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法师兄
法律知识
公司法
破产法
破产取回权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是为了消除或者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同法定分配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而设立的权利制度。现实... 更多>

破产取回权

  • 破产取回权权利本质
    破产取回权
    对破产取回权的权利本质学理上一直存有争议,涉及到它是诉讼法上的异议权还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问题。如何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如何行使取回权,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若将取回权归结为诉讼上的异议权,取回权就属于诉讼上的形成权,则第三人行使权利的途径只有提起形成诉讼,诉讼外的方式自然被排拒在外。不仅如此,即便在形成诉讼中,原告人恒为第三人,被告人则恒为破产管理人,而没有相反的可能。若将取回权定性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则第三人行使权利的途径除提起诉讼外,还可以直接向相对人提出请求,权利人就此具有选择权。而且提起诉讼时,所提起的诉讼,既可以是确认之诉,也可以是给付之诉。前者的目的在于确认取回权是否存在以及其标的物的归属;后者的目的在于请求司法上的强制执行。在这里,形成之诉反而没有产生的可能。不仅如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也根据诉权发动的状况而不同,并不是恒定的。那么破产取回权的权利本质究竟是哪一个呢?主张取回权是诉讼上的异议权的观点认为,破产程序的实质仍是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破产人支配的全部财产,类似于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措施;主张取回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观点认为,取回权不是破产法新创设的权利,它的基础来源于民法规定的物的返还请求权,是财产权利人在实体法上的自
    2023-06-06
    473人看过
  • 一般破产取回权的行使
    1、行使时间①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②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2、行使途径①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②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行使取回权。③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取回条件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4、取回标的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一般限于取回原物。②取回变价款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③取回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代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5、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
    2023-06-06
    358人看过
  • 破产取回权如何行使
    破产取回权
    一、破产取回权如何行使破产取回权行使的条件:1.行使时间(1)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2)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2.行使途径(1)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2)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行使取回权。(3)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取回条件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4.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重整期间取回权的行使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
    2023-06-06
    334人看过
  • 破产取回权的原因和作用
    一、破产取回权的原因和作用破产取回权的原因和作用分别是:1.破产取回权的原因: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宣告有保全破产人占有的所有的财产的效力。破产宣告时,不论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是否为破产人的责任财产,都转移给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未经破产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加以处分。而且,法律并不要求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时,先查明破产人的责任财产。由此,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的财产时,为保全债权人的共同受偿利益,实际上应当将破产人占有的所有财产不加区分的一同予以接管。这样,就有可能将原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也列入破产财产加以管理。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于是,产生了破产取回权制度。2.破产取回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有助于财产权利人实现对财产的权利;是有助于破产管理人纠正占有他人的不应用于分配的财产现象,切实将他人财产剔除于破产财产之外。二、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三、
    2023-06-06
    476人看过
  • 财产权利人的破产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
    2023-06-05
    478人看过
  • 什么是破产取回权,破产取回权如何行使?
    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当事人在行使取回权时需要注意:(1)取回权的行使须有时间限制。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在破产宣告后才能形成。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如未行使取回权的,视为放弃行使取回权。破产财产分配后,再行使取回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2)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也无需通过诉讼程序(无争议时),但取回财产须通过清算组行使,不得擅自从破产企业拿走财产。(3)权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财产时,存在相应给付义务的,应向清算组交付加工、保管等费用后,方得取回。(4)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律师补充:《民法典》第642条明文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管理人为破产程序中接管债务人财产的专门机关,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具有诉讼上的保全效力(执行效力),
    2023-05-07
    97人看过
  • 破产取回权含义和作用是什么
    破产取回权,是为了消除或者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同法定分配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而设立的权利制度。现实财产,是破产管理人依破产占有财产的现状而予以接管的所有财产的总称。法定分配财产,是依破产程序可以分配给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责任财产。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宣告有保全破产人占有的所有的财产的效力。破产宣告时,不论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是否为破产人的责任财产,都转移给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未经破产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加以处分。而且,法律并不要求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时,先查明破产人的责任财产。由此,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的财产时,为保全债权人的共同受偿利益,实际上应当将破产人占有的所有财产不加区分的一同予以接管。这样,就有可能将原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也列入破产财产加以管理。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于是,产生了破产取回权制度。破产取回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有助于财产权利人实现对财产的权利,其二是有助于破产管理人纠正占有他人的不应用于分配的财产现象,切实将他人财产剔除于破产财产之外。
    2023-04-29
    111人看过
  • 什么是破产取回权
    破产取回权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破产取回权的原因和作用破产取回权,是为了消除或者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同法定分配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而设立的权利制度。现实财产,是破产管理人依破产占有财产的现状而予以接管的所有财产的总称。法定分配财产,是依破产程序可以分配给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责任财产。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宣告有保全破产人占有的所有的财产的效力。破产宣告时,不论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是否为破产人的责任财产,都转移给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未经破产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加以处分。而且,法律并不要求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时,先查明破产人的责任财产。由此,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的财产时,为保全债权人的共同受偿利益,实际上应当将破产人占有的所有财产不加区分的一同予以接管。这样,就有可能将原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也列入破产财产加以管理。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于是,产生了破产取回权制度。破产取回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有助于财产权利人实现对财产的权利,其二是有助于破产管理人纠正占有他
    2023-04-26
    241人看过
  • 什么是企业破产取回权
    取回权的概念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取回权有以下法律特征:(1)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三项条件:①以被请求人占有请求人财产的事实为前提。②以特定物为请求标的。③以该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缺乏这三项条件之一的,不构成取回权。至于被请求人占有财产的依据如何,在所不论。(2)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生依据不是债的关系而是物权关系。取回权人是以物的所有人的身份提出权利请求的。若无物的所有权(或者由所有权派生的其他物权,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作为权利基础,则不得主张取回权。(3)取回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其特殊性表现为不参加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而由权利人个别行使权利。(4)取回权标的物在被取回以前,视同为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该财产若受到不法侵犯,管理人得请求法律保护。
    2023-04-26
    185人看过
  • 破产取回权有哪些种类
    取回权的种类(1)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适用破产法概括性规定的取回权为一般取回权。适用破产法特别规定的取回权为特殊取回权。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这是一般取回权的规定。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①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有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②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己有的他人遗失财产。在国外,特殊取回权主要有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两种形式。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发运买卖标的物以后,买受人没有付清价款,而于收到标的物以前被宣告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该项财产。行纪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物品并交付给委托人,在货物发运后,委托人尚未收到货物又未付清价款而被宣告破产的,行纪人对于已发运的财产拥有取回权。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
    2023-04-26
    274人看过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取回权 网友关注榜
    #破产取回权 律师视频普法
    #破产取回权 律师图文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