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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监督人

破产监督人

  • 二十万贿赂如何定罪?
    根据当事人实施贿赂的对象不同,可构成以下罪名:1、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构成行贿罪。3、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4、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可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破产贿赂罪破产贿赂罪包括破产受贿罪和破产行贿罪。前者指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破产债权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约定他人向自己贿赂或者因债权人会议中的某一决议接受他人贿赂所构成的犯罪;后者是指债务人、破产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由于向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破产债权人进行贿赂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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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万贿赂的应对措施
    破产监督人
    贿赂1万的,犯罪分子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的,那么犯罪分子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那么犯罪分子会被人民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破产贿赂罪破产贿赂罪包括破产受贿罪和破产行贿罪。前者指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破产债权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约定他人向自己贿赂或者因债权人会议中的某一决议接受他人贿赂所构成的犯罪;后者是指债务人、破产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由于向破产管理人,破产监督人,破产债权人进行贿赂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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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监督人设置必要性研究
    一、破产程序的价值目标与破产监督人制度(一)破产程序的公正价值目标与破产监督人制度“公正”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等意思,对其内涵的理解呈现出见仁见智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公正是指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如果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分配-分配过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是合理的,则被称之为公正。也就是说,公正是指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1]“法哲学家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2](p232)解决冲突在法治社会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法律程序,程序作为在当事人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或利益的过程,本质地要求将公正作为其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破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注:对于破产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诉讼程序学说、非诉讼程序学说、特殊诉讼程序学说。笔者以为,前两种学说有以偏概全之嫌,第三种学说虽道出了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但过于强调破产程序的诉讼特性。实际上,破产程序具有清算和执行两种要素,其中或许伴随有大量的债权确定即诉讼内容,但不以诉讼内容为主,因而,破产程序实则为兼有诉讼、执行和清算三种要素的特殊程序,但仅用“特殊程序”一词表述又显得过于模糊,故此处仍借用“特殊诉讼程序”一词。)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重新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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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监督人的法律地位及设置的必要性
    债权人委员会,即破产监督人(并非必设)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监督人)的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一、监督人的法律地位监督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均有这一机构的设置,但称谓却不尽相同。例如,日本破产法称之为“监察委员”,德国新破产法称之为“债权人委员会”,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称之为“监查人”。监督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当其决议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故监督人仅仅是附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二、设置监督人的必要性虽然破产法上已设立了债权人会议这一机构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监督破产程序只能在会议召开时进行,在会议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监督破产程序。故债权人会议有必要选任其信任的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员,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的各阶段予以日常监督。因此,监督人制度的设置对债权人团体利益的维护有重要意义。此外,设置监督人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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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有哪些1、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处分财产权的限制。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表明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没有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宣告之间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仅规定债务人向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移交财产,在制度上存在着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漏,成为立法缺陷。《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在破产申请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该规定弥补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这一缺陷。(2)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破产程序开始的目的是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在破产破产清算程序中合理分配破产财产。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与破产程序公平清偿、集中清偿的基本价值相违背。个别清偿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个别债权人的优遇清偿。当然,个人清偿行为的限制不是对个别清偿行为的绝对禁止。为保证破产受理之后债务人营业的继续维持。债务人仍然有可能与其他人发生往来而实施清偿行为。为了保证这种交易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与破产程序的进行,在程序上应当规定这种个别清偿行为在管理人接管以前需经过法院同意,在管理人接管以后当然由管理人决定;在实体上应当规定以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负对等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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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案件受理有什么法律效力
    一、破产案件受理有什么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处分财产权的限制。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表明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没有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宣告之间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仅规定债务人向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移交财产,在制度上存在着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漏,成为立法缺陷。《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在破产申请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该规定弥补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这一缺陷。(2)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破产程序开始的目的是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在破产破产清算程序中合理分配破产财产。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与破产程序公平清偿、集中清偿的基本价值相违背。个别清偿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个别债权人的优遇清偿。当然,个人清偿行为的限制不是对个别清偿行为的绝对禁止。为保证破产受理之后债务人营业的继续维持。债务人仍然有可能与其他人发生往来而实施清偿行为。为了保证这种交易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与破产程序的进行,在程序上应当规定这种个别清偿行为在管理人接管以前需经过法院同意,在管理人接管以后当然由管理人决定;在实体上应当规定以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负对等义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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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清算需要多久
    破产监督人
    一、企业清算需要多久公司的清算工作到底是在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是具有一些不确定性。因为公司清算涉及到很多税务的清算,在清算之后才能办理公司的注销,比如说要先清国税再清地税。然后还要去工商部门办理注销,一般情况下,公司清算,也就是几个月的时间。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有哪些1、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处分财产权的限制。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表明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没有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宣告之间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仅规定债务人向破产宣告后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移交财产,在制度上存在着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漏,成为立法缺陷。《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在破产申请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该规定弥补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这一缺陷。(2)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破产程序开始的目的是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在破产破产清算程序中合理分配破产财产。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与破产程序公平清偿、集中清偿的基本价值相违背。个别清偿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个别债权人的优遇清偿。当然,个人清偿行为的限制不是对个别清偿行为的绝对禁止。为保证破产受理之后债务人营业的继续维持。债务人仍然有可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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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决破产逃债的法律对策
    一、发生破产逃债的主要原因我国破产逃债现象之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因不是某一个因素导致的,而是由各种因素共同形成的一种“合力”。破产逃债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所致。(一)法律的缺位1、没有界定破产时间。《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了。一般债权人(银行除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许多企业不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采取保全措施,而是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申请破产。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看,破产企业一般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几倍甚至几十倍于自有资产,其结果自然可以想象。2、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破产法》首要的目标应该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破产法》在这方面存在几点不足:第一,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决议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的权利;第二,未设置监察委员会制度,没有设立代行债权人会议职权的监督常设机构,这一缺陷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受到削弱;第三,缺乏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制度,自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这段时间里,财产仍然由债务
    2023-04-29
    487人看过
  • 解决破产逃债的法律对策是什么
    一、发生破产逃债的主要原因我国破产逃债现象之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因不是某一个因素导致的,而是由各种因素共同形成的一种“合力”。破产逃债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所致。(一)法律的缺位1、没有界定破产时间。《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了。一般债权人(银行除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许多企业不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采取保全措施,而是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申请破产。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看,破产企业一般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几倍甚至几十倍于自有资产,其结果自然可以想象。2、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破产法》首要的目标应该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破产法》在这方面存在几点不足:第一,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决议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的权利;第二,未设置监察委员会制度,没有设立代行债权人会议职权的监督常设机构,这一缺陷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受到削弱;第三,缺乏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制度,自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这段时间里,财产仍然由债务
    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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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监督人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
    监督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均有这一机构的设置,但称谓却不尽相同。例如,日本破产法称之为“监察委员”,德国新破产法称之为“债权人委员会”,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称之为“监查人”。监督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当其决议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故监督人仅仅是附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二)设置监督人的必要性虽然破产法上已设立了债权人会议这一机构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监督破产程序只能在会议召开时进行,在会议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监督破产程序。故债权人会议有必要选任其信任的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员,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的各阶段予以日常监督。因此,监督人制度的设置对债权人团体利益的维护有重要意义。此外,设置监督人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代表专门行使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权,就可以有效地避免频繁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者长时间召开债权人会议,既节省了费用,又有利于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监督人制度的设立,已有数百年的历史,这充分说明了监督人制度的有效性,因而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也吸收了这一制
    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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