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36:45 377 人看过

提交日期:

2010-01-0816:28:25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知初字第250号

原告某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3楼。

法定代表人史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琳芬,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计算机有限公司泰格网吧,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334号。

负责人:王xx。

被告某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99号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4019室。

法定代表人陈联玉,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祁传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北斗星膜制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某(北京)图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呈虹

人民陪审员尹志

人民陪审员陈福杭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08: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著作财产权纠纷相关文章
  • 侵犯中国3G行业门户著作权纠纷侵权
    北京2009-10-16中国商业电讯--近日,某公司侵犯中国3G行业门户网站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公司盗用中国3G行业门户网站内容从事销售活动,严重侵犯了中国3G行业门户网站著作权。案件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协议规定侵权方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天下互联科技集团相关经济损失。随后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9海民初字第26536号)。近期,随着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3G发展与应用工程和天下互联科技集团(www.tixa.com)联袂打造的首个3G网络商务服务平台——中国3G行业门户注册中心(中国3G行业门户www.tixa.net)在3G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扩大,陆续出现了多起侵犯中国3G行业门户网站名誉权、著作权乃至仿冒行骗事件。在此,天下互联科技集团特别提醒广大客户进行有效防范,在与中国3G行业门户注册中心签约前务必对签约方身份进行有效验证。凡
    2023-06-08
    309人看过
  • 方惠诉中国城市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方惠,男,汉族,1952年1月2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扬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霞,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垚,女,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被告中国城市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甲40号D座。法定代表人刘士杰,该社副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凯,男,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中国城市出版社副总编,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梁伊任,男,汉族,1941年1月1日出生,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教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方惠诉中国城市出版社、梁伊任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方惠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惠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3-06-08
    216人看过
  • 侵犯MTV作品著作权案
    侵犯MTV作品著作权案: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享有郭富城演唱的《分享爱》、《爱的呼唤》、《国王的新歌》等3首MTV作品著作权。武汉某娱乐公司将上述MTV作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娱乐公司赔偿5万元,华纳唱片公司同意其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使用该作品。法庭点评:2004年,中外数十家唱片公司在全国发起的索要MTV卡拉OK作品放映权使用费维权行动,推动了卡拉OK歌厅播放MTV版权费的征收制度出台。
    2023-06-05
    296人看过
  • 侵犯著作权是否属于民事纠纷?
    侵犯著作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但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以下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伙伴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签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抄袭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展览、拍摄电影、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不支付。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窃他人作品。(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
    2023-07-11
    429人看过
  • 侵犯著作权纠纷承担什么责任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方面的责任,若是侵权行为实施之后,仅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此时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等的民事责任,若是违法行为实施之后,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就有可能需要承担支付罚款等的行政责任,甚至承担支付罚金、在监狱服役等的刑事责任。一般著作权侵权纠纷行为,侵权人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且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类纠纷可以找法院解决,也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需要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还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要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和解协议,侵犯著作权纠纷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涉案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024-01-17
    334人看过
  • 房地产广告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研究
    关键词:房地产广告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调研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具有传递信息,沟通产需,激发需求,增加销售,促进竞争,开拓市场,介绍知识,指导消费的作用。〔1〕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如火如荼,房地产销售广告被广泛地使用,但房地产广告却频频穿错衣裳。一些房地产广告商、广告经营者无视他人的著作权,他们直接从网上下载他人的摄影作品,作为广告背景。为了逃避侵权责任,一些广告经营者还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局部的改动,或添加或删除,严重侵犯摄影作品原作者的著作权。一、房地产广告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特点1、纠纷多,且呈上升趋势株洲中院知识产权法庭于成立于2006年7月,到2008年4月止,还不到两年。两年来,该庭共审结著作权案件14件,其中属于房地产广告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的有11件,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78.57%。其中,2006年审结著作权案件2件,其中属房地产广告侵犯摄影著作权案件1件,占当年全部著
    2023-04-22
    343人看过
  • 汕头中院审结一起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成功审结了一宗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1997年至2001年期间,加拿大美高公司设计了积木遥控车、积木船、小货车、小校巴、积木汽车和MAXI人像等6种玩具作品,其中前4种玩具作品已在我国登记著作权。美高公司在上述玩具推出市场后,发现汕头市澄海区居民陈某经营的个体玩具厂生产并销售的玩具的外型与其产品相同或相似,遂将陈某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扣押部分被控侵权产品。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美高公司设计的6种玩具卡通形象突出,具备独创性、实用性、艺术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征,应受保护。陈某生产的被控侵权玩具产品,除查无与“MAXI人像”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外,其余与美高公司的玩具作品是同一主题、同一题材,玩具人物的体态和神态上都很相似,属非法复制。陈某未经著作权人美高公司的许可,复制和发行其玩具作品,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汕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
