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侵权案件中财产损害索赔权的转让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08:24:39 393 人看过

侵权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索赔权是不能转让的,侵权损害赔偿索赔权是属于专属的债权,具有专属性,所以不能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新闻侵权案件

1.要抓准问题,慎选舆论监督的选题。报纸开展批评报道,必须注意掌握好党的方针、政策,抓住当前一些与党和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开展舆论监督,有选择地抓准问题开展批评报道,而不是事无巨细地把群众对社会上的不满情绪都端到报纸上。主流媒体特别是党报在广大读者中享有较高的信誉,每天接到大量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这些来访者大多要求把他们反映的问题在报纸上登出来,如果报纸的舆论监督对所有这些问题都实行干预,既不必要,事实上也很难办到。相反,言多难免有失,如果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可能惹上官司。

2.要善于从可靠的渠道获得权威消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推而广之,获得权威消息的渠道包括:

(1)各级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所出的文件、报道,以及向社会或新闻机构发布的消息;

(2)国家授权新华社发布的消息;

(3)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正式讲话;

(4)政府发言人的发言;

(5)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人代会和政协会上就有关事宜所作的发言或书面材料;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讲话或报告。

3.记者在采写报道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做到不猎奇、不媚俗。在舆论监督工作中,不少记者特别是年轻记者热情高、干劲大,这固然很好,但也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记者为曝光而曝光,对问题只停留在揭露上,而没有做进一步的思考;有的记者在批评报道的情绪表达上,把自己当成正义的化身,采用青天式手法,只顾自己出气,影响了客观对待批评对象;更有甚者,为追求所谓轰动效应、吸引眼球,不惜编造假新闻,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北京电视台纸馅包子事件、网上盛传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等,都是让人深思的例子。

4.准确运用语言。记者,就是记录的人。这里的记录,不是单纯的传声筒,而是在事实的基础上融入记者的思想和主观能动性。但是,这种能动性不能超出其意义进行不自然的发挥,以致变更甚至歪曲了发言人的意思。记者通过舆论监督伸张正义,首先要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新闻职业方面的有关规定,不主观捏造事实,而这一切均是通过文字的控制和表达,所以语言文字的规范尤为关键。舆论监督报道要做到叙述平实,不夸大事实、不添枝加叶、不妄加评断。比如报道某个劳模犯有某些错误,便说他是假劳模,是通过骗取他人的信任获得的。虽然报道的都是事实,但轻易用假字、骗字,就会引起不良后果。还有法律上的一些术语不可乱用。比如,对侦查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不得称案犯、人犯;对起诉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被告人,不得再称罪犯,等等。有些报道还轻易使用贬低他人人格的文字,如心术不正、居心叵测等,也往往会构成侵权。此外,要对整个监督稿件的逻辑性和语言文字上的逻辑性进行把关,注意前后时间、事态发展、同一方多个被采访人的语言是否矛盾,一旦出现矛盾,报道自身就站不住脚,形成漏洞,吃新闻官司也就在所难。

