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的范围是什么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21:42:02 274 人看过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有: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等。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四)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具体包括:

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3本意清偿,即对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

一、破产宣告的条件是什么?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能清偿债务有两层意思: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能一次性全部履行债务,还间断地履行债务,但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时,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如果债务人确实已经达到不能清偿债务的条件,但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时,法院也不能宣告破产。达成和解协议是法律赋予债务人、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在事实生活中,宣告破产并不一定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债权的最佳途径,只能说宣告破产是最后的选择。所以,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就清偿债务寻找出一条较好的途径,那么,和解协议显然是中止破产程序,采取其他措施的较积极的选择。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协议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意选择,是中止破产程序的条件,不管债务人是故意还是没有能力履行和解协议,都违背了订立和解协议的初衷,都是对和解协议的否定。所以应恢复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情形的。这些情形主要有:财产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企业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这些行为不仅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整顿期是和解协议规定的债务人实现协议目的的时间界限。如果在些期限内不能达到协议目的,就是不能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就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法律咨询:

网友:2020宣告破产程序期限要多久?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企业未依法破产能适用破产法吗

企业未依法破产能适用破产法。

新《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此外,新《企业破产法》对1986年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和完善。破产无效行为在原企业破产法的第三十五条中曾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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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1日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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