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范围是: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无偿赠与行为;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破产撤销权纠纷如何解决
处理破产撤销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4条。
1、债务人的行为构成可撤销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实施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已生效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生效,则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
(2)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不能撤销。
2、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即以无对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价格,包括高价买入和低价卖出两种行为。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这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显然不符合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原则。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的提前清偿行为予以限制,在于防止部分债权获得实质上的优先地位,从而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放弃债权。其实质上减少了债务人可分配财产,造成对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损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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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破产法把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赋予了管理人,规定了债务人的一些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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