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2.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
一、被告侵犯著作权需要什么证据
1、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主张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书刊,未发表过的应提交原稿;主张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照片;主张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权的应提交程序软件、硬盘及文档;等等。
2、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
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当著作权遭受他人侵害时,应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并迅速委托律师介入,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
二、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这个还需要具体分析。
1、要确定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含有淫秽内容的作品就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官方文件、时事新闻等不属于保护的对象。不过公众号对单纯的事实消息进行了加工、整理,增加了自己的分析评论,则构成独创性作品,随意转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如果被转载的文章本身就是剽窃他人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那么被转载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判断被转载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是看该文章是否构成作品。
2、排除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即在这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对于合理使用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应当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4、不能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明确规定:
依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3、区别对待微信公众号转载行为
微信公众号是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平台,面对的是不特定的订阅用户,只要微信用户关注了该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
因此,微信公众号向订阅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有些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经常会打着学习、欣赏、分享的旗号,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载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通过比对合理使用的法定条件,可以发现这种所谓的分享转载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
由于微信公众号受众面大、传播范围广,转载文章通常会删除原来文章的来源、作者等信息,这样就对原文造成替代效应,因此微信公众号的转载行为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将他人的文章标以自己名字或者匿名在网络上传播。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对权利人的荣誉权、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擅自转载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腾讯为了打击抄袭行为,在2015年特别开通了原创功能,这样可以帮助原创作者更好地进行创作。
原创文章在原创声明成功后,微信公众平台会对该文章添加原创标识,当其他用户在微信公众平台转载已进行原创声明的文章时,会自动替换成原文章内容,并自动为文章注明转载来源。
如果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直接链接有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
总之,微信公众号尤其是商业运营的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或抄袭他人作品,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现在的问题是简单的删除、处罚并不能彻底解决微信公号抄袭的顽疾,微信公号的维权成本仍然居高不下。
随着微信公众号越来越多,相信每一个作者都希望拥有自己的品牌,都希望自己的创作得到尊重和保护。只有在知识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环境下,我们才有可能看到更多更好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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