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中版权归谁所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0:03:08 491 人看过

分两种情况。版权即著作权,雇佣作品著作权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1、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通常可以享有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版权条例(一)

第528章-版权条例

o-详题-30/06/1997

o第1条-简称及释义-13/07/2001

o第2条-版权及版权作品-30/06/1997

o第3条-存在于版权作品的权利-30/06/1997

o第4条-文学作品、戏剧作品及音乐作品-30/06/1997

o第5条-艺术作品-30/06/1997

o第6条-声音纪录-30/06/1997

o第7条-影片-30/06/1997

o第8条-广播-30/06/1997

o第9条-有线传播节目-01/07/1997

o第10条-已发表版本-30/06/1997

o第11条-作品的作者-30/06/1997

o第12条-合作作品-30/06/1997

o第13条-版权的第一拥有权-30/06/1997

o第14条-雇员的作品-30/06/1997

o第15条-委托作品-30/06/1997

o第16条-政府版权等-01/07/1997

o第17条-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的版权期限-01/07/1997

o第18条-声音纪录的版权期限-30/06/1997

o第19条-影片的版权期限-30/06/1997

o第20条-广播及有线传播节目的版权期限-30/06/1997

o第21条-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的版权期限-30/06/1997

o第22条-作品的版权所限制的作为-30/06/1997

o第23条-因复制而侵犯版权-30/06/1997

o第24条-以向公众发放复制品方式侵犯版权-30/06/1997

o第25条-以租赁作品予公众方式侵犯版权-30/06/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十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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