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19:10:49 268 人看过

我国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以下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是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第一是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有无效力的争议;第二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三是因用人单位除名、辞退和劳动者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第四是因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第五是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如何界定旷工

劳动仲裁界定旷工,是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

旷工是劳动者在有契约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一种行为,但是如果劳动者有正当理由的不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情况除外,而正当理由应当限定于客观原因和非劳动者本人过错造成两方面。而在证据上,对于无故旷工导致用人单位做出违纪处理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应具备规范的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考勤制度与职工协商制定,经过民主讨论规定,并将考勤制度公示、下发,明确告知劳动者考勤的方式及与之配套的奖惩制度。用人单位将考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即与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签收确认或者将含有考勤制度的员工手册交由劳动者签收确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释义引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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