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方面:
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只能按账面成本结转固定资产,不确认收入。
税务方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③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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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在销售中,由于自己失误,标错商品的价格,以低于时间3倍的价格将商品进行了销售合法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4-10-05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如果出现如下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隶属不正当竞争做法: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置有效时限即将到时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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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可以采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以进行商品销售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2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