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取回权的原因和作用
破产取回权的原因和作用分别是:
1.破产取回权的原因: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宣告有保全破产人占有的所有的财产的效力。破产宣告时,不论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是否为破产人的责任财产,都转移给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未经破产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加以处分。而且,法律并不要求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时,先查明破产人的责任财产。由此,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的财产时,为保全债权人的共同受偿利益,实际上应当将破产人占有的所有财产不加区分的一同予以接管。这样,就有可能将原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也列入破产财产加以管理。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于是,产生了破产取回权制度。
2.破产取回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有助于财产权利人实现对财产的权利;是有助于破产管理人纠正占有他人的不应用于分配的财产现象,切实将他人财产剔除于破产财产之外。
二、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
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三、破产取回权有哪几种
破产取回权依成立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民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权利。企业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即为一般取回权。
2.特殊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破产法的专门规定或者商事特别法的专门规定,请求由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其财产的权利,主要有出卖人取回权、行纪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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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121、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占有、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之财产的权利。 2、取回权的行使以其标的物仍客观存在或相应价款特定化为前提。 风险提示:对于货币资金或实物变现后的资金则需要以“特定化”作为前提条件即,具有独立性,不能与其他资金混同。债权人对没有特定化的货款不具有所有权关系,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不能行使取回权,可以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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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的核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03(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二)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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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下,破产的债权回收回执有何作用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14一、立案前,积极追究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债程序的原因大多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企业造成的。二、立案后,依法追回立案后,根据破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业务经理提供线索。如有必要,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和法官将共同前往债务人所在地。第三,结合职能部门,加大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算力度,大部分是在业务往来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数债权是经办人与债务人恶意