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的确定原则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二、破产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责
1、核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
2、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
3、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4、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5、通过重整计划;
6、通过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7、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8、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破产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破产债权人会议议程如下:
1、会前报告阶段流程
会前情况报告阶段主要由书记员、管理人工作人员完。
2、合议庭主持阶段流程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阶段流程
(1)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
(3)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及委员选任的建议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选任债权人委员会委员。
(4)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报告,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
(5)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破产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6)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做破产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7)请合议庭宣布临时确定债权额决定。
(8)管理人工作人员报告表决前到会债权人人数及所代表债权额。
(9)组织债权人对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10)工作人员统计结果。
(11)宣布表决事项是否表决通过及债权人会议决议。
(12)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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