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破产法立法中,一个争议最大的社会政策问题就是原国务院规定的国企政策性破产制度应否继续保留。在国务院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而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下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国有企业》,规定职工所有安置费用都由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这是不妥的。失业职工安置费用的绝大部分依法应由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这种做法也是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
三、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其一,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范围的部分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的破产,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职工安置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这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造成了不同国企职工之间、国企与其他企业的职工之间,在享受破产救济方面因行政干预而人为造成的不平等。由于这种不平等没有任何道理与法理可言,故实践中各地普遍存在超范围滥用优惠政策的现象,且屡禁不止。
其二,政策性破产与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加入WTO所作出承诺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往来需要也是相违背的。如欧盟理事会《第905/98号理事会条例》第2号规定,是否给予一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之一,就是企业应受破产法及财产法的约束与保护。政策性破产恰恰为反对我国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者提供了理由。近日报纸纷纷报道,欧盟根据今年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最初评估报告,仍将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而其理由之一就是中国的破产法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不够健全。有些人强调,是否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个政治问题,而不是法律或技术问题。笔者以为,这里的确有政治因素存在,但如果抛开盲目的爱国主义情结,不仅以政治问题一叶障目,我们也必须承认,至少中国在破产法上确实存在非市场经济运作问题,而政策性破产就是最突出的表现。不管我国的新破产法在其他方面作出怎样的改变,只要允许政策性破产存在一天,中国的破产法就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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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破产是指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由政府主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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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破产的企业国企法实施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2实行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可以适用破产重整程序。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政策性破产中的特殊事宜,如国有规划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及处置所得的使用以及职工安置等,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办理。而政策性破产中涉及的其他事宜,也应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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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政策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5破产单位职工,也是按照国家规定,到年龄办理退休,没有特殊倾斜政策,除非是国家政策性破产,才可以提前退休。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干部、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规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规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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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员工退休的新政策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9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破产企业的员工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后,其退休年龄有不同于正常企业员工的相关条文,因此可以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退休年龄: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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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与破产企业的关系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10主要分两部分: 第一、破产受理前 破产受理前的社保作为破产债权由清算组清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同工资属于同一顺序),一般来说企业破产后该部分费用是缴齐了的。如果个人部分缴齐了(可以到社保机构查询,部分省市可以从网上查),从一般意义上而言,退休以后原则上不影响养老保险的领取!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因为顺序比较靠后,获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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