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承租我市直管公房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将所租房屋转租、转让、分租,严重侵害国家权益,破坏了正常经济秩序。根据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8)建房字第170号联合文件“单位和个人租用的房地产,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人如需利用承租的房地产与第三方合资经营、联营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应先征得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有关规定。现对转租公房从中牟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处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并不得牟利”、“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公房管理规定,凡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所承租公房以各种形式转租、分租、转借、转让、兑换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者,予以取缔。
二、被取缔的转租单位不得继续收取非法收入,其原定协议租金在未清查结案前暂由现使用者直接向房管部门缴纳。为便于清查工作进行,转租单位在清查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撵赶用户退房停业。违者加重处罚。
三、原承租单位或个人,与对方私自所定各项有关转租、分租、转借、转让、兑换公房的合同、书面或口头协议一律无效。原承租单位或个人在1986年5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期间内转租非法所得全部收缴,对其偷漏国家税收要如数追补,并按规定处罚。
四、凡上述转租、转让、分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从1989年1月15日起,15天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包括所订合同、协议原件及所得租金等。对隐瞒不报、逾期不登记者将严肃处理。对其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视情节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限期清退房屋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确属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兴办第三产业,而将所租公房实行联营者,由当事双方书面申请,经房管部门批准,办理租赁手续,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实行协议租金,属非法联营、合伙者除依第三条处理外,并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六、经清查收回的转租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议标形式向外出租,中标者取得租赁权,实行招议标租金。
七、承租直管公房经批准出租部分柜台者,其出租柜台面积超过原租金部分的,须向房管部门交纳一定比例的协议租金。
八、为搞好这次清查处理工作,建议由市房地、工商、物价、财政、公安、司法部门联合组成“市清查处理转租公房办公室”,由房地产管理局牵头,对已转租公房从中牟利者逐一进行清查处理。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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