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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是为了消除或者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同法定分配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而设立的权利制度。现实... 更多>

破产取回权

  • 破产清算申请的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
    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所谓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相关债权人获得多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获得清偿的行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6个月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引发的纠纷。个别清偿行为构成要件:(1)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债务不是未到期的债务,而是已届清偿期的债务。(2)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发生的个别清偿行为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3)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在债务人已经在债务人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后作出。二、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请求债务人行为无效是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其所实施的行为被破产管理人主张无效。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是指债务人进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实施行为无效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引起的纠纷。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对外追收债权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其他权益予以收回的行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
    2023-04-24
    163人看过
  • 什么是破产取回权?
    破产取回权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破产取回权的原因和作用破产取回权,是为了消除或者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同法定分配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而设立的权利制度。现实财产,是破产管理人依破产占有财产的现状而予以接管的所有财产的总称。法定分配财产,是依破产程序可以分配给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责任财产。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宣告有保全破产人占有的所有的财产的效力。破产宣告时,不论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是否为破产人的责任财产,都转移给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未经破产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加以处分。而且,法律并不要求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时,先查明破产人的责任财产。由此,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的财产时,为保全债权人的共同受偿利益,实际上应当将破产人占有的所有财产不加区分的一同予以接管。这样,就有可能将原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也列入破产财产加以管理。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于是,产生了破产取回权制度。破产取回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有助于财产权利人实现对财产的权利,其二是有助于破产管理人纠正占有他
    2023-04-23
    284人看过
  • 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
    破产取回权
    在破产法理论上,破产取回权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在管理人接管的破产人财产中有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特别取回权则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三种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取回权形态。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完善一般取回权的基础上,对出卖人取回权进行了规定,但未规定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之理论基础和逻辑机理与出卖人取回权基本相同,立法未作规定,可借助出卖人取回权弥补。但立法未规定代偿取回权,就可能影响到实践中一般取回权的顺利行使,使对取回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出现疏漏,因为代偿取回权的价值和功能是其他制度无法取代的。探讨代偿取回权的性质、适用范围和运作机理,对于划分破产财产与非破产财产,保护取回权人的正当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代偿取回权设立的必要性代偿取回权是在取回权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被非法转让,一般取回权无法行使时,权利人依法对取回权标的物的代偿财产行使取回权的制度。代偿取回权是对一般取回权制度的必要补充。代偿取回权适用于取回权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不当转让,或因自然原因、第三人责任而毁损、灭失等情况。笔者认为,主张立法应当设置代偿取回权,是因为在破产程序中,代偿取回权与赔偿请求权即破产债权对权利
    2023-04-21
    203人看过
  • 浅析破产案件中有担保的债权的法律适用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有担保的债权(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适用法律问题涉及很少。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有担保的债权如何适用法律,是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更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有担保的债权,是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别除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一)别除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所谓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就担保标的受偿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清算过程中,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在多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但这并不是说所有债权人都应按照同一尺度进行受偿。如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担保标的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破产人的财产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因为行使权利别除于破产程序之外,所以,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被称为别除权。别除权为基于担保物权而不依破产程序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别除权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的权利。是就担保人特定财产设定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相对于担保债权而言的,即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首先,别除权具有法定性,遵循民法典定主义原则,即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如别
    2023-04-21
    430人看过
  • 破产取回权之初探
    破产取回权
    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处于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之下的财产常常会引发许多法律问题。比如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多于法定分配财产,这一问题的解决者是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一、取回权的法律内涵(一)概念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29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1]但是,和国外破产法相比,再考虑破产司法的实际需求,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这种规定,仅属于一般取回权的制度,而并未涵括取回权制度的全部应有内容,尚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二)特征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它渊源于民法上的财产返还权,但又有所改造和创新;它类似于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和抵销权,但又有较多区别。所有这些,都在其特征中体现出来。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
    2023-04-21
    400人看过
  • 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研究
    破产取回权是指开始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占有不属于其所有的的财产,由财产权利人取回的权利。取回权的本质主要是财产所有权支配性的体现。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38、39条对取回权作出了较《破产法(试行)》更完善的规定,但立法仍相当原则,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本文就实务中遇到的比较常见的三个疑难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债务人占有的资金能否取回的问题在破产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债务人占有货币的事实,例如债务人占有的定金(如商品房购房订金)、租金、押金、订金、预付款、保证金(如建筑工程保证金)、证券交易结算金、信托存款等等,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债务人占有才是非所有权人的占有,权利人能够取回货币资金?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很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货币是特殊的等价物,采取的是“持有即所有”原则①,即货币的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即视为所有权人。因此对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货币资金,他人不能行使取回权,只能申报债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债务人占有的资金是否独立于债务人的财产来判断取回权是否成立,以股民的保证金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为例,如果股民保证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未单独设立帐户,与破产证券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因无法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故不能取回;如果股民保证金、证券交易结
    2023-04-21
    81人看过
  • 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
    一、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1、行使时间①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②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2、行使途径①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②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行使取回权。③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取回条件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4、取回标的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一般限于取回原物。②取回变价款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③取回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代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5、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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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取回权分哪几类
    破产取回权
    破产取回权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取回权,另一类是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者是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以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一、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主体不同分为以下两种:1.债权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2.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破产财产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
    2023-03-29
    94人看过
  • 警察拿电脑去调查会还回来吗
    如果不属于赃物,经过警察调查取证后可以取回的。一、破产取回权分为哪几类破产取回权分为两类:1、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者是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以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2、特别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包括三种。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二、达到什么程度叫袭警法律上没有袭警这个罪名,一般是指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或辅警进行突然人身攻击,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等行为。会按照妨害公务或者故意伤害来处理,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欠钱不还报警管用吗?公安机关主要是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的。欠款不还属于民事债务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来解决。欠款不还,不属于警察管理范围,警察不能处理。但是,如果一方以借款名义诈骗他人财产,可能会
    2023-03-21
    387人看过
  • 浅析破产案件中有担保的债权的法律适用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有担保的债权(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适用法律问题涉及很少。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有担保的债权如何适用法律,是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更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有担保的债权,是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别除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一)别除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所谓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就担保标的受偿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清算过程中,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在多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但这并不是说所有债权人都应按照同一尺度进行受偿。如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担保标的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破产人的财产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因为行使权利别除于破产程序之外,所以,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被称为别除权。别除权为基于担保物权而不依破产程序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别除权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的权利。是就担保人特定财产设定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相对于担保债权而言的,即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首先,别除权具有法定性,遵循民法典定主义原则,即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如别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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