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不能停止。如果已经开始破产,不能停止,也没有停止破产的说法,应该在申请破产后交给清算组清算公司的财产。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导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1)是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2)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3)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应由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有关单位。裁定书的内容应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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