    2023-06-05
    393人看过
  • 广州音像出版社与徐叔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U号。法定代表人康学良,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叔华,男,193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30楼。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艳丽,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法定代表人滕家富,董事长。上诉人广州音像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徐叔华、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对多个被告
    2023-06-08
    104人看过
  • 侵犯宅基地使用权和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陈雪诉樱桃郭村七组收回划给其使用的宅基地侵犯宅基地使用权和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告:陈雪,女,个体户。被告:郭玉申,河南省临颖县交通局干部,住临颖县城关镇樱桃郭村七组。被告:河南省临颖县城关镇樱桃郭村七组。陈雪原系许昌地区长葛县人,于1971年来临颖县境内做小生意,因无处居住,与被告樱桃郭村七组达成协议,由樱桃郭村七组给陈雪解决一处宅基地,陈雪以青苗赔偿费支付给樱桃郭村七组2600元钱。樱桃郭村七组划给陈雪的宅基地属于可耕地,陈雪在该处宅基上建房居住,并在此做生意,个体经营。但陈雪一直未取得该处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证。1994年12月份,樱桃郭村七组为收回该处宅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七组村民,由郭玉申带领,驾驶拖拉机,将陈雪经营的所有商品非法扣押,并把陈雪居住的房屋全部拆除。陈雪现住在亲戚家。陈雪向临颍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维护自己对宅
    2023-06-10
    109人看过
  • 某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1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5号。法定代理人俞XX,校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TESTINGSERVICE),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08541普林斯顿罗斯代尔路和卡特路。法定代表人科特·兰德格拉夫,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周强,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简称新东方学校)因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3-06-08
    147人看过
  • 刘克希与复旦大学出版社、中国律师杂志社、刘桂明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05-2720:58:02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杨民三(知)初字第49号原告刘克希。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贺圣遂,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彬、李峰,该社职员。被告中国律师杂志社。法定代表人李海伟,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吴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明。委托代理人朱妙春、颜旭琳,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刘克希诉称: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的《雄辩之魅――中国名律师办案实录》一书收录了青海人民出版社诉周洁侵害名誉权案的《民事上诉状》,该上诉状系由原告撰写,著作权属于原告。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出版发行收录原告作品的书籍,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获酬权等权利,被告中国律师杂志社与刘桂明为该书的著作权人,故请求法院判令:1、三
    2023-06-08
    423人看过
  • 盗版侵犯了什么著作权财产权
    一、盗版侵犯了什么著作权财产权盗版侵犯了的著作权财产权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签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印、扩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
    2023-11-20
    86人看过
  •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怎样进行取证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怎样进行取证侵犯著作权的证据收集方法有:1.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侵权、损失等方面的证据;2.委托收集: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第三方机构收集相关证据;3.申请收集: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相关证据。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二、著作权可保护哪些作品著作权可保护的作品如下: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三、如何防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1.加强著作权的登记保护,及时地完成重要作品的备案登记,对于一些符
    2023-09-24
    93人看过
  • 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核心提示:(2006)高民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8号楼1门30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普及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南昌路47号。法定代表人陈xx,社长。原审被告北京市(2006)高民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8号楼1门30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普及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南昌路47号。法定代表人陈xx,社长。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法定代表人王兆民,总经理。上诉人姜xx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0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姜xx于200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
    2023-06-08
    250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更多>

    • 在网上侵犯著作权,网络微信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怎么处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3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越来越多,随着微信用户的越来越多,微信公众号也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重视,有更多的人愿意花时间去阅读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但是这其中存在一种现象,各公众号之间文章的重复率非常高。那么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有哪些?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一: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
    •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8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1] 一、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
    • 什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如何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16
      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承担什么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争执。 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 一、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
    • 侵犯著作权纠纷中侵权证据如何保全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6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 侵犯我的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二条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