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创新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产生积极影响有哪些?
一、扩大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哪些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我国法律政策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一般仅限于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等争议,对其他争议的受理标准从严掌握,即原则上不予受理。根据我省新制定的《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适用本条例。
二、调解协议书审查确认制度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反悔怎么办?
根据新条例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和企业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后,双方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如企业不执行的,当事人可立即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大大缩短了维权时间。
三、社会保险费补缴作为终局裁决
社会保险费补缴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和终局裁决范围?
对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和仲裁一裁终局裁决范围,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各地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造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根据新条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不仅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且属于仲裁机构一裁终局裁决范围,这将有利于及时解决像范某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争议,有力维护其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四、工伤保险待遇作为终局裁决
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工伤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身处困境,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实践中,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拖延工伤赔偿的目的。漫长的救济途径,使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根据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仲裁机构一裁终局裁决范围,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滥诉,解决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周期过长的问题。
五、虚假仲裁的纠错机制
仲裁委员会发现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决和调解错误怎么办?
本条例对虚假仲裁的纠错机制作了明文规定,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虚假仲裁经查证属实的,有权自行撤销已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
六、集体劳动争议的快速处理
集体劳动争议的文书公告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本条例,这类集体争议出现企业老板逃逸情况,仲裁机构受用送达公告的,只需每次公告10天即可,大大节约了审理时间,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援助助力弱势群体维权
生活困难的劳动者不懂维权程序,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当前,浙江省已经在各级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新条例对这项工作加以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站,并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到工作站定期为劳动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规定将法律援助进仲裁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拓宽法律援助对象,做到应援尽援,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八、财产保全保证裁决执行到位
公司转移资产或者老板逃逸怎么办?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可能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类似情况下裁决的执行到位,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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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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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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