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保护的路径选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21:33 346 人看过

1、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传播中介服务提供者,至少包括:网络基础设施服务提供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公告板服务提供商和搜索引擎程序提供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直接侵犯其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的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其系统、设施或搜索工具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目前,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以互联网纸质媒体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侵权行为,即擅自在传统媒体上下载、发布网络作品;二是网络侵权,即一个网站发表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互联网对互联网的侵权更多表现为对其他网站,特别是一些商业网站信息资源的侵权,这些网站缺乏信息资源,擅自从新闻媒体中提取大量信息,引起了众多网络媒体的关注;第三,互联网对传统媒体的侵权,即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在网站上传播传统媒体发表的作品所引发的纠纷

毕竟互联网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而各国对网络侵权的立法基本上都是价值判断,缺乏实证的定量选择。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要注意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的指导作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既要注重对著作权人的保护,鼓励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又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相关立法规定不全面,存在诸多漏洞,对网络著作权也没有强有力的保护。这种情况凸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功能,如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补充、对民事权利范围的界定、对权利人与他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强制调解等,许多网站通过加密、防火墙、访问控制、访问控制等安全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一方面,技术手段的使用可以有效地保护开发者的利益,同时也给用户带来不便。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也不是坚不可摧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不断完善网络立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有四个渊源:一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两个与WTO规则中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互联网条约WCT和WPPT;第二,著作权法。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和电子信息管理权;三是《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四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渊源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作者建议,在逐步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的过程中,国务院或两高等法院应及时对著作权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有权、保护和限制等作出规定或司法解释,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管辖权的确定、归责原则、赔偿责任等,以消除立法的灰色地带,更好地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更好地引导人民法院审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

(2)加强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专项管理和保护。本文重新界定了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以适应网络版权的需要,确保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能够得到调和。这些专项治理包括:

1、建立网络行业组织,加强网络自律。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很难仅靠政府或法律来保护。加强网络行业自律也是必要的。允许网站先使用,然后适当付费。对于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网站可以也应该受到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的权利应当受到“推定许可”的适当限制。当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时,作者应该充分意识到其转载和复制的可能性和普遍性。如果不作解释或者不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其转载、复制,作者将自动放弃部分著作权,允许网民免费在网站上阅读、下载著作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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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2日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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