,明确作品的所有权信息。许可他人从事的工程,应当明确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有关情况。建立他人许可使用作品信息库,明确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8)报业单位、网络媒体和网络媒体应当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建立网络著作权合作机制,加强转载作品著作权审计,共同探索合理的许可价格制度,进一步完善作品许可交易机制。各级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媒体版权的监管,支持行业组织在促进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授权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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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网络转载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29《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四条表明,《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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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网络保护方法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1一、刑事救济 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给予罪犯足够威慑力的监禁或罚金,是今后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也是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 二、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指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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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讲座著作权保护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2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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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转载是否侵犯著作权?安徽在线咨询 2025-02-01在个人网络转载中,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 1. 转载他人文章,并在文章中明确标注了来源和作者姓名; 2. 转载他人文章,但未明确标注出处和作者姓名; 3. 引用他人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标明为自己原创作品。 对比著作权的法定十七项权利以及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出: 1. 对于第一种情况,即在明确标注来源和作者姓名的情况下进行转载,尽管有明确来源,但由于并非作者本人授权,因此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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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3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已初步建立了涉及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仍需不断地完善;从司法实务上看,虽已出现众多典型判例,但均未建立良性的解决机制;就理论而言,网络版权案件所涉及到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及技术中立原则等问题有待更深入地探讨。 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问题一: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观认知”标准 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的“避风港条款”中“应知”与“明知”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