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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预防
破产预防是指预防债务人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破产预防的本质是为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摆脱困境提供的一个法律救助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对那些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实行法律救济,从而东山再起。这个平台就是破产预防程序。... 更多>

破产预防

  • 破产预防法律制度
    企业法人应如何预防破产? 企业法人应如何预防破产?首先,企业法人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其次,企业法人应避免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以保护夫妻一方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外,企业法人应审查债务的形成时间和用途,以确认是否存在虚假债务。最后,企业法人应加强内控制度,规范开支管理,确保开支凭证真实、必要且合理。通过以上措施,企业法人可以有效预防破产问题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024-01-05
    429人看过
  • 破产预防制度的种类
    破产预防是通过一系列程序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发生。我国新《破产法》设立了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大预防程序,前者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后者是在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基础上整顿生产经营和清理债权债务,以摆脱财务困境。 破产预防是指在债务人企业可能面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程序来预防破产的发生。各国在实现破产预防方面采取的方法不同,我国新《破产法》设立了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大预防程序。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破产重整则是指债务人因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下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破产预防制度的重要性及应用案例 破产预防制度是为了避免企业陷入破产状态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它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企业的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破产预防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困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安全网,减少了破产风险对企业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应用案例包括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推行债务重组和债务减免等措施。通过这些案例,企业可以更好地预防破产风险,保持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破产预防制度的重要
    2024-01-05
    254人看过
  • 资产破产什么时候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结构不同,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终止原因的规定也不同。破产程序的结束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规定,破产程序的终止原因如下:(1)重组计划的实施;(二)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协议;(3)债务人不宣告破产的法定理由;(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5)破产人无财产可分配;(6)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类型。以上六个原因中,前三个发生在破产宣告前,第四个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个发生在破产宣告后。其中,以前三种原因终止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予消灭,无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如果以后三种原因终止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法律人格将被消除,因此企业必须注销登记。因此,破产程序终结可分为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除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两类。破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程序为: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通过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拍卖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都按以上程序进行。在组织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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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整与和解的区别和联系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是,二者都是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时可以采取的办法,都是为了不使企业注销,丧失主体资格。而区别是重整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和解是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等。一、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有哪些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构成现代破产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所进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进行清算,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使债务人企业消亡。二、债权人会议是干啥的债权人会议有以下作用:(一)核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三)通过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必须将讨论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债权的分类列为在先的议程,对债权分类存在异议的债权人必须尽早提出异议,以免对之后的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造成障碍。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四)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
    2023-06-25
    432人看过
  • 破产终结
    破产预防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一、公司破产清算履行的相关程序1,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同时,法院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3,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就在10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4,法院成立清算组织。5,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6,法院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织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织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7,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织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8,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织向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房地产破产清算后债务怎么处理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
    2023-06-20
    290人看过
  • 破产界限的含义是什么
    破产界限,习惯上又称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它关涉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算时点、确定董事个人责任产生的时点等诸多破产法中的疑难问题,向来是破产立法中的焦点所在。仅就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及破产宣告而言,就存在着下列不同情形下对破产界限的不同界定和适用:破产受理与破产宣告、破产预防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自愿申请还是强制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是非法人组织(比如合伙)破产、正常存续中的企业破产还是清算中的法人破产等。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通常很容易遇到的问题在于,如果企业法人仅仅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意欲提出破产申请,但没有证据表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申请?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申请所适用的破产原因标准与法院判断是否受理所适用的标准、以及判断是否作出破产宣告裁定所适用的标准是否是同一的?或许因为存在上述疑问,理论上
    2023-06-14
    458人看过
  • 新破产法重整程序之分析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不仅仅是破产清算,还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是让企业用剩余资产来偿还所有债务,再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所以,破产清算程序是一个企业的死亡程序。而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则不同,两者都是企业的拯救和复苏程序。通过破产重整或和解,可以使债务人重获新生,避免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带来的职工下岗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体现了现代破产法实施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因此,各国破产法的立法实践都普遍重视破产和解与破产调解程序。破产重整,又名“重组”或者“重生”,其对应的英文名为Reorganization。与破产和解相比,破产重整程序不仅注重企业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强调企业内部管理关系的整合;不仅重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而且强调调动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各方面的力量。因此,在破产法的三大程序中,重整程序显得尤为重要。2006年8月出台的新破产法则大大不同,它不惜重墨,专门辟出一章3节共计25个法条谈重整,篇幅占整个破产法的近1/5,是新破产法中法律条文最多、法律规定最翔实的一章。与旧法相比,新破产法在重整制度的设计上,已经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下的“整顿”程序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负责同志甚至说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
    2023-06-11
    56人看过
  • 我国设立司法重整程序的重要性与立法构想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远的伴侣。对于陷于困境中的企业采取何种态度,是彻底否定,还是有条件地挽救,这是人类社会的价值取向问题,历来为统治阶级所重视。目前,世界各国的解决途径大致有三:一是当事人自行和解,二是破产清算,三是重整再生。而我国只设置了破产清偿程序以及此程序之中的整顿和解程序,没有单独设置有条件的挽救其生存的重整再建程序。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一套既能公平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能有条件地挽救陷于困境中的企业预防破产的司法重整程序。本文试从司法重整程序的含义及特征入手,对我国建立司法重整程序进行价值分析,着重论述建立司法重整程序的必要性,提出了我国拟建立司法重整程序的立法构想,并试设计一套司法重整程序供立法参考。一、司法重整程序的涵义与特征司法重整程序,又称破产重整程序,或司法更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而又有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境、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司法重整程序实质上是破产预防程序,有别于破产清算程序。它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一是重整对象特定化。
    2023-06-09
    139人看过
  • 重整制度设立之我见
    国际上,各国破产法中的破产预防有重整与和解两种方式。由于我国破产法律实践的历史将整顿与和解视为因果关系,因此人们往往又将重整与和解混为一谈。虽然将两者相互比较可以阐明两者的区别,但由于重整与和解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本文仅就重整方式展开论述。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在本质上是破产预防程序体系的组成部分。破产清算程序是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及执行债务清偿,而重整制度的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是在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使债务人得以重生。虽然债务人重整失败必然导致破产宣告,但破产却不是重整必然的结果。因此,两者不能等同。可以说,重整程序是一个独立的司法程序,并非要依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4年草案)(下称草案)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或者有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重整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六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条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2023-06-09
    121人看过
  • 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初稿已定业界呼吁存款保险制(图)
    金融结构破产条例初稿已经制定,近日,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透露,针对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银监会已经制订出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初稿已出现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包括雷曼兄弟在内的不少金融机构破产,也使得我国的企业受到冲击,今年以来我国破产案件大幅提升,甚至出现了金融机构破产的案件。据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透露出的消息,今年第一季度我国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上升了28%,高院也曾受理过几件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信托投资机构的破产案件。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出台专门的有关金融结构尤其是银行破产的法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在处理金融机构破产案件时,在风险化解、投资者保护、资产处置和财产分配等诸多具体问题时,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对此,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日前透露,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可能会刺激金融银行的冒险行为和投机行为。目前,银监会已经制订出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初稿。正在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将遵循破产预防的原则、稳定的原则、成本最小化原则以及损失的合理分担原则。目前,为尽快出台银行金融机构在破产方面的详细法律法规规定,要处理好司法权和行政监管权的关系,行政监管和司法破产重整的关系,促进与将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建存款保险制度是前提业内人士表示,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破产条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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