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4:15:56 136 人看过

追加分配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的目的是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再发现和再分配,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从而完善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追加分配虽有一些规定,但是较为单一、松散,不成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四十条仅规定追加分配的行使期间,且划定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追加分配的提起主体和分配顺序,主体范围较为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十八条仅规定了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均没有对追加分配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而完整的定义。而且,《破产法》是1986年颁布的,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意见》是1991年颁布的,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背景与现在已大相径庭;《规定》也是新破产法制定前的一个过渡,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无法解决,尤其是对追加分配缺乏系统的阐述和规定。笔者认为,追加分配是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保护线[1],应明确加以规定,因此,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追加分配的有关制度加以探讨,以期对我国破产审判实务和新破产法的制定有所稗益。

一、追加分配的概念界定

关于追加分配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追加分配又叫追回分配,追补分配,补充分配[2],是指在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之后,又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时,经法院许可而实行的补充分配[3]。笔者认为,上述定义不够确切,所谓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是指原来不知道该笔财产的存在,不在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之下,破产分配完毕后,才知道存在该笔财产,事实上,最后分配之前也有可能知道财产的存在,只是因为有争议或其它原因致使破产财产无法实现,并不属发现财产的情形。因此,实务界的同志将追加分配定义为:在破产分配完毕后或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时所进行的补充分配[4]。将发现改为出现,但是,即使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也应由人民法院追回,追回的财产才能实施追加分配,使用出现一词仍不能说明问题。此外,我国破产立法对追加分配时间上的界定也不严密,认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的财产,应当追加分配。但是在实践中,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出现的财产,也应纳入追加分配。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对追加分配的定义则比较严密,如日本破产法第283条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18: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破产财产相关文章
  • 从破产财产如何分配破产债权,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一、从破产财产如何分配破产债权根据我国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企业破产财产按如下顺序及原则予以制定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二、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公司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如下:第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第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
    2023-04-29
    187人看过
  • 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立法
    目前我国的破产立法仅赋予了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破产能力,在立法例上属有限破产主义。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自然人的破产问题,尚有待在将来的破产立法中加以规定。为了弥补破产法适用主体上的不完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针对具有多数法人人的其他组织和公民资不抵债的情况,规定了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分配制度却弊端百出。从国际上看,破产立法出现了由有限破产主义向一般破产主义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也正在酝酿出台新的统一的破产法。在这种情况下,对参与分配制度操作层面上存在的不足进行剖析并建议把参与分配制度所欲解决的问题规定在破产法之中,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一、参与分配制度及其所体现的执行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广泛而活跃的横向经济交往,一个市场主体往往同时与多个市场主体发生经济关系。一旦某市场主体因经营
    2023-06-06
    369人看过
  • 论破产法上的庭外和解制度
    一、破产庭外和解的概述所谓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为避免破产清算,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一种终结破产程序的方法。2006年我国新破产法颁布,在第九章中对破产和解制度做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新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对庭外和解作了专门规定。二、破产庭外和解的运行我国新《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本条是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庭外和解的唯一一条直接规定。(一)破产庭外和解的提出时间为破产申请受理后。与破产和解程序相同,庭外和解的提出时间必须为申请经法院受理后提出。破产和解可以分为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与开始后的和解。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于破产申请前主动向法院申请的和解,
    2023-04-24
    432人看过
  • 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近期,矿难、重大交通事故等新闻又频现,再次使人们感到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看到电视上李毅中局长在事故现场痛苦、愤怒而又颇显无奈的表情,不能不令人深入思考。应当指出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仍然是当前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关键所在。连一些国有控股大矿尚且不落实安全责任,事故隐患严重的大量小煤矿更可想而知。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责任源于社会关系之间的相互承诺,是社会关系得以存在和延续的桥梁和纽带。责任的基本内涵在于主体一方对客体一方必须负有义务。通俗地说,责任就是责任主体方对客体方承担必须承担的任务,完成必须完成的使命,做好必须做好的工作。责任涵盖了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安全责任始终都是最根本、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责任,因为它涉及到人的生命安全。安全责任最根本的涵义就是要对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承担义务。从安全生产社会关系的意义上看,每一个公民都是其相应层面上的
