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属管辖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9 21:10:47 340 人看过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

5、撤销效力。

6、拒绝承认效力。

一、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在确定破产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同时参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二、破产管辖权异议申请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9日 20: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企业破产相关文章
  • 国际私法中权力的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世界各国对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等案件方面。中国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国际私法中主权原则的社会历史发展变迁在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及主权国家产生以前,正像沃尔夫所指出,西塞罗所处的罗马时代,他们认为,“除了我们的市民法外,所有其他的市民法是怎样的粗制滥造和几乎达到可笑的程度,是难以想象的。”“他
    2023-07-02
    449人看过
  • 公司破产以后再审案件是否专属管辖
    一、公司破产以后再审案件是否专属管辖新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述两个条款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这一法律事件,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确定的影响。二、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么样的1、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2、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4、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5、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6、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7、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
    2023-06-15
    441人看过
  • 土地管辖案件是否属专属管辖
    一、土地管辖案件是否属专属管辖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土地管辖案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就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专属管辖的范围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
    2023-04-27
    369人看过
  • 专属管辖是范围有哪些以及法律效力?
    一、专属管辖是范围有哪些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范围如下: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有:1.排他效力,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
    2022-05-22
    411人看过
  • 车位纠纷是专属管辖吗,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
    一、车位纠纷是专属管辖吗属于,车位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的权属、使用、收益等发生的争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属于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二、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关于不动产物权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就不是适用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2024-01-03
    393人看过
  • 其他管辖与专属管辖间的关系
    (一)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密切的关系。专属管辖构成了对协议管辖的限制和排除。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的方式予以变更,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正是由于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常常需要通过协议管辖来解释、说明专属管辖。例如,德国的尧厄尼希教授在其主编的教科书中对专属管辖所下的定义是:某法院的专属管辖是指这种管辖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或者无责问地对主诉辩论而变更,并且应当在权利争议的任何状态依职权注意之。需要说明的是,当协议管辖只选择某一个法院管辖时,该案件只属于当事人选定的那个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这使得协议管辖也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或者说通过协议使案件专属于某一法院管辖,但是,这并不是真正的专属管辖,并不具有专属管辖的效力。例如,在双方当事人选定合同签订地的甲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发生纠纷后却向合同标的物所在的乙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另
    2023-04-25
    370人看过
  • 土地不动产专属权管辖
    《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原则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近年来,对于究竟什么是不动产纠纷还缺乏明确界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倾向于将不动产纠纷区分为不动产权属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两类纠纷因性质不同,在管辖方面也应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不动产权属纠纷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不动产合同管辖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2023-05-04
    143人看过
  • 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是专属管辖吗
    是的,专属管辖,又叫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类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刑事诉讼的专门管辖分工: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铁路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分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专门法院对其专属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2、专门法院对其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排除其他法院对专门管辖案件的管辖;4、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
    2023-06-13
    338人看过
  • 约定仲裁可以突破专属管辖吗
    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不是。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常来说,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二、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能否约定仲裁管辖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2023-06-20
    115人看过
  • 专属管辖能不能指定管辖
    一、专属管辖能不能指定管辖专属管辖事宜并不适宜通过指定管辖加以解决。须明白,专属管辖权是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而产生,并无需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或由法院进行裁定。关于专属管辖权的具体法律条款如下:就不动产相关纷争引发之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则需由当地法院负责审理;凡涉及继承遗产方面的纠纷,起诉方需向被继承人死亡时驻留地点或主要遗产存放之处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此处所谓之“不动产”乃指无法轻易移动移位且移动过程中可能导致价值降低甚至完全丧失的财物,例如土地及其上所附着的建筑物、林木、草地、江河湖泊等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修订)》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
    2024-07-14
    74人看过
  • 什么是专属管辖,我国的专属管辖包括哪些种类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它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因为它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而且还排除了打官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它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04-25
    385人看过
  • 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还是集中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归类到某一类特定的法院,比方说“被告住所地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而集中管辖,指的是案件只能由某个具体而特定的法院管辖,比方说:在上海发生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有哪些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
    2023-02-23
    465人看过
  •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在哪
    一、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在哪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1.管辖的区域不同。级别管辖一般指上下级区域管辖,譬如:省管地(市)、地(市)管县(市),俗称块块管理专属管辖一般指行业或系统管辖,俗称条条管理,譬如:铁路总公司对下面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等。2.管辖的性质不同。级别管辖属于政府管辖,具有区域性、全面性、社会性专属管辖一般具有行业性、专业性、服务性。3.管辖的权限不同。级别管辖是政府行为,立法、执法、司法全面管辖专属管辖只对所管辖的行业行使权利,超过行业范围无权管辖。二、如何界定级别管辖的要素确定各级法院级别管辖的因素有如下几方面:1.案件的性质;2.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3.案件涉及面及社会影响;4.各级法院的职责条件等。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区别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
    2023-08-31
    193人看过
  • 级别管辖能对抗专属管辖吗
    一、级别管辖能对抗专属管辖吗不能,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效力不存在哪个更高的问题,管辖权是对不同案件设立的,所以没有哪个管辖优于的说法。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专属管辖的范围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
    2022-10-18
    471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更多>

    #企业破产
    相关咨询
    • 专属管辖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09
      (1)专门法院对其专属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 (2)专门法院对其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排除其他法院对专门管辖案件的管辖; (4)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专属管辖。
    • 上诉被告知此案需专属管辖办理,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2
      专属管辖,又叫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类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刑事诉讼的专门管辖分工: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铁路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分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
    • 想知道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哪个效力更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5
      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效力不存在哪个更高的问题,这是对案件管辖在不同的方面所作的规定。对一个案件,在确定管辖权时,要同时考虑专属管辖和管辖级别。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 2022年指定管辖是可以突破专属管辖的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2-13
      1、指定管辖,是对所有管辖的一种例外情况,所以指定管辖是可以突破专属管辖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融资租赁合同专属管辖法律效力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5
      融资租赁合同不是专属管辖。租赁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根据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交由纠纷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