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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团
破产财团是指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所组成的财产团体。 破产财团一般有以下三种,分别是法定财团,又称为当然财团;现实财团,又称为现有财团;分配财团日本学者称之为配当财团。... 更多>

破产财团

  • 管理人发生更换,报酬方案是否更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六条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注意:(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怎样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各国破产法一般认为,有损害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的行为、违法行为或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一职的事由,可以构成破产管理人的解任事由。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都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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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算的级别管辖是什么,破产清算的区域管辖是什么
    破产清算的级别管辖是什么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各国立法不一。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规定由低级别法院管辖,如德国规定破产案件以初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另一种是规定破产案件由高级别法院管辖,如英国规定破产案件由高等法院的衡平法庭审理。我国立法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没有规定。《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在以往破产实践中,一些特别重大的破产案件曾由高级法院管辖,如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了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有必要修正以往破产案件级别管辖的一些做法。首先,破产案件原则上应由低级别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不宜管辖破产案件。因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难免发生大量的财产争议纠纷,而这些实体权利纠纷适用普通审理程序,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如由高级别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则大量债务人财产纠纷案件二审上诉于最高法院,势必影响其制定司法政策、指导审判的主要功能。其次,以核准登记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参照标准确定破产案件的管辖并不合理。在何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数量、债权债务多少,即不能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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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效果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既可以是由协议为之,此时合同当事人一方须经对方同意,目的在于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不受损;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合并和分立中。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在这里,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构成合同转让的必要条件,学术界对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同意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成立要件,因为概括移转在性质上为多方法律行为,自然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是概括移转的当事人之一,合同既然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如果未经相对方同意,就不能体现出契约之本质。另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人同意并不是概括转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概括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概括转让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合同关系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关系,但是就转让合同关系而言,仅在转让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相对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转让也不是多方法律行为,相对人是否同意并不成为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再则,从合同性质上来讲,相对人同意是法律为了保护相对人利益而设立的规则,因为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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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债权是如何去认定的
    对附条件债权的认定:如果债权是附生效条件,自条件成就时,债权成立;债权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消灭。附条件债权是指以未来发生与否无法预料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生效或消灭的请求权。附条件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债权与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两种。附条件债权是否可以抵消?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解除条件未成就前处于生效状态,因此可以破产抵消,但由于其债权可能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所以应当就债权的抵消权数额提供担保,或者按债权的抵消数额提交相应的货币进行提存,以确保其债权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时,破产管理人能够及时收回这部分财产,对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在破产最终分配期限届满时,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其解除条件仍未成就的,破产抵消便产生确定性效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或提存予以解除。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因其债权尚未生效,台湾学者间的通说认为不可以主张破产抵消。日本破产法则采取不同的态度,其第100条规定:有附停止条件债权或将来请求权的人清偿其债务时,为日后抵消,可以于其债权额限度内,请求寄存其清偿额。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可按上述方式进行间接抵消,即破产债权人请求将受动债权相当的破产财产提存,分配除斥期间届满后,停止条件成就者,破产债权人可就提存额受偿;停止条件不成就者,破产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分配,已提存的财产用于对其他破产债权人
    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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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是什么意思啊?
