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可以分为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和非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而关于无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除斥期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三、破产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什么
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怎么认定无主物法律关于无主物的界定
60人看过
-
关于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占有保护
383人看过
-
关于结婚的《民法典》规定
499人看过
-
关于遗失物的保管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286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物业费缴纳的规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55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新民法典关于改名字的规定是什么
479人看过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破产法把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赋予了管理人,规定了债务人的一些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更多>
-
如何认定无主物法律关于无主物的界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3-08-13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
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是否有权停止业主水电的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5-01-05一般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权力停止业主的水电费用。 小区业主与供水公司、供电公司签订的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用电水的人有义务缴纳水费电费,而供水供电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供水供电。 如果使用电水人不履行缴纳水费电费的义务,供水供电人有权停止供水供电。 如果供水供电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那么在业主拖欠水电费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停止供水供
-
民法典规定关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相关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4-08-30关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
-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情形怎么规定的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22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
民法典关于物业费缴纳的规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3-08-29物业费缴纳的规定: 1、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