    2023-04-24
    188人看过
  • 试论制定统一破产法的必要性
    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客观事实。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务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9月四版,第8页。④李永军:破产法制定中的主要问题,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⑤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公布的统计显示:2001年美国个人和企业申请破产的案件比去年增加了19%,达到了149.2万多宗,并打破了1998年创造的144.3万宗的历史最高纪录。美国破产研究所常务理事塞谬尔·格达诺认为,导致破产案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去年3月份以来美国经济陷入衰退,加上美国消费负债达到创纪录的水平,使得更多的家庭面临财务困难而破产。见《京华时报》2002年2月21日。⑥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⑦⑧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49页。作者:王利明
    2023-06-06
    257人看过
  • 试论破产欺诈罪
    (一)破产欺诈罪的立法沿革公元前66年,罗马裁判官**乌斯(C.AqilisGalls)创造了“诈欺”(dolo)一词和欺诈诉(actiondedolomala),通过欺诈诉,保护受害者,使其可以撤销法律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欺诈诉是带有刑事性的,并将其作为“私犯”和一种。[②]古*马时候的《十二铜表法》规定了债务不能清偿的处理办法:债权人将债务人押到法庭,申请执行,若不能得到清偿,且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有权将其扣押于家中60天,并“三次”在集市上“高声宣布长官裁定的金额”,若无人资助还债,债权人可以将破财人出卖国外为奴,或处死分尸。直到帕泰里法令的颁布,才从对债务人人身的执行转向对债务人全部物的执行。这种“对物执行”后来发展为“财产委付制度”,[③]但是破产有罪的做法依然存在。到了欧洲中世纪,在财产执行方式上曾一度盛行私力救济为特征的扣押程序和保全程序,然由于对债务人人身权益不利,很快
    2023-05-31
    357人看过
  • 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有关理论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基本制度,它是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根据现代破产法理论,破产已经不是简单的破产清算,而是包含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拯救豁免制度,使那些陷入债务困境,支付不能的企业能够恢复正常的运营,能够重新清偿债权人,其间所涉及到利益主体众多。特别是在公司破产重整、和解过程中涉及到了诸多了利益相冲突、混和的主体。可以说,公司重整是一个公司的重生: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开始,公司就开始了重生之路。重整人接管公司,监督人对重整人进行监督,关系人会议是意思机关,法院对重整的全过程监控。公司的运营掌握在重整人、监督人、关系人会议,其权利结构,犹如一个同质不同名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公司的良好运营系于重整人、监督人、关系人会议的权利义务制衡。重整治理就是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达到公司良好运行,最后清偿债务的目的。同样对和解来说也是如此。只不过,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和议,法
    2023-06-06
    141人看过
  • 浅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破产法中适用范围调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破产法扩大了破产法程序的适用范围,但仍未提及关于个人破产的相关内容。但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对多个债权人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普遍存在,如果自然人也可能通过破产法律程序来消除这些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对于当事人双方权益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使双方当事人不用陷入不必要的僵局之中。(二)破产原因不明确且缺乏实际操作性破产原因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于破产的界限,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是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破产原因的规定,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平衡及保护倾向和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稳定。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2023-06-11
    493人看过
  • 破产分配中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追加分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可以提起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无效行为,可以申请追加分配: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
    2023-04-17
    254人看过
  • 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终结
    新司法解释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后领取,未加改动的规定是对于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的分配财产,清算足可以提存该财产或其价款。新规定补充的是,对于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最迟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另外,此部分比较有新意的内容有“多次分配”、“债权分配”和“追加分配”。“多次分配”指财产分配可一次分配,也可多次分配(包括中间分配、最终分配和追加分配)。“债权分配”,相对于金钱分配、实物分配的说法,是指对于属破产财产但未及时变现的债权,可进行债权分配,债权人凭债权分配书向有关债务人要求履行,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追加分配”,是指对于破产最终分配后,对于新出现的可以用来分配的破产财产,进行的追加的分配。旧有规定是,对于新出现的可供分配的财产,若财产较少,则收归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新司法解释第98条对于此种情形作了明确
    2023-08-17
    262人看过
  • 论破产案件中的审判监督制度
    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进行审判监督,是大家的共识,不管从破产立法上,还是从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都没有否定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但我国目前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极不健全,对破产案件的监督也一直是审判监督的薄弱环节,存在法院在对破产案件相关事项的审判监督权上的行使无法可依的情况,也存在法院对当事人就破产案件中有关问题的申诉处理上感到十分无奈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如何建立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进行一定的探讨。一、对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涵义破产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聂启明
