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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效力
抵押效力是指抵押担保对所担保的债权、对抵押担保的标的物、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法律效力。包括抵押担保对所担保债权的效力、对抵押物的效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以及对抵押人的效力。... 更多>

抵押效力

  • 有效担保人死亡抵押效力怎么判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抵押合同生效的,担保人死亡不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抵押担保也有效。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证合同中担保人死亡如何办?在司法实践中,担保人死亡后,担保人留有遗产的,则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担保人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担保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仍然是需要继续履行完毕的。如果说没有继承人的话,就不需要再进行担保。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023-08-18
    376人看过
  • 附着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抵押效力如何认定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2.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可以吗?国有划拨土地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要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以后才能转让,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恐怕还得向政府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要不然的话,将来也没有办法在国土部门完成对土地使用证的过户,这样一来转让行为就彻底是无效的。可以,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
    2023-08-01
    127人看过
  • 主合同变更影响抵押效力吗
    主合同变更是不影响抵押效力,会影响保证效力。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变更要谁同意主合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主合同内容,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此种变更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减轻的,由于减轻后的债务没有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加重的,由于此结果已经超过了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不应对此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应在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
    2023-07-30
    212人看过
  • 主合同变更影响抵押效力吗
    主合同变更是不影响抵押效力,会影响保证效力。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变更要谁同意主合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主合同内容,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此种变更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减轻的,由于减轻后的债务没有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加重的,由于此结果已经超过了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不应对此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应在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
    2023-07-29
    387人看过
  • 主合同变更对抵押效力有何影响?
    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只要主合同变更不违法,抵押合同仍作为从属合同有效。抵押权的一个特点是其从属性,即作为一种担保权,抵押权自然属于从属权,其设立、消灭和处理必须以一定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主债权的从属性。虽然主合同变更,但只要主合同有效,抵押合同也有效。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从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023-07-19
    303人看过
  • 主合同变更会对抵押效力产生什么影响?
    主合同变更不会影响抵押效力。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经抵押人同意,才能对抵押人有效。抵押是物品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占有房地产、房地产权利、房地产等特定财产,并以一定方式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中,优先受偿权是抵押的核心和本质。主合同无效补充内容有效力吗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补充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效的合同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有一定的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所以,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基本关系。当然,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日常合同管理过程中,正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所以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因为
    2023-07-05
    144人看过
  • 什么是房地产抵押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人或者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情场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一、房产抵押出售后再卖合同是否有效有效,抵押物可以转让,但需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二、汽车抵押车能不能过户抵押车可以过户,过户后相当于买了个抵押物,抵押权人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
    2023-06-21
    369人看过
  •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效力如何认定
    一、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效力如何认定1、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二、抵押担保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
    2023-06-17
    447人看过
  • 以贷还贷的行为是否影响抵押效力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2004年3月20日,甲公司为归还贷款,其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与贷款人(乙商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4年4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能力,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抵押人以其所有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该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从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10日,乙商业银行共发放10笔贷款计400万元,甲公司在10份借据上均加盖了公章及财务章。借款期间,甲公司仅支付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甲公司至今未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其余利息。后乙商业银行起诉甲公司,要求其归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解读]: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两份合同,一份是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一份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银行借
    2023-06-15
    207人看过
  • 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效力如何认定
    一、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效力如何认定1、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效力规定如下:(1)、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二、哪些土地可以抵押1、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2、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4)依法被法院查封的。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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