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前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6:20:19 204 人看过

【案例评析】

〖1〗一、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前,王蒙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王蒙是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的著作权人。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使用他人的作品,就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我国修改前《著作权法》第10条第(1)~(5)项所明确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所有的作品使用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作品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扩张。因此,应当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使用。除依法律规定外,非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并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播使用。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将作品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方式虽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利。因此世纪互联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将王蒙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其他网站上亦有涉及王蒙的作品在传播,但这与世纪互联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无关。同时,世纪互联公司作为国际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商,其丰富网站内容的目的是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的经营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赢利,只是衡量其经营业绩的标准之一,并不影响世纪互联公司侵权行为的成立。因此,世纪互联公司未经王蒙许可,将王蒙的作品在其计算机系统上进行存储并上传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行为,侵害了王蒙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世纪互联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国际互联网的网站上向王蒙公开致歉,以消除影响。但是由于没有侵犯王蒙的著作人格权,因此没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实际上就是一个知识产权法定主义问题,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种类以及权能内容是否均应由法律予以规定,在法律规定之外,是否存在着具体的知识产权种类和权能内容。如果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王蒙就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纪互联公司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但是,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从本质上都是赋予了产权人控制知识成果传播的权利。鉴于国际互联网是近几年新兴的一种传播媒介,因此,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是制定著作权法时所不可能预见的。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网络上作品的使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对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进行规范。依法调整网络上的著作权关系,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因此,在网络信息技术发达的时代,如果不对网络传播方式进行控制,将极大地影响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即使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乎法理。更何况,不管是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还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均使用了开放性条款,没有对著作权的权能作限制性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1日 09: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文章
  •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2023-06-08
    310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2021-12-14
    247人看过
  • “3W+H”读懂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What(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特征是:交互式传播。(一)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网络用户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二)采用点对点(P2P)的模式,网络用户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二、Who(信息网络传播权归谁所有)在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权利为谁所有,同时也要明确是专有还是非专有,也就是独家还是非独家。如果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归属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那么就属于著作权人所有。三、Where(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
    2023-06-19
    338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限制论析
    [摘要]限制网上版权的滥用,必须首先了解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限制的背景,国外限制网上知识产权的理论及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偏高的动因与立法限制的依据。[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理论探讨2001年我国修改《著作权法》,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该权利的管理办法。这无疑是根据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又深刻理解作品在网络传播的权利与保护的一个立法创设,比之网下复制权、发行权的涵义延伸及向公众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1]的提法更为准确、明朗。然而,如何在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的同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包括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办法》中如何体现,则是学术界目前尚未作出深入探讨的。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限制的背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研究方面均起步较晚,甚至有在争取入关入世过程中被发达国家赶
    2023-06-08
    474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家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四条为了
    2022-11-14
    329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法中如何界定网络著作权
    众所周知,版权是一项基于文学作品的合法公民权利,那么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请阅读以下文章网络著作权法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与传统作品相比,是指著作权人在将传统作品上传到网络时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中增加了十多条关于著作权具体形式的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中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字[2004]1号)第二条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种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形式,以及《著作权法》第3条所列作品范围以外,但在文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其他智力创造成果,艺术和
    2023-05-07
    122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侵权研究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订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一项新的“专有权利”。它原本是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而产生的,但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却又使它在现实中的适用远较传统“专有权利”困难。在过去的两年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正东、华-纳和**唱片公司对chinamp3.com网站提起的三起诉讼作出的结果相同,但理由迥然相异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唱片公司诉济宁之窗信息公司案”所作出的《批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音乐公司诉百度案”所作的一审判决以及正在审理之中的“**音乐公司诉飞行网案”均在司法界和学界引起了巨大争议。这说明对什么是“通过网络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以下简称“网络传播行为”)、何种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以及如何认定相关行为人“主观过错”等一系列
    2023-05-04
    278人看过
  •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何规定
    作品的传播是在电子环境下,无论采取的是有线方式还是无线方式进行的。作品在网络传播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都可以获得。任何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提供上网,要承担责任,至于将作品提供上网后,其他人是否浏览、是否下载,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中。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地点选择获得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律师补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
    2023-05-06
    457人看过
  • 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汪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xx,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上诉人**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国际网络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中国**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2023-05-04
    434人看过
  • 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
    一、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很清楚;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实践中多是提供复制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二者之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凡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就绝不可能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另外,发行行为区别于表演、广播等行为的关键意义在于,公众若欲长期、反复欣赏、阅读任何形式的作品,必须首先获得作品的复制件,或在个别情况下获得原件。即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发行权自行或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并从公众支付的价款中获得经济利益。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发行权吗著作权是保护发行权的;发行权是公开出售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常被认为包含在复制权之中,但实际上发行权应视为一种单独的权利,并给予著作权保护。作者不仅有复制作品的权利,而且也有权决定复制品的发行,如发行的
    2023-04-12
    441人看过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如何赔偿
    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如何赔偿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适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和法定赔偿方法。司法实践中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计算方法一般也按照上述两种方法计算确定。二、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法院1、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是适用于民事侵权的一般管辖原则,其当然适用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但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法律的国界限制,发生在不受本国法律管
    2023-04-12
    67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主体是什么
    在著作权侵权上,仅需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内容即作品,未经许可直接提供内容,将其上载到互联网的,其间必然发生复制行为,即使不规定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以认定内容提供行为侵权。不管是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是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很少有规定网络内容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特别条款,因为依据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已足以提供保护。而与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基本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网络服务,应该是与信息内容的传播直接相关的,凡是与作品的发表、复制等基础的使用行为无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会成为侵权人,比如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数据传输等中介服务的,尽管信息内容经由服务提供者存储、传输,但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复制。当然,在得到权利人通知后明知他人借助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则可认定为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物质条件等便利,应承担相
    2023-06-13
    238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中赔偿数额的认定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中赔偿数额的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应赔偿的数额,可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在原告对其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均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进行认定。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
    2023-04-12
    178人看过
  • 网络传播越来越快著作权侵权如何判定
    目前关于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手段单一,程序复杂,成本过高,对此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将会助长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泛滥,破坏正常的学术研究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使网络著作权能够得到充分保护。网络环境中大量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行为频繁发生,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新课题。但数字化技术使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特征,网络信息具有的不稳定性、可更改性和网络作品开放性,使网络作品在计算机上轻易就会受到他人侵权,这使得权利主体的认定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困难重重。一方面,在网络上,著作权人有的间接建立自己主页来发表作品,也有直接在BBS上发表署笔名文章。但除电子邮件外,其他均可虚拟。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人的真实身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另一方面,尽管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不因其客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如果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辅助、引诱或者帮助
    2023-06-08
    419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信息网络传播权(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network)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更多>

    • 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什么意思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3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著作权网络传播侵权管辖是如何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30
      在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上,依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确立的“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原则虽有所改进,但依然存在以下缺陷: 1、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地域管辖的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关联度较低的现实和认定困难的问题。 2、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而以侵权结果地管辖为例外的传统管辖原则,如果遇到多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
    • 《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保护作品权指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1-2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
    • 著作权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信息
    • 著作权继承法著作权是否占有修改权?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11
      著作权的修改权可以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