    2023-06-06
    102人看过
  •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因财务困难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复兴的可能时,为防止其破产,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所蕴涵的拯救企业的理念使其弥补了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具有极大的法律价值,因此,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破产重整制度。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毅然跟随世界立法潮流,设“重整”单章专门规范濒临倒闭企业的拯救问题,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重整制度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出巨大作用。目前,学界对于破产重整制度已有一定研究,但对于这一独特法律现象为何会产生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去解释它却鲜有人为之努力。本文不揣浅陋,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粗略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固有理性内涵的总结和阐发,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进
    2023-06-11
    410人看过
  • 论个人破产制度之适当构建
    破产法草案已经出台,个人破产被列在适用主体范围之外。本人认为个人破产的建立顺应了破产法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本位到以保护债务人利益为本位的转换趋势。扩展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增加个人破产,这不仅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若构建一套具体且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并辅以相对的破产宣告后的监督制度,《破产法》将更加完善。本文将从宏观方面浅谈个人破产制度的在中国建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关键词]个人破产,自由财产制度,人格破产,复权制度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一步自由开放,各种利益主体涌入市场浪潮中,自由配置社会资源,这里不仅有企业法人,还有非企业法人、自然人等。针对经济现象的花样翻新,本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破产制度也应适应这一现象,为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完善且平等的保护。因此扩充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成为经济发展的必需。可是在过去的18年里,我国相关的破产法的规定仅
    2023-06-11
    401人看过
  • 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之完善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一种特殊代谢手段的破产,在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影响。为减少或抑制破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使债权得到更充分的满足,破产和解制度应运而生。所谓破产和解制度,就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企业破产的制度。囿于我国破产和解立法存在的缺陷,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的应有功能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因而,从立法上探讨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从而促进破产和解制度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已是当务之急,一、我国现行破产和解立法之检讨1、我国现行破产和解制度在立法体例和运用上的二元化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离。和解制度作为防止或避免破产的程序制度,应由国家统一立法加以规定,保持程序制度在各个方面的协调一致。但是,我国现行和解制度在立法上和适用上,与和解制度的一体化要求相距甚
    2023-04-29
    486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财产,指的是在宣告企业破产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可供债权人偿清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 1、在企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后,至破产... 更多>

    #破产财产
    相关咨询
    • 起诉到法院去了追回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怎么分配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0
      追加分配,是指破产分配的一种形式。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结束后又出现可供分配财产时进行的补充分配。有时在最后分配后又发现可供破产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如因撤销破产人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应收回破产财团的因涉讼等原因在最后分配时提存的破产财产等等。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通常由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按原确定的分配顺序与比例进行为维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各国对追加分配的进行往往规定有时效限制。如中国企业破产法(
    • 用于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的种类都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20
      (1)依据破产法规定追回的财产,如破产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第三人因破产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压价出售财产、提供新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者放弃债权而获得的不当收益; 债权人接受不正当个别清偿的所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企业财产。 (2)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属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如有关部门发还的遗失
    •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0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如何制定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9-05
      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 婚前财产有哪些分配制度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2-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