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违法责任和破产责任都是法律责任,都要受到法律的製裁,但两者发生的阶段、原因、主体和结果均有区别。破产责任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破产违法责任所讲的企业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31条所列行为: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桉件中,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该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桉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了处理国有银行的大量不良信贷资产,国家从1999年起相继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贷款中,大部分债务企业的经营状况不理想,很多处于破产的境地,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进入或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然而,中国破产法律尚不完善,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面对和处理好这些问题,最大限度地保全金融资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成为当务之急。试图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企业破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在现有法律制度环境下,资产管理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的方法和措施,与各位同事共同商磪。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定程序。实行破产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重新配置有序化和公平的要求。现代的破产制度应该是解决企业破产后其资产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问题,及时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对社会资源重新进行优化配置,维护商事流转和交易的安全。或如何挽救企业使其免于破产,以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利益,防止因企业破产带来的连锁破产和由此引起的大量职工失业问题,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严重财产损失,更好地维护社会各方利益。但是,破产法制定于1986年,是适应当时计划经济的需要而出台的,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经营不善企业的清算,其功能在于对经营不善企业的惩罚,在这样的立法思想指导下的破产法没有规定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有关制度,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
首先,现行中国破产方面的法律,根据所有制不同分为两类。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国已经进行了二十年的经济改革,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大量增加,各种经济形式大量出现,企业的股权构成已经多元化,现今企业纯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少之又少,由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化而来的国有企业中常常有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个人股等存在,而且国有股还有控股和参股之分,比例悬殊很大。这些企业到底算全民所有还是非全民所有呢?已经很难说清一个多元化企业的破产应该适用那一部法律。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说,如果这些公司破产,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这对于严格区分全民所有制和非全民所有制和破产法来说是一个重大挑战,这种划分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区别对待,是一种法律的不平等,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早应摒弃。
其次,在现实中企业的破产与否取决于国家的政策,服从于政治的安排,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行政法规着重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由于企业是政府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也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所以企业是否破产对于政府有非常大的影响,于是政府就广泛地参与到企业的破产中来,制定了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规范企业的破产问题,千方百计地安置企业职工,以牺牲法律和秩序来保持稳定。这些规章、法规很多已经违反了破产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又从职工安置角度区分计划内和计划外适用不同的规定,在国有企业内部又进行划分,施行区别对待。这样企业是否破产、怎样破产取决于一系列行政管理部门协调与权衡的结果,破产法已经失去了作为独立的国家法律的作用,被法律效力低于它的政府规章甚至非正式的通知所取代。往往在企业还可以以破产重整的方式挽救时,地方政府干预不让企业破产,当政府要求企业破产时企业早已资不抵债,没有了挽救的希望与价值,而让企业破产就又成了政府逃废金融债务、安置职工的一种方法,政府通过各种方法将企业的损失转嫁给债权人(主要是国有金融机构),把本应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的任务转嫁给债权人。
因此,建议尽快出台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破产法,冲破计划经济思想束缚,统一破产法律制度,对不同所有制市场经济主体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的破产法;同时尽快废止与破产法基本精神不一致的规章、通知,使国有企业也适用统一的破产制度。另外,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种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现在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将引进外资参与共同处置,就更加要求法律制度包括破产制度必需严格遵循世贸规则,尊重债权人的利益,这也要求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并严格依法操作。
在破产法没有修改之前,应该熟练掌握破产法及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章文件,注意企业破产操作的规范性,防止有些计划外破产企业利用国家给一些试点城市的计划内破产政策或特殊行业的特殊破产政策逃避债务。
由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破产案件审理采取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这就使众多企业职工、投资者、债权人缺乏必要的法律救济。尽管如果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是这种方式仅是一种变相的行政复议,当事人并不能通过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审判组织来达到司法救济。特别是如果破产案件牵扯面广,影响大,涉及到一个地方社会的稳定,但可能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或其他的原因,司法失去其应有的公正,而被执法人员打着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的旗号,迅速作出终审裁决。不规范的破产行为必然会影响到资产处置工作,尤其是地方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保证、抵押不予认定,千方百计地曲解法律使保证人脱保、使抵押无效,将本应由资产管理公司收回的资金转移到地方。债权人在原法院申诉是起不到作用的。因而国外法院对破产案件大多允许上诉,如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破产法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不服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破产人或者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上诉。中国破产立法有必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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