    破产是指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此时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清算义务人才可以申请破产。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是不能申请破产的。破产债权人是什么意思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2.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3.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4.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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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对债权确认的裁定有异议应当如何救济
    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对破产裁定确认的债权表内容有异议,可以通过两个渠道解决问题,其一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争议通过法律规定的债权确认诉讼解决,其二是在管理人等对债权确认发生错误无异议的情况下,通过提请债权人会议等利害关系人核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核等简易方式),并由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变更原债权表的方式纠正。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基本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债务人起诉,即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有些人表示了不同的见解,认为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债务人不应对管理人的工作提出异议和诉讼。笔者认为,管理人系破产财团的代表,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和中立的法律地位,它既不代表债务人,也不代表债权人,因此,管理人在审查债权申报资料后编制债权表,是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责行为,并不代表债务人的意思。在重整、和解程序中,对于申报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或者具有强制执行力,直接影响债务人的清偿数额和和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在清算程序中,对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等做出承认或否认的表示,直接关系形成破产原因的因素和债务人高管人员的破产法律责任追究,因此应赋予债务人异议权。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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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附条件债权是如何去认定的
    附条件的债权也是或然债权中的一种。附条件债权是指以未来发生与否无法预料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生效或消灭的请求权。附条件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债权与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两种。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指条件成就前债权虽已有效成立,但尚不发生效力,即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条件成熟时发生效力,故称附停止条件的债权。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是指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即告消灭的债权,也即债权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条件的成就而失去法律效力,故称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条件债权是否可以抵消?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解除条件未成就前处于生效状态,因此可以破产抵消,但由于其债权可能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所以应当就债权的抵消权数额提供担保,或者按债权的抵消数额提交相应的货币进行提存,以确保其债权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时,破产管理人能够及时收回这部分财产,对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在破产最终分配期限届满时,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其解除条件仍未成就的,破产抵消便产生确定性效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或提存予以解除。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因其债权尚未生效,台湾学者间的通说认为不可以主张破产抵消。日本破产法则采取不同的态度,其第100条规定:有附停止条件债权或将来请求权的人清偿其债务时,为日后抵消,可以于其债权额限度内,请求寄存其清偿额。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可按上述方式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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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告破产的名词解释
    宣告破产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确认债务人已经达到达破产限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开始破产清算的活动。宣告破产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发生:1.发生前节和解程序终止的三种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确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应宣告其破产。2.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债务人未与或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确已达到破产界限,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宣告破产案该案发生于1926年。贵州某县有甲,欠乙、丙、丁、戍等数十余家债务,所有产业不足清偿。乙因催索债务,与甲先行涉讼到第一审,丙、丁、戍多人也先后具状到第一审,向甲索债。甲不得已,即向第一审法院请求宣告破产。经第一审谕令在外和解,甲于是与乙、丙、丁、戍多人在外商议和解。将所有产业照破产办法分成偿还,不足的金额由甲书出欠款字据交乙丙丁戍等人,等到甲有偿还能力时,陆续清偿。丙、丁、戍等声言除乙外,愿意与甲和解,并具状到第一审,请求销案,经一审照准在案,尚未履行。而甲与乙债务不能了结,遂仍声请破产,经第一审裁决,准许破产,并将甲、乙先行涉讼案裁决中止。受理上诉的贵州高等审判厅对于乙的请求不无疑问,于是产生了两种意见(1)国家未设有破产法,遇到破产事件,应适用习惯和条例,就习惯而言,我国从未有破产的实例;就条例上讲,破产是为多数债权人,分配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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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企业债务如何办理破产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应在担保物财产中优先受偿。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1、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2、宣告程序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呈报债权时间,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扣押命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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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域外适用是什么意思?
    域外适用即本国法律在该国领域外被外国司法机关适用。域外效力是指本国法在外国被外国司法机关适用所发生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法的域外效力并不是指一国法律适用于所有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这是法的属人原则而不是域外效力。域外破产的域内效力及其对域外破产企业诉讼地位的影响1、原告在起诉时已为域外破产企业如果案件所涉债权已被域外破产管理人列入破产财团,则破产管理人可以选择在我国法院提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裁决的诉讼或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域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未共同参加或缔结有关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国际条约,又不存在互惠关系,则域外破产企业只能另行提起诉讼。对是应由原破产企业作原告还是由域外法院委托的破产管理人作原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由破产管理人作原告岂不是间接承认了域外法院的宣告破产裁决?我们认为,域外企业宣告破产不仅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但也是一个事实问题,由破产管理人作原告只是对域外企业宣告破产这一事实的认定罢了。同时,域外企业一经法院宣告破产,该企业的所有文件、印章、资料等均移交给了破产管理人,故由破产企业作原告也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另外,由破产企业作原告,有可能造成破产企业不将收回的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从而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原告在起诉时已为域外破产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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