5.谨慎使用不公开身份的隐性采访。隐性采访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尚属空白。在暗访中,记者不应装扮成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员、改变其固有自然性别角色的人员。记者应以观察者或是一般性的第三者身份介入,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发展、影响事件的进程(制止犯罪除外),不能有制造新闻的嫌疑,影响媒体的社会公信力。记者在公共场合将所看到的或所听到的记录下来,不存在偷拍偷录的侵权行为,可以免责;但是在私人场所将所看到的或所听到的记录下来,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即为侵权行为。中央电视台对隐性采访就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某行为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二、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收集材料;三、如果暴露记者身份难以反映真相;四、经制片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5月18日 08: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制片人相关文章
  •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随着世界各国科学研发成果的涌现,促进了国家各企业间的生产方式不断创新,促使社会整体产能的大幅度提高和人民生活质量丰富多彩,这说明在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里已经呈现出了具有现代科技多样化的进步趋势。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也相应的涌现出一些以前未曾见过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中便包括各种各样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随着专利侵权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也日益凸显。我国立法设置了四种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深受损害赔偿计算难、举证难、认定难的困扰。同时,法定赔偿适用过多也导致了赔偿数额较低,使专利权人无法受到足够的救济,挑战了专利权的权威性。因此,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对我国专利侵权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一、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全部
    2023-02-16
    169人看过
  •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一、自然人股东股权股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之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1、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方,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就其转让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2、应纳税所得额及计算基础实际为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获利金额。根据《个人所得税》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
    2023-05-05
    456人看过
  • 国有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二)
    国有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近80%是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总权益的1/3和总利润的1/4集中在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转让对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从已发生国有股权转让的案例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而这些正是需要被我们认识和加以改善的方面。第一,国有股权转让政策不稳定,转让程序不明确,使国有股转让通道不畅,影响上市公司重组,由于国有股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稍有不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对转让国有股权的批准十分慎重,尤其是涉及国有股权性质变动,流向私有部门时更是难上加难。有的公司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等待了两三年也杳无音信。很多转让协议没在约定的时间内得到批准,受让双方被迫中止协议.国有股权转让受阻,不仅阻碍了国有股权的流动和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同时国有资产的不能正常流动和产生效益,退市后的壳资源
    2023-06-13
    333人看过
  • 国有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一)
    2003年6月中旬,*ST明珠发布公告称,收到国资委同意大股东将其持有的*ST明珠4863.8万股国家股分别转让给山东两家公司的批复,这是国资委挂牌后批准的首家涉及国有股转让的上市公司。近期,证券市场出现一系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信号,多家公司不断通过新闻媒体公司承认确有重组意向的澄清公告,湖南省和上海市政府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加速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合理配置工作,这些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国有股权转让正在我国拉开新的序幕。国资委新闻发言人于2003年7月下旬强调,国资委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将不涉及向股市减持国有股问题,它只是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一个配套管理办法,以解决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中的不规范问题。在新一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潮来临之际,关注国有股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何形成规范化的转让规则,都成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课题。上市公司
    2023-06-09
    144人看过
  • 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损害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一、民法典民事财产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民法典民事财产侵权赔偿标准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损失数额难以确定,或者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民法典财产侵权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
    2023-02-04
    169人看过
  • 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
    凌白未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我国的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解决了如下问题:第一是能够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只能是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共四类。第二是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案件中的无过错方的当事人,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的案件,诉讼期限与离婚案件同时或在离婚判决(调解)之后的一年之内。第三是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内容的明确,对于指导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有的内容适用起来歧义颇多,问题依然不少,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首先是离婚损害赔偿之法定事由之内涵问题,我认为主要应从民法意义上理解。(1)从刑法学的观点看: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明知他人
    2023-06-11
    444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制片人
    词条

    制片人(Producer),一般指影视剧制片生产制作人。全权负责剧本统筹、前期筹备、组建摄制组(包括演职人员以及摄制器材的合同签订)、摄制资金成本核算、财务审核;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协助投资方国内、外发行和国内、外申报参奖等工作。 制片... 更多>

    #制片人
    相关咨询
    • 侵权案件财产损害索赔权能否转让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26
      侵权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索赔权是不能转让的,侵权损害赔偿索赔权是属于专属的债权,具有专属性,所以不能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侵权案件财产损害索赔权能否转让?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2-01
      侵权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索赔权是不能转让的,侵权损害赔偿索赔权是属于专属的债权,具有专属性,所以不能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侵权案件财产损害索赔权可以转让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7
      侵权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索赔权是不能转让的,侵权损害赔偿索赔权是属于专属的债权,具有专属性,所以不能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侵权责任案件中财产损害索赔权能否转让呢?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31
      侵权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索赔权是不能转让的,侵权损害赔偿索赔权是属于专属的债权,具有专属性,所以不能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侵权诉讼中的财产损害索赔权能转让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5-14
      侵权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索赔权是不能转让的,侵权损害赔偿索赔权是属于专属的债权,具有专属性,所以不能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