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6 20:32:01 105 人看过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继续承租方应向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所说的公房是公产房的性质,所有权是不属于公民个人的,所以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实际分割的只能对公产房的占有和租住权等,而在离婚过程中都会对应该分割的事务整理好,提早处理好离婚事物,避免离婚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一、公房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1、公房在离婚时分割如下: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没有协议双方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不直接判决公房的归属。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同房产认定标准是什么

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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