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取回权的权利本质学理上一直存有争议,涉及到它是诉讼法上的异议权还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问题。如何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如何行使取回权,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若将取回权归结为诉讼上的异议权,取回权就属于诉讼上的形成权,则第三人行使权利的途径只有提起形成诉讼,诉讼外的方式自然被排拒在外。不仅如此,即便在形成诉讼中,原告人恒为第三人,被告人则恒为破产管理人,而没有相反的可能。若将取回权定性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则第三人行使权利的途径除提起诉讼外,还可以直接向相对人提出请求,权利人就此具有选择权。而且提起诉讼时,所提起的诉讼,既可以是确认之诉,也可以是给付之诉。前者的目的在于确认取回权是否存在以及其标的物的归属;后者的目的在于请求司法上的强制执行。在这里,形成之诉反而没有产生的可能。不仅如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也根据诉权发动的状况而不同,并不是恒定的。
那么破产取回权的权利本质究竟是哪一个呢?主张取回权是诉讼上的异议权的观点认为,破产程序的实质仍是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破产人支配的全部财产,类似于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措施;主张取回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观点认为,取回权不是破产法新创设的权利,它的基础来源于民法规定的物的返还请求权,是财产权利人在实体法上的自始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权利人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性质,不因破产宣告、破产管理人将其财产不当列入破产财产而受影响,只不过因为发生了破产宣告,权利人不能再向破产人主张权利,只能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才将权利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称之为破产取回权。[6]再者,要求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必须通过诉讼,不论该诉讼是必要的还是不必要的,破产管理人都是诉讼的被告,势必增加破产程序进行的难度和加大破产程序的费用支出,不符合破产程序迅速节俭的原则;而且,也增加了权利人行使取回权的复杂程度,这对当事各方都没有益处。所以,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操作上出发,笔者都更赞同取回权是实体法请求权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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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人的破产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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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取回权,破产取回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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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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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是为了消除或者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同法定分配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而设立的权利制度。现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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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121、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占有、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之财产的权利。 2、取回权的行使以其标的物仍客观存在或相应价款特定化为前提。 风险提示:对于货币资金或实物变现后的资金则需要以“特定化”作为前提条件即,具有独立性,不能与其他资金混同。债权人对没有特定化的货款不具有所有权关系,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不能行使取回权,可以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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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本质江苏在线咨询 2023-01-19性质是债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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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分类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4破产取回权分类: (一)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二)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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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特征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8破产取回权特征: 1、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其他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事实上已构成对他人财产的“善意侵权”,但此时对该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对破产财产的任何形式的处置,都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但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取回自己的财产,并不是接受债权清偿,所以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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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追回权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27破产手续中的回收权:破产回收权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偿还要求而设置的,破产管理者在破产手续开始前一定期限内对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否认,回收转移的财产的权利。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管理者通过行使回收权增加债务人的财产,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