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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
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动产质押主要指的是企业或单位将动产(包含由商品或者原材料等等)存放在银行指定地方或确认的存放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进行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更多>

动产质押

  • 动产质押的占有是怎样的
    担保物权制度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动产质押逐渐衰落,权利担保不断增长。现代社会,动产质押都已经逐渐衰落了。主要原因在于动产质押使得动产不能得到有效利用,质权人占有动产后,不仅不能产生收益,还要承担保管责任,成为一个沉重的负担。动产质押在世界范围内衰落。主要在于他认为动产被质权人占有了而没有被有效利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并非如此。因为当前的动产质押贷款中,一般的操作模式是银行授权委托第三方进驻生产现场,对质物进行监管或保管。机器设备仍在正常运转,继续为企业创造价值,银行则按合同约定取得收益。那银行作为质权人,是怎样对质物实现移转占有的呢?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那就是“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在我国法学理论上,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力者,为直接占有;自己不对标的物加以直接占有,而是对直接占有该标的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者,形成间接的管理和控制,为间接占有。例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将其财产出租给承租人之后,承租人是直接占有人,出租人是间接占有人。大陆法系国家对此多有规定,如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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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质押业务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质押业务,是指企业将动产(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方式。第一,动产质押的业务特点如下:一、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质押物的品种灵活多样,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均可以作为质押物。二、有利于企业存货资产和资金周转。质押物在质押期内可替换使用,即在质押期限内可以用银行认可的新质押物或保证金来置换原质押物,满足企业存货和资金的正常周转。业务受理客户可以向开办该业务银行所属的任一支行提出动产质押业务申请。第二,动产质押的操作流程一、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的认定1、确认客户拟作为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2、确认客户物资存放仓库是否为第三方仓库(按照要求,企业作为质押物的物资不宜存放在该企业的自管库,而应存放至与该企业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仓库)。3、对仓库的硬件条件和仓储经营管理的资质进行综合考评认定。4、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经认定后,方可进入授信申报的程序。二、授信申报客户向经办行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须将拟定的质押物的品种和规格报送至经办行,以便银行对拟定的质押物进行评估,经办行收齐资料后按程序报批。三、放款流程1、办理公证。项目审批后,由客户经理通知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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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质押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下列动产不得抵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所权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四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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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质押的概念是什么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质物:所谓质物,就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物是动产质押担保的核心。因为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值最终确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质物必须是动产,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原则,也是和传统上的抵押权(抵押物为不动产)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特征:一、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二、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三、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四、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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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质押所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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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质押的设定
    动产质押
    质权自质*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对于动产质押中标的物移转占有要注意以下几点:(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5)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6)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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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质押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六十六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六十九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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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质押的含义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xx.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权因主债务清偿或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023-06-15
    238人看过
  • 动产质押的范围
    动产质押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023-06-15
    171人看过
  • 动产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什么
    动产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是指出质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质押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法定的担保范围、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推定的担保范围。法定的担保范围,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未获清偿时,质权人可就质物要求出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民法典》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对此要注意两点:1质物保管费用,即质押关系存续期间质权人因占有质物,对质物进行保管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但如果质权人出于非保管质物的目的而支出的费用,则不属于质押担保范围,应由质权人自负。2实现债权的费用,指质权人因实行质权所支出的费用。《民法典》规定,当事可以自行协商,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实现质权,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但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都要支出一定的费用,表现为以下几种: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变卖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等,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这些费用为质押担保效力所及。约定的担保范围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担保范围。若约定和法定的范围不一致,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担保范围为法定担保范围。但需要指出的是,质押担保的最大范围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是一致的,约定或推定的担保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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